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216号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委托代征部分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屋)交易的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机构)代征单位和个人转让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由拟受托单位向当地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委托代征手续。

二、代征单位有意不按规定征税,造成纳税人少缴或不缴土地增值税的,代征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取消其代征资格。

三、考虑到土地增值税在开征初期的特殊性,按统一的代征手续费标准执行有困难,暂定一九九五、一九九六年税务机关可按代征税款总额的8%给予代征单位手续费。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单位购置代征税凭证、帐册、培训代征人员,不得挪作他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0月18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