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华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龙华规〔2016〕2号
各有关单位:
《龙华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深圳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26日
龙华新区城市化转龙华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加快推进城市更新项目,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以下简称深府〔2004〕102号文),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的通知》(深宝府〔2005〕56号),结合龙华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根据深府〔2004〕102号文所规定的标准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包括非农建设工商用地、未建房户用地;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是指根据深府〔2004〕102号文所规定的标准确定但未落实的非农建设工商用地指标。
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落实、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及开发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应遵循保障规划实施、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权益、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鼓励通过整体统筹、城市更新等方式促进非农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落实、非农建设用地异地调整置换及调入城市更新项目的,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辖区办事处初审并出具意见,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审核,根据审核意见上报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
对于非农建设用地在原用地位置对范围进行微调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直接审定后实施,并报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备案。
非农建设用地在原地进行开发建设或拆除重建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辖区办事处初审并出具意见,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审定后实施。属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经核实非农建设用地台帐,存在非农建设用地指标需要落实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在城市更新项目中落实。
(二)不能在城市更新项目中落实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六条 非农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调整置换:
(一)因城市更新项目需要的;
(二)与规划冲突的(包括占用规划的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绿地、高压走廊、河道蓝线、水源保护区、基本生态控制线、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等);
(三)与已批用地存在冲突的。
(四)因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需要的。
第七条 因与规划冲突需要调整的用地,应结合周边现状及规划情况,按用地主导规划功能优先进行原地微调。
冲突部分不超过原用地规模的35%且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在原地进行等面积微调,原地确难等面积调整的,调整后用地面积减少部分相应指标计入非农建设用地台帐且今后仅用于城市更新项目中。
第八条 因与规划冲突需要调整的用地,以下情形可申请异地调整:
(一)冲突部分超过原用地规模35%或冲突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冲突部分须申请异地调整。
(二)若调出与规划冲突的部分后,剩余用地难以进行开发的,可申请按原整宗地进行异地调整。
第九条 非农建设工商用地落地位置调整,对原行政村辖区范围内有城市更新项目且符合非农建设用地调入条件的,应当优先调入城市更新项目内。不能在城市更新项目中落实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则上在原行政村辖区范围内调整。
(二)原则上不在政府已补偿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安排选址,经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的除外。
(三)原则上按“已建调已建、未建调已建、未建调未建”进行调整置换,但因土地整备工作需要,经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的除外。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理顺相应经济关系且无偿移交政府的,可视为未建用地进行调整。
(四)原则上按等用地面积进行调整置换,如调整置换至规划为居住、商业或办公用地的,按原用地面积的65%确定用地规模。
(五)原落地位置规划功能为居住、商业或办公的,由于轨道交通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规划而导致用地调整的,按等用地面积调整。
第十条 非农建设用地调入城市更新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通过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审查的城市更新项目,可申请调入非农建设用地。计划申报阶段,为满足合法权属比例要求,可先行办理非农调入规模确认函。
(二)原则上在原行政村辖区范围内调整。涉及城市更新重点统筹片区需调入非农建设用地的,可在本办事处辖区范围内调整。
(三)非农建设用地调整至城市更新项目范围的,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等面积核定调入面积,属空地(含建成区拆除为空地的情形)调整至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的1.5倍核定调入面积,调整前空地无偿移交政府。
(四)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及原项目范围内的合法用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75%,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办事处备案的项目除外。
(五)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仅计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另行制作用地方案图。
第十一条 在满足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在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报审之前,非农建设用地权利主体可申请将该项目中原已落地的非农建设用地调出该城市更新项目,调出的用地仅限用于城市更新项目中。
第十二条 因与规划不符调整置换的,调整前地块属未建地且调整部分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由新区土地整备部门申报纳入土地整备计划并组织实施;调整前地块属于已建地的,建筑物暂时保留使用,不允许加建、扩建和改建,今后规划实施时按政策只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非农建设工商用地可原地开发利用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建用地可按原用地规模、已生效规划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二)已建用地可申报纳入城市更新计划;若自行拆除重建的,须严格按规划实施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 现状已建成的非农建设用地的房地产确权问题,可参照深圳市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征得未建房户受益人的书面同意并充分保证其住房权益的前提下,非农建设用地的未建房户用地,可以采取一个或多个社区统建方式处理,也可划入已列入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方式处理。
未建房户用地在经90%以上(含90%)的未建房户用地受益人签字确认后,可以办理相关规划、用地手续。辖区办事处应协调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切实保障全体受益人在未建房户用地开发建设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申请将难以独立开发的多宗非农建设用地,整合后进行开发建设。整合过程中涉及到的用地调整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涉及非农工商建设用地占用政府已补偿的国有土地,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已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占用政府已补偿的国有土地的非农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继受单位须按照120元/平方米的标准退回所占用国有土地的补偿款。
(二)经调整置换后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经新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占用政府已补偿的国有土地的(占用面积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继受单位须在本社区无偿提供同等面积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可建设用地予以置换,置换用地由继受单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理顺相关经济关系。
第十八条 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置换、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异地调整置换、城市更新、自拆重建和入市交易的,有关方案内容需按市、新区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取得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因调整打折等原因导致用地面积减少不再补回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书面承诺今后不再要求货币或土地补偿。
第十九条 原以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名义办理的非农建设用地,如需变更到本原行政村内某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应由原行政村及其所属各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出具明确的书面证明文件,并须取得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对于涉及多个权利主体的非农建设用地,可申请分宗至相应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名下。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已建或未建类型认定,以原相关主管部门已核发的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上标注为准。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为非农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主体,负责建立非农建设用地台账,并做好有关用地指标调整和核减等工作。
新区集体资产管理、土地整备等部门及各办事处应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共同做好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工作。
新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及办事处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有关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负责解释,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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