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保护公房暂行办法

(64)房办沃字第019号

  关于本局保护公房暂行办法,经报请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1964年3月13日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保护公房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经管公有房地产租赁暂行办法”和有关安全使用和维护房屋的规定精神,为鼓励群众爱护公房,制止人为损坏,维护房屋整洁,保障生产和居住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房租户能遵守公房管理办法和各项规定,按期缴交租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根据其成绩大小,酌情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在一定时间内减免租金奖励:

1.整幢、整层房屋住户,做到集体爱护公共财产,经常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装修设备的完整和清洁,有显著成绩者;

2.住户个人爱护公共财产,维炉房屋及附属装修设备的整洁,对同居不注意爱护房屋的住户,能进行批评帮助,做到共同爱护房屋有成绩者;

3.对破坏房屋及其附属装修设备的行为能进行斗争,维护公共财产有显著成绩者;

4.对维护住宅新村房屋整洁,保护新村绿化,和搞好新村环境卫生有显著成绩者;

5.对违反公房租货办法的行为,如私自迁入、转租、转让、分租、无理拖欠租金等,能及时反映情况,并积极协助房管部门处理有成绩者。

奖励由公房租户小组评议,或有关单位推荐,经房管部门审查评定,每半年进行小评一次,年终进行大评比及给予奖励。

:凡造成房屋损坏,或妨碍市容观瞻,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拆除清理或赔偿修复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倒塌、伤亡),则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及附属装修设备,或乱开门窗、乱打洞者;

2.在房屋内部或房屋周围,搭建违章建筑物者;

3.在楼层上堆放物品或加建附属设备,超过房屋的受重负荷者;

4.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作工场、作坊、仓库或安装动力设备者;

5.生产、储存腐蚀性的物品,不作防腐设施者;

6.不按堆放货物离墙规定,靠贴墙、柱大量堆放货物者;

7.在房屋楼面上劈柴,或使用钝器用力敲击(如使用大铁锤成石桩操作)者;

8.不遵守卫生制度,乱倒污水、垃圾、乱晒煤球,使水渠、厕所淤塞,房屋渗漏或墙壁污黑者;

9.在市区房屋内或居民住宅新村内养猪者;

10.在天台楼层上铺泥土种植植物者:

11.用火用电不注意安全,因而造成损失者;

12.接到台风、大风的通知,不采取安全措施(例如不关窗、不把易堕物品收起),因而造成损失者;

13.有其他对房屋起损坏作用的行为者。

第四条:对于违反房屋管理规定,损坏房屋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对违反房屋管理规定者,需进行批评教育、口头警告、责令拆除清理、赔偿修复的,由房管部门负责。发生损坏房屋行为,经查明应由损坏房屋者负责赔偿或修复的,由房管部门发出赔偿通知书,损坏房屋者接到赔偿通知书后,应在限期内履行赔偿、修复责任。愿意自行修复的,须在限期内进行,竣工后报房管部门验收;愿意委托房管部门代修的,应在限期内交款。

对房屋使用者在房屋内部或房屋周围,搭建的违章建筑物,需进行拆除或清理,经房管部门通知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仍不处理者,房管部门得派工代拆,以料抵工。由于房屋使用者乱搭、乱建造成房屋损坏者,应按损坏程度负赔偿、修复责任。

对在房屋内或住宅新村内养猪,经房管部门提出警吿仍不处理的,报有关部门将其牲猪送收购站按公价收购,屡教不改的则予以没收。

2.对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人,无故或拒不履行赔偿、修复责任,或者屡教不改,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书面警告、行政拘留或牵涉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房管部门提供书面材料,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3.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人,其事实已构成犯罪,需按有关规定送司法部门处理的,由房管部门移送法院处理。

第五条:在本办法公布以前,违反以上规定,严重损坏房屋和妨碍市容整洁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托市房产公司经管出租的民用公房,公用公房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报经广州市人民委员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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