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的管理,保障城市更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护被搬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等要求,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更新项目前期阶段的搬迁等行为可能导致的范围内未搬迁权利人的经营损失、更新项目内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的搬迁推进、安置房交付前的过渡期补助、回迁房建设交付等涉及的专项监管资金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应按照保障实施、适度监管、动态核算的原则开展监管账户的设立、监管资金的测算、注入和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 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下称“区城市更新办”)负责制定更新项目各类专项监管资金的测算标准、账户管理规则、资金注入和使用规则等。更新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为专项资金监管单位,负责与被监管单位签订相关阶段资金监管协议,并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前期阶段的被监管单位为更新单元的申报主体和意向投资主体,实施阶段的被监管单位是更新项目(有分期的,按分期)的实施主体。

  第二章 监管资金构成和测算标准

  第六条 为保障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内各项需监管事项的落实,设立四类专项监管资金,内容包括:经营损失监管资金专项用于保障对未搬迁权利人发生的经营损失的补偿;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监管资金专项用于保障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资金到位充足;回迁过渡费监管资金专项用于保障被安置户在过渡期的安置补助资金到位充足;回迁房建设监管资金专项用于保障约定回迁的被搬迁房屋移交后的回迁房建设资金到位充足。

  第七条 经营损失专项监管资金按照拆除范围内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总建筑面积1/3的1年市场平均租金测算确定,计算方法为:经营损失专项监管资金=拆除范围内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月平均租金×12 ×1/3 。

  月平均租金由街道办综合区域内各类用途房屋的市场租金情况在每年1月15日前确定当年标准,报区城市更新办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按照拆除范围公共设施用地上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的搬迁补偿市场平均价确定,计算方法为: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市场参考平均价。

  市场参考平均价由街道办综合区域内政府征收补偿标准和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标准在每年1月15日前确定当年标准,报区城市更新办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回迁过渡费专项监管资金按已移交被搬迁房屋的所有回迁户的1年约定过渡费计算确定,计算方法为:回迁过渡费专项监管资金=已移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过渡费×12。

  第十条 回迁房建设专项监管资金按照回迁房的建安成本,并考虑建设进度测算确定,计算方法为:回迁房建设专项监管资金=回迁房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建安成本×剩余工程量比例。

  为简化工作,可参照测算时最近公告的工程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确定相应用途回迁房屋的单位面积建安成本。

  第十一条 被监管单位按照《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进行信用评级后,根据评级结果可对各分项监管资金总额按以下相应核减比例予以核减:

  

综合信用评级

综合信用评分

核减比例

5A

≥95

20%

4A

90(含)-95(不含)

15%

3A

80(含)-90(不含)

10%

2A

70(含)-80(不含)

5%

1A

60(含)-70(不含)

0

无级别(含未评级的)

<60

0

  第十二条 权利主体自行改造的,自有权益部分不监管资金;合作改造的,可按权利主体的股权比例核减监管资金。

  第三章 账户设立与资金入账

  第十三条 各监管事项设立统一监管账户,开户行原则上应当在项目所在的街道设立受理或分支机构,由被监管单位自行选择。监管单位、被监管单位和受托监管银行通过签订资金监管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被监管单位与业主单位解除合作关系,或更新单元调出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或被监管单位已履行完相关义务,在被监管单位与相关权利人厘清经济关系后,资金监管协议和监管账户应予以解除。

  第十五条 各项监管资金核算周期和入账要求:

  (一)经营损失专项监管资金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首次核算,以后每季度为一个监管资金核算周期。核算后5个工作日内,应入账不少于核算金额30%的资金,剩余部分可暂不入账。

  (二)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在单元规划批准3个月内完成首次核算,以后每季度为一个监管资金核算周期。核算后5个工作日内,应入账不少于核算金额30%的资金,剩余部分可暂不入账。

  分期实施的,第一期监管资金在单元规划批准3个月入账,以后各期在前一期实施主体确认前首次核算并入帐。

  (三)回迁过渡费专项监管资金在首批约定回迁安置的被搬迁房屋移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核算,以后每季度为一个监管资金核算周期。核算后5个工作日内,应入账不少于核算金额30%的资金,其余须提供银行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四)回迁房建设专项监管资金在首批约定回迁安置的被搬迁房屋移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核算,以后每季度为一个监管资金核算周期。核算后5个工作日内,应入账不少于核算金额30%的资金,其余须提供银行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第十六条 街道办根据更新项目实施情况每季度重新核算监管资金,每季度的首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资金核算,并向被监管单位和受托监管银行发出当期监管资金核算书。监管账户资金不足的,被监管单位应在收到核算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四章 监管资金使用规则

  第十七条 在每个监管资金核算周期内,被监管单位补足当期应入账监管资金后,可使用各监管资金专项用于支付经营损失补偿金、公共设施用地上房屋搬迁补偿费、回迁户过渡期临时安置费以及回迁房建设工程款。使用专项监管资金不得超出该项监管资金入账金额。

  第十八条 被监管单位凭经街道办备案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使用相应专项监管资金支付经营损失补偿金、公共设施用地上房屋搬迁补偿费和回迁户过渡期临时安置费;凭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凭据(含工程形象进度)等,使用相应专项监管资金支付回迁房建设工程款。

  监管资金不得挪作它用,街道办应在每个核算周期内不定期检查监管资金专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况,经协商一致或法定程序,相关人可划拨使用各专项监管资金:

  (一)因被监管单位破产、拖延更新项目实施等原因造成租金损失等经营损失的,辖区街道办可使用经营损失专项监管资金,用于弥补相关权利人的经营损失。

  (二)因被监管单位破产、拖延更新项目实施等原因造成回迁过渡费未按约定支付的,辖区街道办可使用回迁过渡费专项监管资金,用于支付回迁过渡费。

  (三)因被监管单位破产、拖延更新项目实施等原因造成回迁房无法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等的要求交付、回迁业主仍要求继续建设交付回迁房的,回迁业主或法院指定人组织继续完成回迁房建设,可使用回迁房建设专项监管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街道办应在每季度首月末向区城市更新办报送更新项目的监管资金核算、使用和再入账情况。

  第二十一条 更新项目被监管单位拒绝或怠于按照本办法进行资金监管或使用资金的,街道办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向区城市更新办、市规土委龙岗管理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发出维稳预警,相关部门根据预警情况,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项目可能存在的问题。被监管单位完善监管手续后,街道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解除预警。

  第二十二条 各更新项目原已监管的资金,街道办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予以梳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城市更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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