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鹏管规〔2017〕7号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21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大鹏新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大鹏新区范围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和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第二条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成立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新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用地审批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鹏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新区领导小组由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新区管委会分管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新区城市更新、发展改革、财政、产业、社会建设、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环保、水务、文物保护、医疗卫生、文体旅游、教育、法制、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监察、建设工程管理、消防、规划国土、交通等职能部门及办事处。

  第三条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是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实施意见》规定的职权,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拟定新区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城市更新工作廉政监管,制定廉政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对城市更新过程中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处理。

  新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相关职责,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承办新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一)新区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二)新区政法办公室负责协助处理新区城市更新涉及的信访维稳事件。

  (三)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对城市更新涉及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四)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审查申报更新单元产业规划(不含文体旅产业及其相关产业),明确产业类型、产业方向;负责对政府产业发展预留用房(不含文体旅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类型、面积、空间位置等予以审核,并监督产权接收。

  (五)新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审查申报更新单元产业规划(文体旅产业及其相关产业),明确产业类型、产业方向;负责对政府产业发展预留用房(文体旅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类型、面积、空间位置等予以审核,并监督产权接收。

  (六)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行使《决定》、《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关职权;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建设、环保等环节的审批、备案等相关工作;负责对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社区配套物业用房及政府产权的公共配套设施的类型、空间位置等予以审核,并进行产权接收。

  (七)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对新区城市更新片区是否需要设立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社康服务中心等公共配套设施及设立规模和标准等提出意见建议,并对相关城市更新项目方案予以审核。

  (八)新区城市管理和水务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水务等环节的审批、备案等相关工作。

  (九)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更新单元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十)新区建筑工务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政府实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由政府实施建设的代建项目的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一)大鹏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协调对接市级消防部门开设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十二)新区各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国有、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决策程序进行指导和监督,履行相应的审查备案监督职责;负责协助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旧住宅区类城市更新项目组织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前期工作;负责处理有关城市更新工作的投诉及信访维稳工作。

  (十三)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负责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十四)市交委大鹏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对接市级交通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新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创新城市更新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加速推动城市更新进程。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市发展改革、经贸信息、人居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的事项,由新区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市级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第五条新区管委会可以通过采用预选供应商的方式,引进专业机构和人员,设立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为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服务。

  第六条新区城市更新项目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及配套文件规定,结合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片区和城市更新统筹片区,综合考虑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城市发展、公共配套设施完善、产业升级等因素确定容积率。鼓励新区城市更新项目在未纳入我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的区域,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保密规定,进行信息、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将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将相关档案报送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归档。

  第八条申报主体及实施主体对其向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更新单元计划审批

  第九条申报主体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请书;

  (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表;

  (三)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图、现状权属图、建筑物信息图;

  (五)更新意愿证明材料;

  (六)土地和建筑物相关权属材料;

  (七)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地块及周边现状测绘报告;

  (八)涉及产业发展的项目,应提交产业规划和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九)申报之日前3个月内现状照片;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初审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新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职能向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及建议。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在征求意见的同时,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计划申报主体承担。公示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更新单元更新意愿公告、更新意愿汇总表、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图、股东大会决议。

  公示地点和方式包括项目现场、项目所在办事处、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新区政府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

  主管部门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继续开展下阶段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更新意愿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实施细则》等城市更新规定对更新单元计划进行审查。主管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书面答复计划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审查通过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新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辖区办事处、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新区政府网站以及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对计划草案进行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计划申报主体承担。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新区政府网站以及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对计划进行公告,同时函告申报主体,并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

  计划公告后,更新单元范围内涉及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主管部门应将拟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函告规划国土部门。

第三章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第十三条申报主体在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前,应提供下列材料以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一)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二)申报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三)房地产权利证书,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提供土地、建筑物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专业机构出具的建筑物现状测绘查丈报告;

  (四)土地、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

  (五)涉及土地征(转)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档案、地籍产权管理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结合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面积、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及利用现状、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及用途、现状建筑面积等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涉及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的,依照《大鹏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调整暂行办法》(深鹏管规〔20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更新单元涉及历史用地处置的,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等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旧屋村范围认定的,参照《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试行)》(深规土〔2010〕439号)的规定执行。城市更新单元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参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深规土〔2013〕295号)的规定执行。

  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对上述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更新单元规划审批

  第十六条申报主体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复函,更新单元涉及旧屋村、历史用地处置、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的,提交旧屋村认定复函、历史用地处置方案、非农建设用地调整初步意见;

  (四)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

  (五)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以及周边市政和公共设施承载研究报告;

  (六)涉及文物保护的城市更新单元,应提交文物保护部门关于文物保护的意见;

  (七)涉及产业发展的城市更新单元,应提交产业专项规划和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初审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新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职能向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及建议。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修改意见并函复申报主体。

  第十八条申报主体完成规划修改后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报新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项目所在办事处、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及新区政府网站上对规划草案进行不少于3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规划申报主体承担。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更新单元规划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由主管部门在新区政府网站上对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并函复申报主体,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同时依照规定程序将更新单元规划纳入“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者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在新区政府网站上对规划进行公告并函复申报主体,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同时依照规定程序将更新单元规划纳入“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

第五章 实施主体确认与用地手续审批

  第十九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方案的落实。实施方案应报送市规划国土委备案。

  第二十条按照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后,形成的单一主体可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拆除范围内存在权属不清晰的土地和建筑物的,实施主体申请人应先向辖区办事处申请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由办事处就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及单一主体形成情况出具意见。

  第二十一条单一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的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存在申请资料不全、权属不清或权利受限制等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项目所在办事处、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新区政府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函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主管部门应自公示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实施主体资格,在明确监管协议全部条款后,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大鹏局以及新区生态城建局、城管水务局、安监局、项目属地办事处等部门。

  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后,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主管部门对项目内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回迁房屋等实施监管,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

  (二)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三)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实施主体应提供专项监管保证资金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见索即付保函,保证改造范围内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及回迁房屋如期建设实施。监管资金金额为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回迁房屋等的建设成本,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五)涉及产业项目的,应符合产业规划要求。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新区生态城建局负责监管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工作。实施主体对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进行拆除前,应当制定拆除工作方案并向新区生态城建局、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及属地办事处报备。未经备案擅自拆除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建筑物的,由上述部门依法处理。

  建筑物拆除工作应符合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政策要求;实施主体在拆除前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并向新区生态城建局备案,引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在项目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拆除完毕后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筑物拆除确认,并向市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第二十六条实施主体完成房地产证注销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四)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五)更新单元实施方案;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报新区领导小组审批。

  符合条件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国土委;不符合条件的函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实施主体应自取得《建设用地方案图》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贡献用地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实施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三)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六)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

  (八)用地方案图;

  (九)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同意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审批不同意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九条实施主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地价测算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及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征、收、转地补偿协议;

  (五)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贡献用地移交确认表;

  (七)规划批复及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及经备案的实施方案;

  (八)按规定应当取得城管、环保、水务、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评估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价测算,出具地价缴款通知单。实施主体按规定缴纳相应款项后,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开发建设及管理要求;

  (二)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三)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四)涉及产业项目的,应符合产业规划要求,并列明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

  (五)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征收标准按照《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措施》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

  第三十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申请附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五)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

  (六)环保、人防、文物保护、水务、轨道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及概算批复;

  (八)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

  (九)《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备注的属文物保护、口岸、国家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机场净空保护、微波通道、气象探测等区域的项目需取得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涉及公共配套移交的项目,需取得移交单位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十)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

  (十一)建筑总平面图、包含海绵城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的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如涉及核增建筑,应提供核增建筑专篇;

  (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资质灾害治理的项目,提交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

  (十三)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同意的,将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核增平面图予以公布,并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审批不同意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四条实施主体向新区生态城建局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承诺书;

  (三)身份证明材料;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

  (五)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桩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

  3.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石方、基坑支护、边坡支护工程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施工合同及工程监理合同;

  (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八)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九) 项目立项文件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

  (十) 社会投资项目需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十一)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

  (十二)参保登记证明、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新区生态城建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同意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消防审批的,属于新区消防部门受理范围内的,由新区消防部门在业务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属于市消防部门受理范围内的项目,由新区消防部门协调市消防部门加速完成审批事项。

  第三十七条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行可持续发展,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应用立体绿化、屋顶花园等绿色节能技术。

  第三十八条实施主体具备开工条件,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定期跟踪并将情况反馈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依法巡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七章 规划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改造监管协议;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图纸及核准文件;

  (七)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测绘报告、竣工测量和竣工测绘图纸及电子文件;

  (八)按照相关约定需要移交配套公共设施的,需提交移交协议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告知新区生态城建局、城管水务局、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属地办事处,后续由上述部门依据单位职能跟进监管。

  第四十条实施主体向新区生态城建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文件;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7.住建部门出具的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合格文件;

  8.规划验收合格文件和环保验收合格文件;

  9.如发改部门对该工程进行了节能审查,则实施主体需提供由发改部门出具的对工程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验收意见;

  10.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市政公用工程

  1.深圳市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6.环保验收合格文件,申请备案的工程不包含环保内容的,申报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7.消防监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申请备案的工程不包含消防验收的,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8.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文件,申请备案的工程不涉及电梯的,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9.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如发改部门对该工程进行了节能审查,则实施主体需提供由发改部门出具的对工程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验收意见;

  1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区生态城建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第八章 项目监管

  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报房地产预售审批部门,并明确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申请预售。

  第四十二条更新项目涉及产业空间的,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对其产业规划落地进行引导、协调与监督,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

  更新项目涉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由新区经济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移交进行监管。

  更新项目涉及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由新区生态城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社区配套等公共服务管理用房的配建、移交进行监管。

  第四十三条实施主体在实施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存在违建行为的,由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并通知新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更新计划进行清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按程序调出计划:

  (一)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

  (二)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2年内,项目首期未确认实施主体的。

  (三)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更新单元计划的调出,由主管部门提请新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项目所在办事处、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新区政府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对调出计划项目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征求申报主体和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示有异议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项目所在办事处、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新区政府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对计划调出进行公告并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城市更新中功能改变类、复合更新类及其他本实施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城市更新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核事项。需公示和专家评审、论证的,公示、公示意见处理、专家评审、论证时间不计入办文时限;需上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上报审批时间不计入办文时限。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市大鹏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生效前已经申请、申报的城市更新项目,在本实施办法生效后可按本实施办法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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