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村庄规划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穗规〔2013〕1529号

 

市村庄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广州市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方案》(穗文〔2013〕10号)要求,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经广泛征求市村庄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规划编制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我局牵头制定了《广州市村庄规划编制指引(试行)》,现正式印发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村庄规划编制指引(试行)

 

广州市规划局

2013年6月16日

 

广州市村庄规划编制指引(试行)

广州市规划局2013年6月

 

目录

―、总则

二、适用范围

三、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四、时间要求

五、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要求

六、资质要求

七、工作要求

 

附件一 广州市村庄布点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主要内容

第三章 村庄布点规划成果要求

 

附件二 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

1.总则

2规划原则

3规划内容

4成果要求

5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6规划的实施

 

附件三 广州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定编制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 补充编制内容和要求

第四章 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第五章 名词解释

 

附件四 广州市村庄规划中传统村落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三章 成果要求

第四章 附则

 

附表1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汇总表

附表2 村域城乡用地分类表

附表3 村庄建设用地分类表

附表4 村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标准表

附表5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编)确定的保护村落一览表

附表6 村庄近期建设行动计划

附表7 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图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

附表8 历史文化保护总图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

附表9 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汇总表统一标准和要求(示意)

附表10 保护范围一览表统一标准和要求(示意)

 

一、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关于走新型城市化发展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城乡发展一体化,推进广州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根据《广州市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方案》(穗文〔2013〕1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布点规划和行政村规划编制工作。

三、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包括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

(一)村庄布点规划是对全区(县级市)村庄发展的整体部署,按照《广州市村庄布点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见附件一)进行编制。

(二)村庄分为城中村、城边村、远郊村、搬迁村四类,各类型村庄按照不同要求开展规划编制。

1、城中村

条件成熟的,向广州市三旧改造部门申请旧村改造,编制专项改造规划;条件尚未成熟的,按照城市社区建设的概念指导农村新社区建设,依《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试行)》(附件二)要求编制整治专项规划。

2、城边村、远郊村

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城边村和远郊村按照《广州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引》(附件三)要求进行编制。

3、搬迁村

对于搬迁村,划定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可编制整治专项规划,按照《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试行)》(附件二)编制。

四、时间要求

(一)村庄布点规划应当在2013年10月31日前编制完成,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

(二)村庄规划编制可分批分类开展,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全部编制完成。

(三)五区两县级市政府应当在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村庄规划审批。

五、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要求

(一)规划的编制

1、村庄布点规划

(1)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编制专责小组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

(2)注重现状调查和研究,规划编制过程中积极推动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规划报批前,经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用地规模核查意见后,由区(县级市)政府分别组织辖区(县级市)城乡规划、国土、交通、农业、基础设施等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审查、专家审查规划草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区(县级市)应当将公示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说明,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2、村庄规划

(1)由各镇(街)组织,各区规划分局(县级市规划局)负责规划编制过程的技术指导与技术协调。

(2)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村庄特色。规划报批前,规划成果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街)审查同意,并经区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用地规模核查意见后,由区(县级市)政府分别组织辖区(县级市)城乡规划、国土、交通、农业、基础设施等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专家审查规划草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镇(街)应当将公示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说明,对不予釆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二)规划的审批

1、村庄布点规划

市辖区村庄布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市村庄布点规划由县级市政府审批,批准后公布。

2、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由区(县级市)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划的修改

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的调整,应当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审查同意后组织开展。

(四)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流程图

 

村庄布点规划编制与审批流程图

 

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流程图

 

六、资质要求

在广州市内承担编制村庄规划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七、工作要求

(一)部门联动

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应遵循“市指导、区(县级市)负责,镇(街)具体组织,村参与”的工作机制。采用村民参与规划编制,各专责工作组技术指导,规划部门汇总落实,政府统一把关的方式,高效、高速完成村庄规划全覆盖的工作任务。

(二)村民参与

通过健全村民参与工作制度,规范访谈、问卷调查、村民咨询委员会、规划工作坊、规划公示以及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等程序,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最大限度发动村民参与村庄规划,使村庄规划切实符合农民需求。

(三)驻村体验

各规划编制单位应深入村庄,驻村体验,采取实地踏勘、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村庄的风土人情,分析、总结村庄规划建设存在问题,了解村民发展意愿,结合需求和上层次规划要求编制规划。要求驻村体验时间不少于50人日。

(四)信息化管理

由市规划局负责,研究制定村庄规划编制成果数据标准,建立村庄规划编制辅助平台及信息化服务平台,保证电子数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实现村庄规划一张图管理,为村庄规划制定和“落地”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同时鼓励各区(县级市)相应立项开展村庄规划信息化

服务平台。

(五)工作例会制度

各区(县级市)应不定期召开各区县(市)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听取各镇(街)村庄规划进展情况汇报、决策村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镇(街)村庄规划工作进度等。

(六)定期报告制度

各区(县级市)应每两周将村庄规划最新进展情况报送市委办公厅督察处和市村庄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周向五大机关市领导信息报送相应挂点督导村庄的规划编制进展情况,并适时邀请市领导赴挂点督导村庄调研、督导。

八、本指引由广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广州市村庄布点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指导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镇规划标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村庄布点规划要以“促进新型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发展”为目标,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与三规合一、环境保护、农业、扶贫、交通和水利等规划相衔接,综合研究村庄布局和城市发展的关系,实现空间资源整合,确定辖区城市化发展路径、城乡空间发展策略,确定各村庄的发展目标、性质定位、人口和用地规模、产业布局与发展;合理确定村庄分类,确定各类型村庄名称和数量;划定各种生态保护、农田保护等生态用地控制范围,划定城乡规划管理边界线;统筹安排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促进村庄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综合部署重要的道路交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公用工程等配套设施,并确定村庄发展时序,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村庄布点规划应该以镇(街)为基础单元开展,规划范围为区(县级市)辖区范围。

第五条村庄布点规划期限为2013年至2020年。规划近期期限为2013年至2015年。

第六条村庄布点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乡统筹原则。统筹全域的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区域道路交通设施、城乡公用工程廊道、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平衡用地指标,实现配套设施共建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和各村特点,按照“分类发展,分类管理”的思路,合理确定村庄类型,提出不同类型村庄差异化的发展指引,实现“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居则届、宜游则游”。

(三)多规协调原则。重点协调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落实集中规划建设的项目和安排各村庄用地规模,促进多规协调。

(四)适当集聚原则。因地制宜、兼顾民风习俗,鼓励村庄人口、产业、用地适当集聚。通过工业入园、居住入区、空心村改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集聚等多种途径,引导和促进产业、住宅、公共服务适度集中,促进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五)生态保护原则。整体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综合整治农田以及居民点生态环境,延续“山、水、村、田”有机分散、适度集聚的布局,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乡村,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规划主要内容

第七条以镇(街)为基本单元,在村庄规划现状摸查成果的基础上,对村庄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基础资料,强化村庄的现状分析和背景分析,通过数据分析镇村的规模、产业和职能、空间、设施分布的类型和特点。

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1)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对本规划的要求;(2)现状人口规模与分布;(3)镇村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4)现状公共设施分布;(5)现状基础设施布置;(6)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资料;(7)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资料;(8)地形图、卫星影像、2012土地变更调查图等资料。

第八条根据新型城市化发展要求,按照各区(县级市)功能组团发展定位和梯度城市化理念,提出区域城市化发展路径,制定区域城乡统筹发展策略。预测城镇人口及村庄人口发展规模,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综合考虑农产品资源状况、区域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发展现状和村庄发展需求,依托村庄的发展条件,结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分片区进行产业引导和空间规划,划分区域村庄产业功能分区,提出各片区产业发展模式,确定各村庄的产业发展方向和亮点,实现产业升级,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九条按照村庄发展阶段差异性和村庄发展模式差异化原则,对辖区村庄进行分类,确定村庄的性质、定位和等级结构。在此基础上,按照村庄行政管理完整性原则明确乡村规划管理范围,以利于村庄建设的规范管理。

村庄分为城中村、城边村、远郊村、搬迁村四类,具体为:

(一)城中村:位于城镇建成区内,生产和生活方式基本城镇化的村庄。

(二)城边村:位于城镇建成区外、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生产和生活方式半城镇化的村庄。

(三)远郊村:位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生产和生活方式尚未城镇化的村庄。

(四)搬迁村: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存在严重洪涝灾害和严重地质灾害隐患地区、重大项目发展影响区域内的村庄。

第十条根据国土房管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核定的各区(县级市)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农村留用地指标和新增农村住宅数量,在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统筹分配各村建设用地规模,确定各村庄新增经济留用地、新增住宅用地的指标和基本空间布局,并提出现状建设用地规模挖潜、用地腾挪置换等土地利用的指导意见。

鼓励通过工业入园、居住入区等多种途径,引导和促进产业、住宅、公共服务适度集中。统筹规划工业园区,集中落实村庄新增经济发展用地。鼓励居住入区,分区域统筹设置村民住宅集中生活区,安置搬迁安置村民和村庄的新增分户村民。

第十一条落实上层次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的重要道路交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用工程设施配置要求。结合村庄分类、性质、定位,优化区域医疗、教育、社会服务等重要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立农村30分钟医疗服务圈,建立以区(县级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为中心的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落实区域规划干道路网和重大交通设施,充分考虑村庄道路与城镇路网、村庄与村庄之间道路的网络化衔接,确定规划区内村庄地区的道路和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确定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推进城乡公交化一体化建设。统筹区域公用工程和防灾减灾设施布局,确定配置标准。制定重要配套设施的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落实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保护线等生态控制线,标明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地区,明确自然山体、水系、湿地、耕地等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明确村庄生态环境改善的措施。对因为生态保护需要而进行撤并、迁移或用地布局大规模调整、腾退的村庄,应提出生态补偿的指导性建议。

落实绿化隔离带、大片风水林、农田林网、主要河渠路堤绿化等空间布局和建设要求,结合省域、广州市及各区绿道规划,提出规划区乡村绿道的布局以及景点建设及配套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划设想。

第十三条对近期计划撤并、迁移或用地布局大规模调整、腾退的村庄,可在落实村庄选址位置及范围的基础上,制定搬迁安置方案,统筹安排搬迁村民的生产生活用地布局,落实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四条根据辖区的村庄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历史文化(岭南特色)风貌保护、防灾减灾等其它专项规划内容。

 

第三章村庄布点规划成果要求

第十五条村庄布点规划成果应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一书一表六图”。一书指规划说明书。一表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汇总表。六图指村庄现状图、村庄布点规划图、生态保护规划图、产业功能片区图、新增住宅及经济发展用地布局图及配套设施布局图。

第十六条村庄布点规划图纸的构成如下:

(一)村庄现状图:标明辖区内现状村庄(含自然村)的位置和村界,标明村庄(含自然村)的数量。图纸比例建议为1:10000〜1:5000。

(二)村庄布点规划图:标明辖区内村庄(含自然村)的位置和范围,标明村庄的分类和数量,标注各村庄的性质定位,标明乡村规划管理范围。图纸比例建议为1:10000〜1:5000。

(三)生态保护规划图:标明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保护线等生态控制线和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地区,标明规划范围内的绿道范围。图纸比例建议为1:10000〜1:5000。

(四)产业功能片区图:明确产业功能片区的分区范围,确定各片区域的村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图纸比例建议为1:10000〜1:5000。

(五)新增住宅和经济发展用地布局图:明确规划区内村庄新增

住宅用地、经济发展用地的位置,标明规划区内集中安置住宅区和集中设置的产业园区位置、空间布局和用地规模。图纸比例建议为1:10000〜1:5000。

(六)配套设施布局图:标明规划道路系统、重要的道路交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公用工程设施规划布局,标注村庄共享设施的服务范围。图纸比例建议为1:10000〜1:5000。

第十七条村庄布点规划说明书的构成如下:

(一)现状调查及规划评估,对辖区村庄(含自然村)的数量、自然条件、行政建制、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村庄建设、历史资源、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对辖区现有指导村庄发展的各项规划进行评估;

(二)城乡统筹战略、人口规模预测、村庄性质定位;

(三)生态保护规划;

(四)村庄产业功能分区;

(五)村庄分类,村庄等级,明确各类村庄的名称、位置;

(六)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

(七)配套设施规划;

(八)其他内容,如村庄拆迁安置规划等其他专项内容。

第十八条确定辖区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村庄经济发展用地规模(详见附表)。

第十九条村庄布点规划成果电子数据标准和电子数据填报要求另行制定。

 

附件二

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

 

1 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广东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纲要(2006-2010年)》的相关要求,更好地指导村庄建设和整治,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引。

1.0.2村庄整治是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而进行的基本的房屋、设施和环境整理,近期的工作重点是开展“三清五改五有”,即清理垃圾、清理河塘、清理乱堆放;改路、改水、改房、改厕、改灶;有整治规划,有文体活动场地(室)、有一片成荫绿地、有垃圾收集池

(站)有污水处理简易设施。

1.0.3村庄整治规划是指导和规范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的专项规划。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依据政府发布的指导性目录,合理确定村庄整治的具体项目和整治的要求,并提出实施计划和措施。

村庄整治规划应符合己批准的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上层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等的要求,并符合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

1.0.4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中确定予以保留或城乡规划确定为:

村镇建设用地且村民户数在50户以上的自然村、行政村,在根据村民意愿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时,应参照本指引的要求开展工作。

1.0.5本指引分为基本要求和其它要求;基本要求是原则上应当达到的,其它要求则各地可根据实际取舍。其它要求用斜体字表示。

1.0.6各县(市、区)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性目录和编制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为村庄整治规划提供指导和依据。

1.0.7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规划原则

2.0.1政府引导,村民参与

政府应加强政策指导、技术服务,并积极引导村民自主参与村庄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能充分体现村民的意愿和利益,并鼓励村民对治理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2.0.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村庄整治切忌照搬城镇建设模式,应立足实际,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分类指导。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村庄整治要适应本地区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需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重点解决行路难、住房难、饮水难、看病难、读书难等问题;位于城镇建成区内或城镇边缘的村庄应充分利用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偏远地区村庄应配置基本生活服务设施,规模较小的鼓励相邻村庄共建共享。

2.0.3合理分区,配置设施

对村庄功能用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做到人畜分离。配置村庄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地,重点解决村民在饮水、行路、用电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同时提高村庄防灾抗灾能力。

2.0.4延续特色,美化环境

保持村庄的自然特色与人文景观,尽量做到不推山、不砍树、不填池塘(河流)、不盲目改直道路、不改变河道的自然流向、不破坏历史文化风貌,并围绕传统建筑适当地布置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活动场所;要通过对废弃旧房、猪牛栏、露天厕所的清理以及对庭院的美化和绿化等措施,全面改善村容村貌。

2.0.5节约资源,降低成本

落实农村“一户一宅基地”政策,节约用地,尽量少点用耕地;履行节约,做到节水、节能、节材和就地取材,提供利用太阳能、沼气等新能源,同时避免脱离实际的拆建与过高标准设施的配置。

2.0.6整体规划,分期实施

从本地区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出发,提出指导村庄长远发展建设的整体思路,同时结合村庄的发展实际,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改建与新建的关系,并提出分期实施的安排,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2.0.7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规划成果的图文表达方式应力求简明扼要、规范、平实、通俗易懂,确保广大村民关心规划、理解规划、支持规划,进而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3规划内容

3.0.1确定村庄整治区范围

以村庄己建成区为主体,综合考虑行政边界、地域风俗、地块特点等要素确定村庄整治区。

3.0.2现状调查和村庄咨询

调查村庄人口、经济和建设现状,咨询村民整治意愿,并公布咨询结果。

3.0.3调整村庄用地布局

1.通过功能置换,适度调整用地布局,保持不同功能地块之间的合理间隔,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相互干扰。

2.通过对闲置宅基地和乱搭乱建房屋的清理,梳理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村庄道路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村民活动场所等。自然村梳理出村庄道路用地和村民活动场所即可。

在保证合理的房屋间距及尊重现状用地权属的前提下,明确拆除、保留、新建、改造、置换的居住建筑,以相关的农村住宅政策为依据调整划定并预留必要的宅院地块。

3.0.4整治村庄道路

1.确定村庄的出村道路,提出确保畅通的措施。

2.确定村庄内部道路的走向、宽度。

3.确定需硬底化的路段和采用的路面材料。

4.确定需进行绿化以及需安装路灯等设施的路段。

3.0.5提出改善村民住宅及宅院设施的建议性方案

1.提出村民住宅的改善类型与改进方案,积极推广节能节地新型住宅。

2.提出村民住宅内炉灶、厕所、圈舍等的改造方案建议。

3.提出村民住宅院落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治方案建议。

3.0.6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结合各地固本强基工程和已开展的村庄建设,统筹安排小学、托幼、医疗点、文体活动场(室)、商业销售点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位置与规模。自然村可根据实际需要取舍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3.0.7配套公用工程设施

1.改善饮水工程,确定卫生、安全的取水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集中式供水。

2.划定污水排放片区,布局污水排放沟(渠),鼓励将污水收集到污水处理设施经集中处理后排放。

采取统一供应沼气的村庄,应确定沼气池的位置与管渠的敷设方式。

1确定包括垃圾收集点、卫生公厕等环卫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石.提出防治洪涝灾害以及地震、风灾、火灾、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措施。

3.0.8塑造村庄风貌

1.确定优秀传统建筑,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使用和修缮的相关对策。

2.确定需要保护的古树名木,提出保护措施。

3.梳理乡村民俗,选择性纳入村规民约,确保文化传承。

3.0.9制定规划实施措施

1.制定实施计划,明确村庄整治的进度安排和实施要求,并对第一年开展的整治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2.对村庄主要整治项目的投资金额进行估算,并提出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的具体建议。

3.制定合理的实施程序与管理制度,规范实施过程,并提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共同推进以及便于村民监督的机制和措施。

 

4.成果要求

4.0.0村庄整治规划的成果包括“一书”(规划说明书)、“一表”(项目一览表)和“三图”(建设现状平面图,整治规划平面图,公用工程管线与设施综合图)。

1.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内容和有关规定性要求等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的文本。

2.项目一览表是表达村庄整治的主要项目及其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实施时序等内容的表格。

3.成果图纸是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的图示。

4.1规划说明书

4.1.0规划说明书的文字表达应当简要、规范、通俗易懂。其主要章节包括:

1.规划依据,包括己审批的上层次规划及专项规划,适用的法规、规范和其它依据。

2.现状评述,包括村庄自然、历史、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以及人居环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咨询村民意见的整理与回应。

4.规划范围、整治目标和原则。

5.用地布局调整,需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6.村庄道路整治,需列出“道路整治一览表”。

7.村民住宅及宅院设施改善建议。

8.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完善。

9.公用工程设施的配套与完善。

10.塑造村庄风貌规划。

11.规划实施的措施与建议。

(需列出的表格参见《附录8:规划成果示例一、规划说明书相关表格》)

4.2项目一览表

4.2.0项目一览表

项目一览表主要栏目包括:项目类型、工作量、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实施时序。

1.项目类型和工作量

将整治项目划分为改善居住建筑和生产建筑、整治道路、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用工程设施、整治村容村貌等若干类型,并可根据需要进行细分,列出工作量。

2.投资估算

根据各整治项目的工作量,结合当地市场指导单价,估算各类项目造价和投资金额。

3.资金来源

区分不同整治项目的投资主体、资金筹措渠道和筹措方式,明确资金额和到位时间。

根据村庄现状及资金筹措情况,以落实“三清五改五有”为重点,统筹整治项目的实施时序,具体明确项目的实施时间和进度安排。

(参见《附录8:规划成果示例二、项目一览表》)

4.3成果图纸

4.3.0成果图纸应尽量绘制在有效的最新地形图上,图纸包括:建设现状平面图、整治规划平面图和公用工程管线与设施综合图。图纸上应显示地形和建设现状,并标注项目名称(“XX村村庄整治规划”)、图名、比例尺、(1:500-1:2000)、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或编制人员签字。

成果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说明书一致,表达的深度可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执行。

4.3.1建设现状平面图

标明自然地形地貌、现状各类建筑的分布与质量、道路走向与宽度;标明现状各类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层数与规模(参见《附录8:规划成果示例三、成果图纸》)

4.3.2整治规划平面图

标明需整治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工程设施、仓储、公共绿地、村民活动场所、停车场等的位置和占地范围;标明需整治道路的走向和路段;标明新增公厕、垃圾收集点等环保、环卫设施的位置和占地范围;标明村容村貌的整治范围,传统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参见《附录8:规划成果示例三、成果图纸》)

4.3.3公用工程管线与设施综合图

标明需整治的各类公用工程管(渠)线的走向以及有关设施的位置、规模与防护范围;标明现状与需整治的防洪涝、防震、防风灾、防火、防滑坡、防泥石流等各类防灾设施与构筑物的位置及占地范围(参见《附录8:规划成果示例三、成果图纸》)

 

5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5.0.1村庄整治规划工作的推进,以各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为主导力量,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建设部门要抽调规划技术骨干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

5.0.2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工作,镇(乡)负责村庄整治具体项目的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5.0.3村庄整治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镇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若规划涉及对上层次规划的局部调整,还需取得上层次规划的原审批机关同意,方可审批。

5.0.4村庄整治规划的调整,经村民会议同意,可由镇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相关流程参见《附录八:村庄整治规划编制与审批流程》

 

6规划的实施

6.0.1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通过村庄整治规划来统筹农村各项建设,特别要加强与其他涉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6.0.2村庄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末完成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编制的村庄,原则上停止任何建设的审批。

6.0.3村民在村庄建住宅的,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执行。

6.0.4兴建村办企业的,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执行。

6.0.5村级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附录略

 

附件三

广州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村庄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镇规划标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远郊村及城边村的村庄规划编制。

第三条村庄规划的编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永续发展、用地集约、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美丽乡村”和促进城乡统筹为目标,切实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质量,保护村庄风貌特色,促进村庄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协调发展。

第四条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与三规合一、环境保护、农业、扶贫、交通和水利等规划相衔接,结合村庄现状情况和发展条件,明确村庄发展方向与规模,确定功能分区,合理安排住宅、产业、配套设施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以“村容村貌整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注重近期实施经济发展项目的发展策划,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吸引农村产业和人口适度集聚。注重配套设施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注重以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和乡村景观塑造为主题的村容村貌整治规划,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制定实施行动计划。

第五条村庄规划范围为行政村管辖范围。

第六条村庄规划期限为2013至2020年,近期建设期限为2013至2015年。

第七条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村民意愿。坚持以人为本,让村民全过程参与规划编制,全方位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调动农民发展的积极性,实现农村健康持续发展。

(二)注重项目策划。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策划-规划-计划”三合一的方法,统筹项目的时间计划、资金计划和土地计划,以功能定项目,以项目定指标,以指标定规划,精心策划符合地区发展定位、实施可行性强的近期实施项目,将村庄规划转变为实施行动计划,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共服务均等。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道路交通和公用工程设施,结合村庄住宅用地布局,优先保障和完善村庄配套设施,落实美丽乡村基础设施“七化”工程和基本公共服务“五个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实现两规合一。坚持集约利用土地,科学利用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安排村庄用地指标,在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下,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协调整合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加强村庄散乱、废弃、闲置、低效的土地综合整治,通过增减挂钩、占补平衡等方式,拓展建设用地空间,确保村庄规划“落地”。

(五)注重岭南特色。保护村庄的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遗存,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结合平原、山区、水网地区不同地形地貌特征、农业生产需求以及本地历史文化风貌进行规划布局,提出建筑特色设计要求,重现岭南特色乡村风貌。

(六)保护生态环境。以维系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和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保护自然生态系统,恢复河沟池塘生态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工业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提高生活环境质量。

 

第二章规定编制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在村庄规划现状摸查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村庄自然条件、历史沿革、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村庄建设、历史文化资源等信息;积极与村民沟通,了解最关乎村民利益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收集上层次规划成果和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农业等相关专项规划成果,收集村庄规划建设、扶贫、土地管理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总结、分析村庄发展的优势、劣势。

第九条综合考虑村庄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现状、村民居住和经济发展需求和地区发展定位等因素,分析村庄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明确村庄未来产业发展模式,因地制宜策划都市农业、乡村旅游业、乡镇工业等村庄特色的产业发展项目,增加现有产业的附加值,形成一至两个主导产业,促进村庄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

盘活村庄土地资源,统筹安排村域各类产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及我市相应实施细则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村庄手工业、加工业、畜禽养殖业等产业宜集中布置。通过“留用地入园”、“盘活空心村”和“农田整理”等措施,推动产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以利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产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第十条村庄布局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通过生态环境分析、经济发展分析、用地适宜性评价等,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明确整个村域各类用地功能分区,具体包括生态控制区、农业发展区、产业经济发展区、居住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套区,以实现生产区、生活区、养殖区逐步分离,减少相互干扰,方便村民生产和生活。

第十一条在明确村庄功能分区的基础上,划定建设用地控制线、基本农田保护控制线以及紫线等三条控制线,明确用地的空间管制范围和要求。

根据村庄人口规模预测和产业发展定位,因地制宜,明确规划期内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道路及交通设施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地及广场等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明确各类用地的范围和界线。用地分类应当符合附表2和附表3。

根据上层次规划控制要求,综合考虑各村庄实际发展需要和相关地区地块开发强度控制要求等要求,合理确定新增住宅和经济发展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地块开发强度控制要求,同时确定用地的兼容性要求。

第十二条核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重大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安排等内容,保障村庄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功能片区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有效协调、衔接。

在不突破村庄布点规划限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且不涉及侵占基本公田保护区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用地置换的方式,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盘活村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涉及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的,同步提出土规调整的建议,报国土房管部门审核纳入功能片区土地利用规划调整计划。

对于位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的行政村,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公共绿地、重点功能区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重要内容。除以上项目外,根据地区发展定位和村庄发展需要,以优先保障民生为原则,可进行控规调整论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文件,按程序报规委会审议、市政府同意后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纳入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广东省宜居城乡建设标准、广东省公共服务均等化、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以及相关配套要求和村民意愿,对现状配套设施进行评价,核照村庄户籍人口、常住及流动人口规模,根据相关标准和服务半径要求,合理配套村庄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确定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数量,完善村庄道路系统,合理设置道路交通设施,按照绿色低碳原则,因地制宜安排各类公用工程设施,确定各类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环境卫生设施等公用工程设施空间布局及建设要求。配套设施布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当满足相关专业管理要求并符合附表4的要求,对于纳入美丽乡村试点的行政村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同步满足“五个一”要求,构建20分钟服务圈。

(二)村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适度集中,可充分利用村庄原有祠堂和公共建筑。

(三)村庄道路交通和公用工程设施设置应当满足相关专业管理要求,对于纳入美丽乡村试点的行政村应当同步满足“七化”要求。

(四)充分利用村庄现状道路,改造和升级村庄对外联系道路,优化村庄与区域性交通的衔接;完善旅游休闲道路、农业生产性道路,明确村庄道路系统布局及道路断面形式;结合公园绿地、绿道等开敞空间,设置自行车或步行等休闲慢行交通系统;完善及合理安排各类交通配套设施〔包括停车场、公交站点和候车亭等〕,创造便捷、舒适的绿色出行环境。

(五)以绿色低碳为原则,鼓励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生物质气等新型清洁能源。(六)供水普及率达到100%呢,生活用水集中供水到户,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七)加强管网、厌氧池、沼气池、生物氧化池、人工湿地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污水收集暗管(渠)化。城边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管理统一处理,远郊村可因地制宜采用相对集中的生态湿地、污水净化池和小型净化槽等有机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措施,使农村排污管网覆盖率不低于80。、其中美丽乡村试点的行政村力争达到100%。

(八)因地制宜确定环卫设施的位置及容量(保证每个自然村配置不少于一个垃圾收集点与一个无害化公共厕所),确定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措施。

第十四条注重农村文化传承,充分挖掘和展示村庄的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遗存,合理利用自然环境、祠堂、传统民居、风水塘、古树名木等要素,通过村容村貌整治和规划控制,突出乡村地域特色,保持田园风貌,体现地域文化风格,营造岭南特色乡村风貌。

(一)保护村落格局。保护岭南特色村落格局和整体风貌特征,延续“山、水、村、田”有机分散、适度集聚的布局形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彰显岭南生态、山水、宜居村落特色。

(二)延续街巷机理。延续村庄街巷机理,尤其是重点保护古街、古巷的机理,结合各村庄特点,因地制宜的与传统村落保持机理的协调,彰显岭南村落宜人尺度。

(三)强化建筑特色。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民居、古建筑、古村落,必须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新的农村住宅的建设必须在主要建筑元素上充分延续本村落传统建筑的风格,彰显岭南村落建筑特色。

(四)完善绿地系统。依托农业生态景观、风水林、古树名木、环村林带等生态基础,构筑一条特色林荫路、一个村级小游园,一片乡村风水林,提出庭院绿化、农村书屋、社区广场、文化活动场所等公共活动场地的绿化指引,结合各类公共活动场所以及历史建筑或其他标志性建筑物合理规划村级公园、社区游园、滨水带状公园、绿道等绿色公共休闲空间,形成“山、水、村、田”相融合,点(景观节点)、线(景观视廊)、面(特色景观区)相结合的绿化景观系统。

第十五条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策划-规划-计划”三合一的方法,统筹项目的时间计划、资金计划和土地计划,以功能定项目,以项目定指标,以指标定规划,精心策划符合地区发展定位、实施可行性强的近期实施项目,将村庄规划蓝图转化为行动计划,统筹安排村容村貌整治、服务设施配套完善、村民住宅建设、农田整理、经济发展等各类建设项目,明确项目计划(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位置、实施责任人和实施时间)、土地计划(项目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资金计划(投资额和资金来源)和效益评价(包括项目年均收益、农民人均收入增加值),通过通俗易懂的图表形式展示,以便于纳入村规民约。

应当根据村民的实施意愿和项目实施可行性、难易程度,按照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实施时序。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资金来源明确、投资金额合理且村民迫切需要的项目应该纳入近期实施行动计划,保障项目在近期落地实施。美丽乡村试点村规定的“七化五个一”应当优先纳入近期计划。对于涉及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用地规模未能落实的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远期实施计划。

 

第三章补充编制内容和要求

第十六条对于位于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多发地区的村庄,应当依据《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村庄布点规划的要求,在分析村庄可能存在的潜在安全问题的基础上,以“预防为主,防、治、避、救相结合”为原则,提出防洪排涝、消防以及地震、滑坡、泥石流、风灾等灾害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纳入《广州市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名单》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附表5),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编)等要求,编制历史文化保

护专项规划,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现状存在问题。

(二)划定核心保护范围。

(三)提出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措施。

(四)提出传统建筑的保护措施。

(五)列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提出保护措施。

具体编制要求符合《广州市村庄规划中传统村落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编制要求(试行)》(附件四)。

第十八条对拟组织较大规模搬迁安置的村庄,可开展新村建设专项规划,明确新村建设选址范围、开发模式与具体的新村建设方案。

新村建设方案应当保持乡村田园风光和乡村风格风貌,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有机结合,建设岭南新民居与新农村。

第十九条对于拟成片开展危破房、泥砖房改造和空心村整治改造的村庄,可开展旧村整治专项规划,以村庄已建成区为主体,综合考虑地域风俗、地块特点等要素,调整旧村用地布局,提出闲置宅基地整理方案,划定旧村改造区范围,提出具体的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拆除、保留、新建、改造、置换的建筑,明确建设、改造的风格风貌。

旧村整治应充分展现岭南文化特点和岭南民居特点,尤其是对于历史文化资源较多的旧村,应当在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前提下,对建筑风貌保存较好的祠堂和民居进行再利用。

第二十条根据村庄的资源禀赋与特色,可增加清洁能源规划、环境保护、住宅设计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第二十一条村庄规划成果应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两书五图”。

“两书”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公众参与报告书;“五图”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功能分区图、土地利用规划图、两规协调图、行动计划及示意图。

对于位于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多发地区的村庄、广州市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规划内容的村庄,可根据需要增加村庄规划成果,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相应规范。

第二十二条村庄规划图纸的构成如下:

(一)土地利用现状图:图面应当清晰表达现状各类用地性质、用地界线。图纸比例建议为1:500-1:2000。

(二)功能分区图:应当明确生态控制区、农业发展区、产业经济发展区、居住区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套区五个功能分区位置和范围,功能分区可根据村庄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分。图纸比例建议为1:500-1:2000。

(三)土地利用规划图:图面应当清晰表达规划各类用地性质、用地界线和重要控制指标,标明村域规划道路系统,公共服务、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位置,并标明新增村民住宅、经济发展用地的范围、现状住宅和经济发展用地范围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等。标明建设用地控制线、基本农田保护控制线以及紫线等规划控制线。图纸比例建议为1:500-1:2000。

(四)两规协调图:将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叠合分析,标明建设用地控制线、土地利用规划农村建设用地界线、两规不协调的图斑界线、建设用地两规协调情况和调整建议(具体内容可结合村庄实际情况进行表达)。涉及土规调整的,在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前应当采用虚线标注需要移动的建设用地图斑。图纸比例建议为1:500-1:2000。

(五)近期行动计划及示意图:以通俗易懂的图表形式,标明村庄近期建设行动计划表所列实施项目的位置,附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示意图。图纸比例建议为1:500。

可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图纸,如区位图、规划范围图、公共设施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景观风貌设计指引图、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新村建设指引图等。

第二十三条村庄规划说明书应当以图文并茂形式,对规划设计内容进行简要说明。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状基础分析:阐述村庄社会经济、土地利用、村庄建设、历史文化资源现状特点,分析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阐述村民意愿及发展诉求。

(二)经济发展研究:明确村庄主要经济发展方向,确定产业发展类型,策划产业经济发展项目。

(三)功能分区:明确生态控制区、农业发展区、产业经济发展区、居住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套区等五大分区的划定原则、范围和发展指引。

(四)建设用地布局:明确各类性质用地的范围、开发强度、控制要求等相应内容。

(五)两规协调:明确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详细规划之间存在的主要矛盾、提出两规协调的意见,调整土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说明调整原因。

(六)配套设施规划:明确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道路交通和公用工程等各类配套设施布局的原则、用地选址与用地规模。

(七)岭南特色景观规划:确定各级公园及公共活动场所,完善绿地系统与公共休闲空间;确定各类景观节点、景观廊道与特色景观区,完善景观风貌系统;对存在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建筑提出保护利用措施。

(八)近期建设行动计划:拟定村庄近期建设项目库,明确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额、资金来源、实施责任人和实施时间,分近期和远期安排建设项目,并提出相应的项目落地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可参考附表6)。

可根据需要,增加以下内容:

(一)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专项规划

(二)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

(三)新村建设专项规划

(四)旧村整治专项规划

(五)其他:根据情况可增加清洁能源规划、住宅设计规划等相关内容。

村庄规划说明书应采取A4双面打印,软封面装订;并附经区(县级市)政府确认的现状摸查成果、规划协调会议纪要和各阶段审查意见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公众参与报告书记录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村民参与情况,整理、记录村民参与的形式、村民反映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发展诉求、村民意见的分析和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期征求意见和村民问卷调查分析报告;

(二)规划初步成果村民意见报告;

(三)规划成果公示村民意见报告;

(四)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规划成果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市辖区内村庄规划涉及控规调整的,可参照控规调整论证报告的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经济发展、村民住宅和公建配套三类分别汇总拟定控规调整论证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村庄建设现状(建设规模、人口、已审批用地红线、航拍等情况);

(二)村庄规划方案;

(三)村庄规划与总规、土规、控规的关系;

(四)涉及控规调整的内容;

(五)调整的原因;

(六)公示情况;

(七)提请规委会审议的内容。

控规调整文件编写应当注意结合调整内容与对整个村庄范围内的总规、土规、控规情况进行阐述,不可单纯就调整地块论地块。并注意加强对控规调整理由的论述,涉及提出新增村庄居住用地的,应当说明现阶段村人口及居住现状,“一户一宅”情况等;涉及调整新增商业等经济发展用地的,应当核查历次留用地办理情况,现阶段村经济收入情况等内容,确保提交规委会审议的内容依据充足。

第二十六条村庄规划成果电子数据标准和电子数据填报要求另行制定。

 

第五章名词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中的五大功能区包括:

(―)生态控制区:主要包括各类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

(二)农业发展区:包括基本农田、设施农业基地、大型农业发展基地等。

(三)产业经济发展区: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基地、特色工业发展园区、各类观光休闲旅游区等。

(四)居住区:指村庄建设区内的农村居民点。

(五)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套区:包括各类配套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中的五条控制线包括:

(一)建设用地控制线:指村庄允许建设的区域,应当在两规协调的基础上划定的控制线。

(二)基本农田保护控制线:即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线。

(三)紫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第二十九条“七化工程”包括:

(一)道路通达无阻化:户籍人口100人以上的自然村村道100%硬底化、村内道路100%硬底化;

(二)农村路灯亮化:实现农村光亮工程计划;

(三)供水普及化: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生活用水集中供水

到户;

(四)生活排污无害化:生活污水100%经处理达标排放;

(五)垃圾处理规范化:推行农村厨余垃圾生化处理措施,做好垃圾分类,建立“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区(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每个自然村配置不少于一个垃圾收集点;

(六)卫生死角整洁化:清理藏污纳垢场所、治理坑塘沟渠,消除蚊蝇“四害”滋生地;

(七)通讯影视‘光网’化:100%自然村通“光网”。

公共服务“五个一”工程包括“一个不少于300平方米公共服务站、一个不少于200平方米文化站、一个户外休闲文体活动广场、一个不少于10平方米宣传报刊橱窗、一批合理分布的无害化公厕(每个自然村配备一个无害化公共厕所)”。

 

附件四

广州市村庄规划中传统村落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村庄规划中传统村落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广州市村庄规划编制指引》《广州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编)以及经各级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村)和传统村落,编制村庄规划时均必须包含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内容,其编制工作应遵守本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为村庄规划的重要组成,规划范围应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应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纳入村庄规划的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

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包括强制性要求与引导性要求。标有“”的为引导性要求,是根据村庄具体情况可选择执行的要求。除此之外的为强制性要求,是村庄规划中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必须执行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突出特色、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保护优秀传统文化和岭南乡村特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编制要求

第七条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的保护对象,一般包括:

(一)村落传统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包括挂牌和推荐的)、传统风貌建筑。

(二)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包括与村庄历史形态紧密关联的地形地貌和河湖水系、传统轴线和传统街巷、传统公共空间的布局等村落整体格局,以及反映历史风貌的古塔、古井、牌坊、戏台、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方言、民间文学、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技艺、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第八条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对传统村落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与现状、保护情况等进行调研与评估,填写《传统村落调查登记表》

第九条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现状存在问题。

(二)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应当在综合评价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特色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将村落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文保单位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划为村落历史文化的核心保护范围。

(三)提出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措施。总结村庄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提出保护措施;统计并标明现有传统轴线和传统街巷、重要公共空间,控制需保护的传统轴线、传统街巷、重要公共空间的范围;统计并标明反映历史风貌的古塔、古井、牌坊、戏台、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的位置和范围,提出保护措施。

(四)提出传统建筑的保护措施。对村落传统建筑进行分类保护,分别采取措施: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落实文物保护要求;历史建筑,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保护,改善设施;传统风貌建筑,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维护、修缮、整治,改善设施;其他建筑,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分别提出保留、整治、改造要求。

(五)列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提出保护措施。

(六)提出科学利用传统村落历史资源的措施,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提出传统建筑功能更新利用的措施,保持和修缮外观风貌特征,满足现代生活需要。

第十条梳理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近期实施的项目,纳入村庄规划的近期规划。

 

第三章成果要求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的成果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两图两表一书”。两图指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图、历史文化保护总图。两表指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汇总表、保护范围一览表。一书指专项规划说明书。规划成果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图纸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表格及规划说明书一致。图纸应以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为底图进行绘制,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各项图纸比例一般用1/500。

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的图纸要求包括两项,具体如下:

(一)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图。图中标绘文保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等级和己公布的保护范围,标绘历史建筑(挂牌和推荐)、传统风貌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传统街巷、重要山体景观和环境、重要河湖水系的名称、位置和范围。

(二)历史文化保护总图。图中标绘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界线、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历史建筑(挂牌和推荐)的名称、界线和保护范围,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的界线和控制措施,重要地形地貌、重要河湖水系、传统街巷和传统轴线、传统公共建筑及公共空间、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古塔、古井、牌坊、戏台、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的名称、位置和范围。

(除两图之外,还可根据实际需要绘制村落历史演变图、现状建筑年代分类图、现状建筑高度分类图、视廊和高度控制规划图、历史资源利用规划图等图纸。

第十三条规划表格包括历史文化资源统计表和保护范围一览表。表格表达内容应与图纸及说明书一致,其中保护措施指保护、修缮、改善、保留、整治改造、拆除重建。若允许拆除重建的,应专门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说明书应当完整、准确地表述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的各项内容。专项规划说明书内容包括:

(一)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现状问题评估

(二)核心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措施

(三)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保护

(四)传统建筑分类保护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六)(历史资源科学利用和传统建筑功能更新

调查研究和分析的资料归入基础资料汇编作为附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要求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

(一)传统村落:指形成时间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体现地方传统生产和生活特色,具有一定规模,且尚未被公布为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的村。

(二)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四)历史建筑:指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定义,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传统风貌建筑:指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定义,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

(六)传统街巷:指传统村落内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线形开放空间,不仅承担交通运输和景观流线的功能,而且为当地居民提供丰富多样的公共空间生活场所。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指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方言、民间文学、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技艺、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第十六条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表格统一标准和要求详见附表7-10。

附表1.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汇总表

村庄名称

类别

建设用地规模(公顷)

经济发展用地规模(公顷)

现状

规划

增量

核定留用地指标

实际安排

 

 

 

 

 

 

 

 

 

 

 

 

 

 

 

 

 

 

 

 

 

 

 

 

 

 

 

 

 

 

 

 

 

 

 

 

 

 

 

 

 

 

 

 

 

 

 

 

 

 

 

 

 

 

 

 

 

 

 

 

 

 

 

 

 

 

 

 

 

 

 

 

 

 

 

 

 

 

 

 

 

 

 

 

 

 

 

 

 

 

 

 

 

 

 

 

 

 

 

 

 

 

 

 

 

 

 

 

 

 

 

 

说明:用地规模增量栏可为正数、负数或者零。

 

 

 附表2 村域城乡用地分类表

 

 

 附表3村庄建设用地分类表

 

 

 附表4村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标准表

 

 

 附表5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编)确定的保护村落一览表

续上表

 

 

 

 

附表6村庄近期建设行动计划

 

 

 

附表7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图制统一标准和要求

 

 

 

附表8历史文化保护总图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

 

 

 附表9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汇总表统一标准和要求(示意)

 

 

 附表10保护范围一览表统一标准和要求(示意)

 

附表2 村域城乡用地分类表

 

 

 

附表3村庄建设用地分类表

 

 

 

附表4村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标准表

 

 

 

附表5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编)确定的保护村落一览表

续上表

 

 

 

 

附表6村庄近期建设行动计划


 

 

附表7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图制统一标准和要求


 

 

附表8历史文化保护总图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


 

 

附表9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汇总表统一标准和要求(示意)


 

 

附表10保护范围一览表统一标准和要求(示意)

 

附表2 村域城乡用地分类表

 

 

 

附表3村庄建设用地分类表

 

 

 

附表4村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标准表

 

 

 

附表5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编)确定的保护村落一览表

续上表

 

 

 

 

附表6村庄近期建设行动计划


 

 

附表7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图制统一标准和要求


 

 

附表8历史文化保护总图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


 

 

附表9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汇总表统一标准和要求(示意)


 

 

附表10保护范围一览表统一标准和要求(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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