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制裁不法地主破坏土地改革的罪行

(一九五零年十月二十一日“人民日报”社论)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刘少奇副主席关于土地改革的报告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公布之后,农村中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贫农和雇农都表示热烈拥护,因为他们知道,他们将得到土地,从此摆脱封建制度的剥削和压迫了。城市里的工人、其他劳动人民、自由职业者和民族资产阶级,鉴于土地改革将创造全国财政经济基本好转的首要条件,为国家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因而也支持土地改革。农村里的富农由于土地改革法采取了保存富农经济的方针,也解除了对于土地改革的恐惧心理,安心生产。至于地主阶级,就整个阶级来说,是土地改革的对象,当然是不赞成土地改革的。然而由于土地改革法和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一方面决定坚决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已经无可避免,另一方面又决定对一般地主个人宽大处理,例如分给他们与得地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不动他们兼营的工商业,只要他们在土地改革后遵守人民政府法令,认真劳动改造自己,五年之后即可改变阶级成份等等,因此也有不少地主表示愿意服从土地改革法。所有这一切,都说明土地改革法、刘副主席报告和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等文献是完全正确的,说明反封建统一战线是非常强大的,说明封建势力已经完全孤立,也说明土地改革必将顺利完成。

然而土地改革毕竟是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地主阶级中最顽固的分子,必然要而且已经在更加狠毒地破坏土地改革。这是我们必须警惕与坚决反对的。

根据各地不完全的材料,地主破坏土地改革活动的方式主要是:(一)分散土地及其他应被没收的财产。他们将这些财产,或则廉价出售,挥霍浪费;或则转移到兼营的工商业中去以逃避没收;或则“分赠亲友”,或分散给其老佃户、老长工,明分暗不分或假分,或暂行分散,待土地改革过后再胁迫退回;以此造成土地改革执行中的困难,并挑拨农民内部的团结。(二)破坏生产。如杀害耕牛,毁坏农具,拆毁房屋,砍伐山林,破坏水利,甚至在地里放盐,使田地不能耕种。(三)以金钱女色收买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派狗腿子和代理人钻入农民协会进行破坏。(四)散步谣言,蛊惑农民,以至阴谋杀害乡村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组织武装暴乱等。地主的这些阴谋破坏活动,是丝毫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必须立即有效地予以制止,并对这些不法地主予以严厉的惩办。

土地改革法的第二条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这就是说,这些土地财产在法律上已经不是地主所有的了。在土地改革之前,地主对这些财产,只有保护之责,而无任何支配之权,更不得破坏、分散、出卖和转移。否则,就是对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害,就是犯法,就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关于这一点,人民政府早有明文规定。土地改革法第八条具体地规定:“本法规定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如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律无效。此项土地,应计入分配土地的数目之内。”又在第三三条中规定:“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为保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严禁一切非法的宰杀耕畜、砍伐数木,并严禁荒废土地,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因此,对于那些藐视人民政府法令,明知故犯的不法地主,决不能再予以宽容,必须依法制裁。

因此,我们认为,凡土地改革法规定应予没收的地主土地和其他财产,不论地主在解放前后以任何方式转移分散者,除一律宣布无效外,并应勒令地主如数退出,其在转移分散土地财产时所获得之代价,不足时可由法庭判决将他们的依法不应没收的财产(包括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在内)变价抵还。只有照这样做了之后,仍不足时,才可以酌情准其少交、缓交或免交。对于已经变卖应没收的财产或转移隐藏在工商业中者,也应由法庭判决追取出来。这样做,并不违反保护工商业的政策。因为这不是工商业的财产,而是地主的应予没收的封建财产,如果不予追回,就是给地主分散财产开了方便之门。

被不法地主杀害与破坏了的耕畜、农具、房屋、土地、林木等,除同样按上述原则责令地主赔偿之外,并应视其情节轻重,由法庭判处破坏者以应得的罪刑。

凡向干部及农民进行威胁利诱收买贿赂等行为之不法地主,除没收其用以施行贿卖的财物外,亦应由人民法庭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凡有造谣惑众,阴谋暗杀,武装暴乱等反革命罪行的不法地主,更应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对其首要分子,更必须坚决予以镇压,依法处以长期徒刑或死刑。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地主破坏土地改革的罪行,也才能保证土地改革的彻底实现。

当然,与处理这些不法地主的同时,还应进行广泛的宣传工作,解释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对于守法的地主,一律给以劳动改造的机会和生活的出路。我们要特别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阶级警惕性,不要因为地主的小恩小惠而上了地主的圈套,破坏了集体的利益。同时应当大家组织起来,严密地监视地主的任何破坏活动,为保卫自己的翻身果实而斗争。同时也要教育我们的干部,克服他们的麻痹思想。这种思想的主要表现,是我们不少干部,片面地强调了有利的政治形势,强调了地主对土地改革的不敢违抗,忽视了地主阶级的本质和在具体斗争中的曲折性与复杂性。应该认识,由于整个政治形势的有利和我们政策的正确,固然有一部分地主表示愿意服从土地改革法令,交出自己的土地及其他被没收的财产,但也有不少的一部分最反动的地主,却因为他们自己的阶级面临危亡,必然更加仇视土地改革,更积极地破坏土地改革。必须正确地估计到这两个方面,以便加以分别对待,进一步孤立少数最反动的地主,使荼毒改革顺利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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