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处理整顿市容、加建楼层、改建旧房涉及私有房屋产权利益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草案)

(61)会房字第23号

房管局、各区人委、房管所、花县、从化人委:

一、凡在私有房屋之上加建楼层,应计给私有房屋业主下列几项建筑费:

(一)甚础费。计算的方法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计算基础的造价,再乘折旧率,然后根据加建部分所占的比例核算。折旧率最高为70%,最低为40%。建成时间在十年以内的70%,十年至十五年的60%,十五年至二十年的50%,二十年以上的40%。

(二)公用楼梯的建筑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算出楼梯的造价,再乘折旧率,然后根据加建部分所占用的比例核算。楼梯的折旧率,应按实际损耗程度计算。

(三)加建楼层使用原来房屋天台彻砖的建筑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针算造价后,再按折旧程度计算。

(四)加建楼层使用原来房屋天台的墙壁建筑费(即俗称的拦河墙)。应按下列第二条借用墙壁补价办法处理。

二、凡因加建楼层而借用左右两侧私有房屋墙壁及楼梯时,应补偿所借用的墙壁及公用楼梯的建筑费。补偿的价款,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计算造价,再乘折旧率,然后根据加建部分所占用的比例核算。墙壁的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0%,最低不低于40%。建成时间十年以内的70%,十年至十五年的60%,十五年至二十年的50%,二十年以上的40%。

三、凡将私有的平房改建为楼房时,对原来的平房,应按下列各类情况处理:

(一)凡因成片拆建,而且改建后屋界已完全打乱的房屋,如该平房是业主自住的,改建后如业主能负担改建费用时,可在原址或其他地点换回同等面积的房屋给该业主住用,产权仍归该业主所有;如业主无法负担改建费,则可租给该业主在新屋继续住用,但不保留产权,原来的平房则应折价,并以产价抵交租金。(折价按交易所的估价标准计算)。如该平房是出租的,则按怔用补偿办法处理,并将产价分期付给业主。

(二)凡单独一幢改建时,分别按以下各种情况处理:

1.原来的平房很残破,房屋改建后业主能支付改建费的,可留回一层给业主,该屋产权仍归该业主所有。

2.原来的平房很残破,改建后业主无力付出改建费,如系业主自住的,可继绩安置住用,但不保留产权,只将原来的房屋折价抵交租金。如系业主出租的房屋,则按征用补偿办法将原来的房单产价分期付给业主。

3.原来的房屋结构较完好,没有什么危破,只将原来的瓦面改为楼面,改建后房屋底层的效益比原来的房屋没有多大增加的,可以原层留回给业主,改建费不归业主负担。

四、凡将私有本屋拆除改建为平房或楼房的,一律按旧料折价收购,如原住的业主须安置时,则折价抵交租金。

五、不属于危破修缮的范围,而是由于整顿市容的需要,将几幢房屋合并为一组,并只整饰立面的私有房屋,其整饰费用不归业主负担,可以整顿市容费用中开支,但其中如有修补破烂或改善设备的,则应另行算出所需的费用,由私房业主负担。

六、从一九五九年起各区在整顿市容、加建楼层或改建旧房时,如未按照以上的各项原则处理的,均应重新按照上述各项原则进行清理,在处理过程中要做到充分协商。今后整顿市容、加建楼层或改建旧房时,必须在动工前按照上述各项处理原则,同业主协商,并订立合同后方可动工。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觉上述各项处理办法与实际情况有不尽符合之处,可报请修正或补充。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委员会

196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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