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公消〔2011〕350号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消)〔2011〕2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是指建设工程依法应当取得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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