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收缴方案

深规土﹝2014﹞120号

一、政策文件依据

(一)《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二)《〈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二、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收缴方式

(一)工业楼宇的交易价格确定方式:

1.转让方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等于或高于转让工业楼宇的计税参考价格的,以合同成交价格作为转让工业楼宇的交易价格。

2.转让方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低于转让工业楼宇的计税参考价格的,以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转让工业楼宇的交易价格。

(二)增值收益扣减项目确定方式:

1.工业楼宇的登记价(无登记价的,扣减所转让的工业楼宇分摊的地价和工程造价)。

2.转让方取得工业楼宇时依法应当负担并实际已缴交的税费(转让方原购入该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契税和登记费、取得房产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3.转让方转让工业楼宇时依法应当负担并实际已缴交的税费(转让方在本转让环节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转让房产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4.按照《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补缴的地价款。

登记价以登记薄记载的原登记价格为准;有关税费、地价款以合法有效税票、发票、财政收据以及相关证明上注明的数额为准。

扣减总金额为上述扣减项目之和。

(三)增值收益计算方式:

先计算增值收益额,再按照工业楼宇转让条件选择增值收益计算公式。增值收益额计算公式:增值收益额=工业楼宇交易价格-增值收益扣减项目。

1.工业楼宇第一次转让的,或本次转让时间距上一手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超过5年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1)增值收益额未超过扣减总金额50%的:应上缴增值收益=增值收益额×50%;

(2)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50%的:应上缴增值收益=扣减总金额×50%×50%+(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金额×50%)×60%;

2.工业楼宇经一次或以上转让的,且本次转让时间距上一手完成转移登记之日不足5年的,应上缴增值收益=增值收益额×100%。

3.城市更新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首次转让或回迁户取得安置回迁的工业楼宇后首次转让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1)增值收益额未超过扣减总金额30%的:应上缴增值收益为0;

(2)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30%未超过50%的:应上缴增值收益=(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金额×30%)×50%;

(3)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50%未超过100%的:应上缴增值收益=(扣减总金额×50%-扣减总金额×30%)×50%+(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金额×50%)×60%;

(4)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100%的:应上缴增值收益=(扣减总金额×50%-扣减总金额×30%)×50%+(扣减总金额×100%-扣减总金额×50%)×60%+(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金额×100%)×100%;

上述每级“增值收益额未超过扣减总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三、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收缴前置事项办理

(一)工业楼宇转让缴纳地价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人申请办理工业楼宇转移登记前,先持有关材料到辖区管理局审查是否需补缴地价款,管理局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办理工业楼宇转移登记、计收增值收益的依据。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该工业楼宇(或配套设施)的性质(市场商品性质或非市场商品性质);2.是否补缴地价款,按何种标准收缴地价款,补缴地价款的数额;3.是否同意分割转让。

上述程序适用于非市场商品性质的工业楼宇进行整体或分割转让,以及市场商品性质的工业楼宇进行分割转让的缴纳地价证明手续办理。其他工业楼宇转让情形的,申请人直接到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无需办理该前置手续。

工业楼宇免缴转让增值收益等事项办理

工业楼宇属于城市更新项目或免缴转让增值收益情形的,申请人应备齐以下材料到登记中心申请工业楼宇转移登记。

1.属于城市更新项目的,申请人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予以证明,如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的,由申请人先到辖区管理局开具相关证明文件。

2.属于城市更新项目中已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的,由申请人按照本方案第三条第(一)项向辖区管理局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属于城市更新项目中用于安置回迁的工业楼宇登记至回迁户的,回迁户为该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内原权利主体的,免缴转让增值收益,且免缴的建筑面积累计不得超出项目原有合法建筑面积。回迁户不属于拆除范围内原权利主体的或累计的回迁建筑面积超出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不属免缴增值收益情形。申请人应提供辖区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该城市更新项目原权利主体、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的核查文件及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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