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12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深宝府〔2017〕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12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规范宝安区城市更新行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政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光明新区)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 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战略目标和强区放权改革重要举措,全面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现代化国际化滨海宝安、产业名城、活力之区,按照规划领控、产业优先、完善配套的总体思路,实现城市有机更新。

第四条 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应强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突出成片开发、重要产业集聚,形成规模效应、品质效应,合理确定开发时序,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是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与其下设的委员会办公室、规划(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公共资源和民生发展专业委员会、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住房保障专业委员会、整治提升专业委员会、廉洁建设专业委员会,构建成全区城市更新工作“1+1+6”领导组织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在城市更新中的服务意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推行城市更新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及信息共享;完善城市功能,提升民生服务水平。

第七条 建立城市更新监管体系,强化项目监管。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确保配建产业用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使用;切实履行廉政建设防控职责,有效监督行政行为。

第二章职责规定

第八条 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审定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计划)、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确定城市更新方向、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

2.负责审定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成果。

3.负责审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4.负责审定未突破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负责审议突破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

5.负责确认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6.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

7.负责审定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复杂疑难问题处置方案。

8.其他需要由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规划(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1)具体组织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研究和制订;具体组织全区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

(2)负责根据交通、市政配套设施需求编制专业发展规划。

(3)负责对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提出初审意见。

(4)负责统筹涉及城市更新的交通、市政配套设施有关规划、行业标准、建设标准和需求方案。

(5)参与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审查,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就更新项目中涉及的交通、市政设施开展研究,就更新单元的交通、市政设施布局提出具体意见。

(6)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交通、市政配套实施跟进、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城市更新贡献用地上的交通、市政设施的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7)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2.公共资源和民生发展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1)参与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研究和制订;参与全区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

(2)负责根据公共配套设施需求编制专业发展规划。

(3)负责统筹涉及城市更新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行业标准、建设标准和需求方案。

(4)参与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审查,就更新项目中涉及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展研究,就更新单元的公共配套设施布局提出具体意见。

(5)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配套用房实施跟进和协调服务,协调推进城市更新贡献用地上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的规划验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共配套用房的回购、接收和分配监管。

(6)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3.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1)参与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研究和制订;负责统筹产业发展的规划和需求方案;负责制订城市更新项目的配套产业用房建设标准。

(2)负责根据产业用房需求编制专业发展规划。

(3)参与全区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组织审定产业类城市更新项目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配置方案、产业发展方向。

(4)参与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审查,就更新项目中涉及的产业配置开展研究,就更新单元的产业用房布局提出具体意见。

(5)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配套产业用房实施跟进和协调服务;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验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配套产业用房的回购、接收和使用;负责对拟入驻企业进行评估监管,确保规划空间功能和产业规划目标的实现。

(6)组织搭建项目管理平台,及时发布项目信息,鼓励区内大型企业、龙头企业参与项目更新改造;组织和统筹相关单位搭建产业用房的租售平台,加强对租售进行指引和监管。

(7)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4.住房保障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1)参与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研究和制订;参与全区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

(2)负责根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需求编制专业发展规划。

(3)负责统筹涉及城市更新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划、行业标准、建设标准和需求方案。

(4)参与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审查,就具体更新项目中涉及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开展研究,就更新单元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布局提出具体意见。

(5)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实施跟进和协调服务,协调推进城市更新贡献用地上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以及符合条 件的旧工业区改造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使用;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验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回购、接收和分配监管。

(6)负责统筹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7)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5.整治提升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1)参与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研究和制订;参与全区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

(2)参与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审查。

(3)审定整治提升方案。

(4)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6.廉洁建设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城市更新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2)负责对城市更新业务办理全流程、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十条 区城市更新局是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1.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 五年规划(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计划;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

2.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权属核查、旧屋村认定、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负责确认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并对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进行备案。

3.负责受理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初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负责合同落实和合同管理。

5.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开口许可;负责组织城市更新项目规划验收。

6.负责编制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融资、预算、搬迁补偿安置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7.负责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服务工作,协调监督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

8.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重点片区、重点项目进行指导、督促、协调和推进。

9.配合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预售审核工作。

10.负责组织开展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办理功能改变城市更新业务。

11.负责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2.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市驻区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职责,承办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1.区发展和改革局参与战略规划、片区规划研究,参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负责协调宏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更新战略规划的衔接;负责协调办理城市更新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2.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参与战略规划、片区规划研究,参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负责协助涉及土地利用规划、法定图则调整的相关工作;协助土地权属核查,负责出具城市更新项目范围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意见;协助核查城市更新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依职责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地名许可、房地产预售许可,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地价评估、测绘查丈、房地产权登记、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等协调工作;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3.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参与战略规划、片区规划研究,参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负责对需移交政府的公共配套物业设施的建筑设计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参与竣工验收,负责 物业接收、产权登记、管理和运营;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4.区经济促进局参与战略规划、片区规划研究,参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负责统筹产业规划的编制与研究,并协调与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的衔接;参与涉及产业类城市更新项目规划的审议,拟定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用房的设计、建设标准指引,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的产业用房跟踪运营监管,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用地的后续监管;负责建设和日常维护增资扩产项目库和重点企业与产业空间平台;组织开展旧工业区环境提升类综合整治工作;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5.区住房和建设局参与战略规划、片区规划研究,参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抽查及专项验收、超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质量安全监督;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及建设标准提出意见,并进行接收;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规划验收;负责对建筑物的拆除进行安全管理,对拆除方案进行备案;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6.区监察局参与战略规划、片区规划研究,参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对城市更新工作进行全流程、全过程的廉政监督检查;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7.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参与战略规划、片区规划研究,参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负责出具涉及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权相关意见;负责对更新单元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8.区土地整备局参与战略规划、片区规划研究,参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协调衔接土地整备计划与城市更新计划;负责完善城市更新项目的征转地关系,并负责贡献用地入库及后续管理;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9.区科技创新局参与战略规划、片区规划研究,参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负责统筹产业规划的编制与研究,并协调与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的衔接;参与涉及产业类城市更新项目规划的审议,拟定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用房的设计、建设标准指引,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的产业用房跟踪运营监管,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用地的后续监管;负责建设创新重点项目库;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10.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参与战略规划、片区规划研究,参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环境保护和水务等环节进行审批、备案等相关工作;负责对规划环节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提出意见;负责对建筑物的拆除产生的扬尘进行监管;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11.宝安交通运输局参与城市更新战略规划、片区规划研究,参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负责协调交通规划与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的衔接;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负责城市更新项目道路的挖掘、占用、开口许可;拟定城市更新项目交通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标准指引;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管理和运行;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12.宝安消防监督大队参与战略规划、片区规划研究,参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负责城市更新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消防审查、消防验收;协助城市更新项目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方案报批;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13.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参与战略规划、片区规划研究,参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负责对规划阶段医疗卫生设施提出意见;负责拟定城市更新项目医疗卫生设施的设计、建设标准指引;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的医疗卫生设施跟踪运营监管;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14.区教育局参与战略规划、片区规划研究,参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负责对规划阶段配套教育设施提出意见;负责拟定城市更新项目教育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标准指引;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的教育配套设施跟踪运营监管;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15.区法制办参与战略规划、片区规划研究,参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法律意见,负责对涉及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进行法律审查;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16.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城市更新工作,依职责办理股份合作公司城市更新项目重大事项备案等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工作。

17.区民政局参与战略规划、片区规划研究,参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负责对规划阶段民政公配设施提出意见;负责拟定城市更新项目民政公配设施的设计、建设标准指引;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的民政公配设施跟踪运营监管;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18.区文体旅游局参与战略规划、片区规划研究,参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负责对规划阶段配套文体设施提 出意见;负责拟定城市更新项目文体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标准指引;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的文体设施跟踪运营监管;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19.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对涉及城市管理的公共配套设施提出意见;负责贡献用地涉及城市管理设施同步实施;组织开展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工作;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20.区应急办(人防办)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核查和人民防空工程执法检查;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21.区建筑工务局根据区政府工作要求,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独立占地的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22.区投资推广署参与战略规划、片区规划研究,参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参与涉及产业类城市更新项目规划的审议,参与拟定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用房的设计、建设标准指引,参与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的产业用房跟踪运营监管;负责建设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23.区供电局负责对规划阶段配套供电设施提出意见;负责拟定城市更新项目供电设施的设计、建设标准指引;负责对城市 更新项目中的供电设施跟踪监管;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供电设施的移交、管理和运行;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 相关事项。

24.宝安人才安居有限公司参与涉及配建人才住房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人才住房的设计方案及建设标准提出意见,并参与竣工验收,并负责回购、接收、产权登记、管理和运营;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人才住房的规划验收;依职责参与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工作。

25.街道办事处参与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研究和制定;参与涉及本街道范围的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对搬迁补偿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对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建筑物的拆除安全监管;负责政府主导的旧住宅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改造意愿征集、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谈判工作;依职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用地的使用、集体资产处置提出初审意见;对辖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新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进行查处;负责及时处理因城市更新而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积极维护城市更新工作秩序;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26.其他部门依职责或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赋予的职责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宝安区城市更新以战略规划研究、片区规划研究、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对城市更新工作进行规划管理,并作为各项城市更新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根据上层次规划和全区总体发展战略,开展宝安区城市更新战略规划研究,确定更新方向、目标、任务,针对城市更新供给侧存在的短板,结合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制的专业发展规划,提出对策,更加突出产业空间供给,完善公共配套设施,统筹协调城市更新发展的时序步骤。

规划(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公共资源和民生发展专业委员会、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住房保障专业委员会根据《宝安区“十三五”规划》和交通市政、公共配套设施、产业用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需求,编制各自专业发展规划。各专业发展 规划应与全区城市更新战略规划相衔接。

战略规划研究成果报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部门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开展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统筹城市更新片区公共设施、产业空间、住房保障及市政交通等空间布局,明确改造范围、改造模式和改造时序。片区规划研究成果经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定后,作为城市更新计划及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申报、受理、审查的依据。

未开展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及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的申请。

区规划国土部门开展的相关片区规划研究成果,经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定的,可作为城市更新计划及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申报、受理、审查的依据。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主体应当依照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成果,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技术编制规定》要求,开展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产业类城市更新项目需同步编制产业专项规划,报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

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经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定。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编制战略规划研究、片区 规划研究和审查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的过程中,应当报规划专业委员会研究并征求各专业委员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各专业委员会根据规划情况统筹各相关部门意见,并提出建议,由规划专业委员会汇总综合各专业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 议,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许可服务

第一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按照要求,备齐相关申报材料,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同步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

第十八条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的改造规模、范围、建筑年限、改造意愿、改造方向、土地权属、专项规划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将审查情况报区规划专业委员会研究后提出初审意见,计划规划内容和深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计划规划初审,满足更新基本条件,如涉及旧屋村认定、历史用地处置等权属确认程序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及时复函申报主体启动相关程序,在处置完成后,再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重新申报计划和专项规划。

初审符合要求的,规划专业委员会征求各专业委员会意见,各专业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规划专业委员会收到其他专业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核结果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按规定公示;未通过审议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并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议。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公告。经审议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备案;经审议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涉及突破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按程序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批准。

第二节实施主体确认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规划审批已通过且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可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单一主体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 件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按规定公示;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 件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上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通知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核发实施主体确认书,实施主体确认书有效期一年。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用地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主体完成更新改造范围内现状建(构)筑物房地产证注销、建筑物拆除等工作后,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 件的,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报批意见,经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定。不符合条 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用地申请经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批准的,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函告申请人。申请人可凭用地批准文件同步申请《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涉及市政公共设施项目独立占地的,由区土地整备局与实施主体理顺补偿关系(含土地征转关系),签订补偿协议。收地手续完成后,由相关专业委员会组织责任部门开展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及市政项目的立项等后续建设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主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签订补偿协议后,可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地价测算。实施主体按规定缴交地价后,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涉及产业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及公共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实施主体应当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前,与区经济促进局、住房和建设局、宝安人才安居有限公司、公共物业管理局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出让地块的开发建设及管理要求。

2.明确产权属于政府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

3.落实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

4.落实相关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5.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6.其他需要明确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标准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方案设计核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出具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 件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 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需要桩基础提前开工的,实施主体可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桩基础提前开工手续,并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提前施工许可。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相应规定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证明书。

第二十九条 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规定向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三十条 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开工前应当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勘验,符合规定情形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础提前开工证明书》上加盖验线合格专用章。

第五节规划验收

第三十一条 实施主体在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后,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规划验收通过后,由相关专业委员会组织和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启用接收的设施。

第五章项目监管

第三十二条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按照已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重点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移交、搬迁补偿安置的实施、项目的实施进度等监管内容。

第三十三条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加强土地出让后的监管,重点对合同主体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规划条 件、公配用房移交等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报房地产预售审批部门,并明确用于回迁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申请预售。

第三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产业、公共物业等主管部门及宝安人才安居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和已签订监管协议的内容和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确保城市更新项目顺利推进。

第三十六条 实施主体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区建设领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区相关职能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予以查处,并可通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区其他职能部门停办城市更新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实施主体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拆除城市更新单元内建筑物,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拆除相关规定,按照“谁属地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辖区街遒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应安全监管职责。

第三十八条 实施主体在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并可通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区其他职能部门停办其城市更新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因城市更新项目引发的信访和维稳事件,按照“谁属地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处置。

第四十条 区监察局要加强城市更新工作廉政方面监管,制定廉政方面监管制度。申请人办理城市更新业务时,需同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签署城市更新业务办理廉政承诺书。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城市更新中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及其他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区住建部门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要求,负责旧危房、海砂房、二线插花地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地区的拆除重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涉及重点片区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住房保障等重大(城市更新项目)项目,由区政府组织编制重点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重点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以公开方式选择一家市场主体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列入市城市更新单元改造计划,但改造单元专项规划尚未通过审批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法定图则等对该专项规划进行受理和审查。区政府正在编制概念性规划的重点片区,待片区规划研究成果确定后,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再受理有关项目单元专项规划申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议事规程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城市更新工作效率和水平,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规范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突出城市更新作为我区现代化国际化滨海宝安、创新型产业名城、宜业宜居活力之区建设动力源的作用,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职责及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的组成

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是我区推进城市更 新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宝安城市更新决策、协调、服务、监督实施,对城市更新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集体决策。委员会按照“1+1+6”建立组织体系。第一个“1”是指委员会,第二个“1”是指委员会办公室,“6”是指规划(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公共资源和民生发展专业委员会、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住房保障专业委员会、整治提升专业委员会、廉洁建设专业委员会。

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书记、区长担任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城市更新、规划国土、土地整备、公共物业、产业、住房保 障、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城管及相关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城市更新工作的区领导为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区城市更新局、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土地整备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环保水务局、宝安交通运输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教育局、公共物业管理局、住建局、消防监管大队、土地规划监察局、监察局、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为委员会常任委员。区财政局、集体资产办、中心区办、空港新城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局、职业训练局、社保分局、文体旅游局、审计局、统计局、城管局、应急办、安监局、建筑工务局、投资推广署、投资管理公司、建设投资集团、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宝安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人才安居有限公司、宝安交警大队、群星农贸市场服务中心、宝安供电局、各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委员会委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分管城市更新工作的区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相关领导和区城市更新局、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区发展 和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土地整备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中区城市更新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委员会下设6个专业委员会。规划(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城市更新、交通运输工作的区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区领导兼任;公共资源和民生发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公共资源的区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育卫生的区领导兼任;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产业的区领导兼任;住房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住房保障的区领导兼任;整治提升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建设的区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区领导兼任;廉洁建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区 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兼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条 主要职责

(一)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审定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计划)、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确定城市更新方向、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

2.负责审定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成果。

3.负责审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4.负责审定未突破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负责审议突破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

5.负责确认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6.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

7.负责审定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复杂疑难问题处置方案。

8.其他需要由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定的重大事项。

(二)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委员会曰常工作。

2.负责具体协调推进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3.研究需报委员会审定(议)的议题,并提出报审意见。

4.负责研究提出城市更新片区规划和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空间、功能供需平衡方案。

5.根据委员会的任务安排,协调督促各专业委员会及各相关

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条 会议制度

1.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必要时可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

2.委员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推进各专业领域项目的顺利实施。

3.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任委员参加委员会所有议题审议, 其他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参会。

第四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

1.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由专业委员会和区城市更新局提请,必要时也可由委员提出。

2.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原则上于每周五前完成下一周会议议题准备工作。

3.委员会办公室提前对拟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研究,提出上会意见和建议,报委员会决策。

4.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委员会主任批准。

(二)议事要求

1.各委员要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主任请假,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备,可委托所在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2.与议题有关的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

内容,并解答委员提问。

3.有关委员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外公开。

(三)决议和纪要

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参会委员通过集体讨论、集体决策的形式形成决议意见。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完成会议纪要初稿,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各位委员会副主任会签后,报主任签发。

第五条 委员会决议和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各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六条 本议事规程如需修改,修改后的议事规程须经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七条 本议事规程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规划(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一条 规划(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组成

规划(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分管规划和交通的区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区领导兼任。

委员由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城市更新局、宝安交通运输局、区土地整备局、土地规划监察局、中心区办、空港新城办、环保水务局、城管局、安监局、建筑工务局、宝安交警大队、消防监管大队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更新局和宝安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更新局和宝安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1.具体组织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研究和制订;具体组织全区城市更 新片区规划研究。

2.负责根据交通、市政配套设施需求编制专业发展规划。

3.负责对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提出初审意见。

4.负责统筹涉及城市更新的交通、市政配套设施有关规划、行业标准、建设标准和需求方案

5.参与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审查,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就更新项目中涉及的交通、市政设施开展研究,就更新单元的交通、市政设施布局提出具体意见。

6.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的交通、市政配套实施跟进、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城市更新贡献用地上的交通、市政设施的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7.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职责

1.区城市更新局根据本专业委员会要求,负责协调推进涉及 城市更新规划相关工作。

2.宝安交通运输局根据本专业委员会要求,负责协调推进城 市更新项目中涉及交通、市政设施配置建设和跟踪服务。

3.区城市更新局、宝安交通运输局依职责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联系,以及按规范格式反馈等事宜。

第四条 会议和议事制度

1.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2.专业委员会应随时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3.专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由各办公室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4.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议题,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

5.各委员要按时到会,原则上不得缺席,确实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所在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6.对于需以委员会名义办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办公室牵头办理,并由办公室所在部门依职责分别代章。对于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指定成员单位主办的事项,需形成相关报审文件且不再 召开会议审议的,须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批同意后,以专 业委员会名义形成文件,并由办公室所在部门代章。

7.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办公室负责跟踪协调。

第五条 本议事规程如需修改,修改后的议事规程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六条 本议事规程由本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公共资源和民生发展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一条 公共资源和民生发展专业委员会组成

公共资源和民生发展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育、卫生的区领导担任。

委员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财政局、土地整备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局、城管局、文体旅游局、职业训练局、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城市更新局、群星农贸市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1.参与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 (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研究和制订;参与全区城市更新片区规 划研究。

2.负责根据公共配套设施需求编制专业发展规划。

3.负责统筹涉及城市更新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行业标准、建设标准和需求方案。

4.参与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审查,针对更新项目中涉及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展研究,就更新单元的公共配套设施布局提出具体意见。

5.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配套用房实施跟进和协调服务,协调推进城市更新贡献用地上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的规划验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共配套用房的回购、接收和分配监管。

6.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职责

1.根据本专业委员会要求,负责协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公共配套用房配置建设和跟踪服务。

2.依职责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联系,以及按规范格式反馈等事宜。

第四条 会议和议事制度

1.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2.专业委员会应随时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3.专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由办公室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4.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议题,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

5.各委员要按时到会,原则上不得缺席,确实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所在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6.对于需以委员会名义办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办公室牵头办理,并由办公室所在部门代章。对于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指定成员单位主办的事项,需形成相关报审文件且不再召开会议审议的,须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批同意后,以专业委员会名

7.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办公室负责跟踪协调。

第五条 本议事规程如需修改,修改后的议事规程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六条 本议事规程由本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一条 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组成

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分管产业的区领导担任。

委员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统计局、公共物业管理局、投资推广署、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城市更新局、文体旅游局、土地整备局、职业训练局、宝安供电局、投资管理公司、建设投资集团、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宝安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促进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经济促进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1.参与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研究和制订;负责统筹产业发展的规划和需求方案;负责制订城市更新项目的配套产业用房建设标准。

2.负责根据产业用房需求编制专业发展规划。

3.参与全区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组织审定产业类城市更新项目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配置方案、产业发展方向。

4.参与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审查,就更新项目中涉及的产业配置开展研究,就更新单元的产业用房布局提出具体意见。

5.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配套产业用房实施跟进和协调服务;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验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配套产业用房的回购、接收和使用;负责对拟入驻企业进行评估监管,确保规划空间功能和产业规划目标的实现。

6.组织搭建项目管理平台,及时发布项目信息,鼓励区内大型企业、龙头企业参与项目更新改造;组织和统筹相关单位搭建产业用房的租售平台,加强对租售进行指引和监管。

7.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协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产业用房配置建设和跟踪服务。

2.依职责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联系,以及按规范格式反馈等事宜。

第四条 会议和议事制度

1.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2.专业委员会应随时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3.专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由办公室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4.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议题,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

5.各委员要按时到会,原则上不得缺席,确实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所在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6.对于需以委员会名义办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办公室牵头办理,并由办公室所在部门代章。对于经主任委员指定成员单位主任委员签批同意后,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形成文件,并由办公室所在部门代章。

7.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办公室负责跟踪协调。

第五条 本议事规程如需修改,修改后的议事规程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六条 本议事规程由本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住房保障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一条 住房保障专业委员会组成

住房保障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区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区领导担任。

委员由区住建局、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城市更新局、公共物业管理局、投资管理公司、建设投资集团、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宝安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1.参与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研究和制订;参与全区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

2.负责根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需求编制专业发展规划。

3.负责统筹涉及城市更新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划、行业标准、建设标准和需求方案。

4.参与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审查,就具体更新项目中涉及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开展研究,就更新单元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布局提出具体意见。

5.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实施跟进和协调服务,协调推进城市更新贡献用地上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 房的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以及符合条 件的旧工业区改造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使用;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验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回购、接收和分配监管。

6.负责统筹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7.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协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置建设和跟踪服务。

2.依职责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联系,以及按规范格式反馈等事宜。

第四条 会议和议事制度

1.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2.专业委员会应随时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3.专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由办公室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4.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议题,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

5.各委员要按时到会,原则上不得缺席,确实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所在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6.对于需以委员会名义办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办公室牵头办理,并由办公室所在部门代章。对于经主任委员指定成员单位主任委员签批同意后,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形成文件,并由办公室所在部门代章。

7.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办公室负责跟踪协调。

第五条 本议事规程如需修改,修改后的议事规程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六条 本议事规程由本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整治提升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一条 整治提升专业委员会组成

整治提升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分管建设的区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区领导兼任。

委员由区城市更新局、经济促进局、城管局、文体旅游局、发改局、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安监局、公共物业 管理局、环保水务局、住建局、土地监察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消防监管大队、科技创新局、投资推广署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更新局,办公室主任由相关区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城市更新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1.参与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研究和制订;参与全区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

2.参与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审查。

3.审定整治提升方案。

4.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协调推进旧工业区、文化遗产保护两类整治提升城市更新项目。

2.依职责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联系,以及按规范格式反馈等事宜。

第四条 会议和议事制度

1.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2.专业委员会应随时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3.专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由各办公室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4.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议题,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

5.各委员要按时到会,原则上不得缺席,确实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所在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6.对于需以委员会名义办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办公室牵头办理,并由办公室所在部门依职责分别代章。对于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指定成员单位主办的事项,需形成相关报审文件且不再召开会议审议的,须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批同意后,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形成文件,并由办公室所在部门代章。

7.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办公室负责跟踪协调。

第五条 本议事规程如需修改,修改后的议事规程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六条 本议事规程由本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宝安区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范围划定和改造范围划定指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区放权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和改造范围划定工作,按照成片开发、产业优先、完善公共配套的工作要求,结合宝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范围划定

(一)规划研究范围应依据上层次规划(或研究),结合现状 科学合理划定。

(二)位于《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划定的拆除重建区、综合整治区内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区确定的更新改造区域,应优先划入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范围。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成区,应纳入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范围:

1.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产业片区。

(1)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成片旧工业区。

(2)土地利用效率低、经济效益差,功能不完善、空间布局不合理的“产业差、空间差”双差工业区。

(3)其他影响城市规划实施,需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2.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亟需完善的片区。

(1)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严重不足,需通过综合整治改善环境、完善公共市政配套、提升城市景观的成片建成区。

(2)按规划需通过拆除重建落实规模较大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建成区。

3.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片区。

(1)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景观差,不满足“生产、生活、生态”发展要求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存在地质灾害、消防安全、水浸等重大隐患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4.规划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等发生重大改变,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片区。

(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需通过拆除重建 或功能改变的成片建成区。

(2)其他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建成区。

(四)规划研究范围除建成区外,可依据现状和相关规划,根据需要将周边受影响区域(包含道路、轨道、河道、山体、绿 地、公园等)一并纳入研究范围进行规划统筹。

二、改造范围划定

在开展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时,应结合建成区现状和相关规划,按照“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模式,划定改造范围。

(一)拆除重建类改造范围划定

1.改造范围应相对成片,在优先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

2.改造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划定范围边界。

(1)改造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

①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改造范围。

②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为未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不纳入改造范围。

③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现状为建成区的,原则上改造范围应包含相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

改造范围边界涉及其他线性工程控制用地的,参照上述要求确定边界。

(2)改造范围边界涉及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原则上以自然地理实体边界为界。

(3)已建设完成的用地,改造范围原则上应包含完整的产权边界,产权边界范围内涉及建筑物保留的区域除外。

3.改造范围内应包含完整的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4.改造范围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要求。

5.改造范围应充分考虑项目实施可行性,结合用地规模、建筑物年限、合法用地比例等要求划定。

(1)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应大于10000平方米。

(2)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年。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因企业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等发展需要且通过综合整治、局部拆建等方式无法满足产业空间需求,在2007年6月30曰前建成的旧工业区,经区政府组织研究论证,可申请拆除重建,更新改造方向应为普通工业用地(M1)

因规划统筹和公共利益需要,旧工业区、旧商业区中部分建成年间未满15年的建筑物,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的,可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进行统筹改造:

①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大于6000平方米,且不超过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宗地内全部建筑物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占地面积为该宗地面积;宗地内部分建筑物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按其建筑面积占宗地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其占地面积。

②城市更新单元公共利益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40%,或者该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法定规划要求落实不小于6500平方米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及落实政府急需建设的轨道交通、次干道及以上道路、河道整治等基础设施。

(3)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 积的比例(以下简称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60%。合法用地比例不足60%但不低于50%的,拆除范围内的历史违建可按规定申请简易处理,经简易处理的历史违建及其所在用地视为权属清晰的合法建筑物及土地。

6.零散用地、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纳入拆除重建范围。

7.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原则上不纳入拆除重建范围。

8.确需纳入拆除重建范围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未出 让的国有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10%,同时,不超过3000平方米。

(二)综合整治类改造范围划定

1.建筑物现有使用功能符合法定图则等已生效规划,建筑主体结构较好,但环境质量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重缺乏或者不足的片区应划入综合整治范围。

2.鼓励将现状土地利用效率低,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旧工业区纳入综合整治范围。

3.综合整治范围应相对成片,结合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

4.综合整治范围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要求。

5.涉及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片区划入综合整治范围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功能改变类改造范围划定

1.按照法定图则等已生效规划,土地用途已发生变化或者在满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建筑物建筑主体结构较好,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片区,可划入功能改变类改造范围。

2.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片区不应划入功能改变类改造范围。

3.改变配套服务设施功能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片区不应划入功能改变类改造范围。

4.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片区不应划入功能改变类改造范围。

5.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片区不应划入功能改变类改造范围。


宝安区城市更新规划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宝安区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工作,依据《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 例实施 细则》、《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宝安区辖区范围内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工作。宝安区城市更新规划编制须遵循科学合理、简明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宝安区城市更新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和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规划。

第四条 参与城市更新规划编制的机构,必须是深圳注册的甲级设计资质规划编制机构。

第五条 规划编制深度和内容。

(一)城市更新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五年规划)属总体层次规划。在现状调研基础上,摸清现有建筑、产业、土地权属等情况,明确更新总目标、总任务、方向、策略,以及更新范围、模式、开发时序、行动方案等内容。

(二)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

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以片区为单位,开展城市更新研究(发展目标与定位、空间布局、地块性质、开发强度、道路系统、公配设施、城市设计指引等)、公共基础设施专项研究、综合交通专项研究等。

(三)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规划

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规划属修建性详细规划(详细蓝图)层次规划。以实施为目标,确定具体项目更新目标与方式、更新单元范围、功能控制、空间控制、利益平衡、实施措施等。

第六条 取费标准。

(一)城市更新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五年规划)取费

按分区规划标准取费

序号

规划面积(平方公里)

收费标准

1

≤10

40万元

2

〉10

以4.0万元/平方公里递增

开展专题研究的,按每个20万元取费。

(二)新片区规划研究取费

1.城市更新片区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部分费用:

序号

规划而积(公顷)

收费标准

1

≤20

10万元

2

100

46万元

3

200

88万元

4

300

126万元

5

〉300

4000元/公顷

城市更新片区研究需单独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按以上标准增加70%

2.基础设施专项研究部分费用:

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增加专业系数确定:包含教育(0.03)、医疗(0.01)、文化(0.01)、体育(0.01)、行政办公(0.01)、产业商业合作(0.17)。

合计:0.03+0.01+0.01+0.01+0.01+0.17=0.24

以上专项同时编辑时,取0.8折减系数:0.24×0.8=0.192 即公共基础设施专项研究费用为控制性详细规划19.2%

3.综合交通专项研究部分费用:

参照片区交通详细(改善)规划收费:1100元/公顷。

(三)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规划取费

序号

规划而积(公顷)

居住区

―般地区

重点地区

1

≤5

9

10

12万元

2

20

32

36

以2.2万元/公顷递增

3

30

42

48

4

〉30

1.2万元/公顷

1.4万元/公顷

1.修建性详细规划部分费用:

2.需要单独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按以上标准增加70%;

3.需要开展专题(专项)研究的,按每个专题8-15万元取费。

第七条 规划编制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八条 编制单位委托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

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以及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规划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二)公开招标与抽签相结合方式

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釆取公开招标与抽签相结合方式组织规划编制。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N,N≤10),家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作为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编制的资格单位(有效期2年)。在项目数少于或等于N个时,由区城市更新局按公开方式组织抽签,在N家规划编制资格单位中选取相同数量的单位,委托规划编制单位,并签订合同;在项目数大于N时,分批处理。

(三)直接委托方式

对于属于区编办批复的具备甲级资质的区属事业规划编制单位,区城市更新局可以根据需要依照相关规定,经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同意后直接委托规划编制。

第九条 付费安排。规划编制费用分三次支付,签订合同后支付经费30%。初步方案评审通过后支付经费40%。规划方案通过审批并按照合同提交相关成果后支付剩余经费30%。

第十条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编制单位对合同内容、项目负责人、计划进度等进行变更或调整的,需报区城市更新局批准。

第十一条 初步方案完成后,由区城市更新局牵头征求各专业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各专业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形成规划草案。

第十三条 区城市更新局按程序将规划草案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议。

第十四条 规划草案经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同意后,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试行期间,区城市更新局可根据实际提出修改意见,经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宝安区城市更新公共资源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区城市更新公共资源(以下简称“公共资源”)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共资源规划科学、使用合理、安全完整,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及宝安区城市更新制度体系和《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资源是指为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和公共服务,在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无偿移交且产权属宝安区政府的物业、设施、场地和土地,包括:学校(幼儿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用房(含老年日照中心、星光老人之家等)、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充电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工具房、再生资源回收站、净菜超市、警务室、邮政用房、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含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 居委会用房、文化活动用房、老年活动中心、市民学习中心、图书阅览室、书店、储蓄所、综合办公用房等)、社区室外体育活动场地、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和道路、贡献用地,以及其它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批准的公共资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宝安区城市更新公共资源的规划建设、移交接管、调配使用、维修养护等工作。

第四条 公共资源实行产权统一管理。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是宝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共资源管理的职能机构,代表宝安区政府对公共资源实行产权统一管理和物业分类管理。

第五条 公共资源实行专业归口管理。宝安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公共资源的使用需求和建设(装修)标准,指导公共资源的使用。各街道办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负责按公共资源的规划功能进行开发利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专业归口管理;

区卫计局负责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专业归口管理;

区发改局负责制订社区服务站、居委会用房、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充电站的建设装修标准;

区城管局负责公厕、垃圾转运站、环卫工具房和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的专业归口管理;

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活动用房和社区室外体育活动场地的专业归口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用房的专业归口管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社区警务室的专业归口管理;

区职业训练局(城市学院)负责市民学习中心用房的专业归 口管理;

宝安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首末站和道路的专业归口管理;

城市更新项目的贡献用地按规划功能由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归口管理;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与职能对应的公共资源的专业归口管理。

第六条 各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管理制度设计,以及公共资源规划布点、设置方案和装修方案审核、物业接收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公共资源的规划、建设和装修

第七条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根据法定图则和片区规划,综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和公众意见,拟订宝安区公共资源的发展规划纲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共资源发展规划纲要进行布置,并在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规划审批阶段,征求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对公共资源规划设计的意见。

第八条 城市更新主体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宝安区城市更新公共资源配置和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拟订公共资源设置和设计方案。

公共资源的设置和设计应满足公共资源的属性和功能,同时应充分考虑釆光、通风、层高,以及可视性、易用性和实用率等因素。独立占地的公共资源,应注明用地面积;非独立占地的公共资源(不含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等物业)原则上应集中布置并临近商业区、公共广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流较为集中地带,设置于所处建筑物的首层或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的二层,且易于通达。公共资源应临靠市政道路,确实无法临 靠市政遒路的,应临靠社区(小区)主干道。

公共资源的水、电、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管线均按独立抄表到户设计。

第九条 城市更新主体应将公共资源的设置和设计方案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核。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充分征求各专业归口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宝安区公共资源规划设计意见书》,并与城市更新主体签订《宝安区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公共资源监管协议书》。

第十条 公共资源设置和设计方案经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核。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主体取得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出具的《宝安区公共资源规划设计意见书》后,方可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 办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主体应按相应的建设标准和《宝安区公共资源规划设计意见书》要求建设公共资源。

第十三条 物业类公共资源的装修由城市更新主体负责,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装修标准按照《宝安区城市更新公共资源配置和建设标准》及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城市更新主体应在取得项目施工许可后一个月内,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申报装修方案。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充分征求各专业归口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宝安区公共资源装修方案审核意见书》。

第三章公共资源的验收和接管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建设和装修完成,且城市更新项目具备如下条 件后,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申请移交公共资源:

(一)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二)通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三)完成竣工测绘。

提交公共资源移交申请时,城市更新主体应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要求备齐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主体提交的资料经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核确认后,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对照《宝安区公共资源规划设计意见书》、经审定的规划设计图纸和装修设计方案等,对公共资源进行现场查验。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现场查验通过后,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向城市更新主体发出正式移交通知。城市更新主体应于接到通知后20日内,与物业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装修工程验收手续;与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办理实物和相关资料移交、签订《宝安区公共资源实物交接书》。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在未清空、未结清相关费用或未完成装修工程的情况下,不予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主体取得《宝安区公共资源实物交接书》后,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产权登记部门方可受理规划验收、开发项目房产初始登记。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主体办理物业初始登记时,应同时向产权登记部门提供公共资源产权转移登记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根据《宝安区公共资源实物交接书》及相关材料,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公共资源的产权登记。产权登记部门结合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提交的公共资源的转移申请资料,办理公共资源的转移登记。

第四章公共资源委托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实行同步接收、同步委托使用。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接收社区公共资源后,按规划用途与专业归口管理部门(物业使用单位)签订《宝安区城市更新公共资源委托管理 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未经区公共物业管理局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使用公共资源;未经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或受托单位许可,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开通水、电、气、电话、网络和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单位应于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后1个月内,将公共资源按委托用途投入使用。逾期未使用的,受托管理单位应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书面说明情况;说明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有权直接收回该物业,并向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单位原则上应按规划功能和既定方案使用公共资源,不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活动,不私自将物业转借、出租他人使用。

根据实际情况,确须改变规划功能进行使用的公共资源,申请单位应在取得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授权后,向社区居民公示,社区居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五条 各受托管理单位是公共资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管理使用的公共资源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受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巡查整改,确保公共资源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 住宅类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公共资源的水、电、 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用事业费,按所在物业区域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工业和商业类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公共资源的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用事业费,参照所在项目同类物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是所在物业区域的一部分,受托管理单位应接受所在物业区域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遵守公共管理规约,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物业服务费标准,根据物业的不同类型和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市场主导、兼顾公益的原则确定:

对垃圾转运站、公厕、环卫工人休息室、再生资源回收站、广场、道路等公共资源,物业服务企业应免收物业管理服务费;

出租经营的公共资源,按实际用途比照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同类型物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其它用于公共服务的公共资源,按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普通住宅的最低物业服务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非公共服务功能的公共资源或无法按公共服务功能使用的公共资源,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出租经营,经营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的产权登记、维修保养、资产处置、监管职责的相关规定,按照《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的有关条 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宝安区城市更新公共资源配置和建设标准

为加强城市更新公共资源(以下简称“公共资源”)的规划建设工作,确保公共资源设置科学、设计规范、实用适用,根据《宝安区城市更新公共资源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学校(幼儿园)的设置标准

第一条 学校的规划布点和建设规模应与其服务半径、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相匹配,根据片区学校分布情况及学位需求统筹确定。小学服务半径为500米,初中与九年一贯制学校服务半径为1000米。

小学服务人口数小于1.5万的,按不低于18班、65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服务人口数1.5-2万的,按不低于24班、87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服务人口数2-2.5万的,按不低于30班、108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服务人口数2.5-3万的,按不低于36班、130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

初级中学服务人口数小于3万的,按不低于18班、90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服务人口数3-5万的,按不低于24班、120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服务人口数5-7万的,按不低于36班、180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服务人口数7-9万的,按不低于48班、240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

九年一贯制学校服务人口数小于1.5万的,按不低于27班、122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服务人口数1.5-2万的,按不低于36班、163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服务人口数2-3万的,按不低于45班、204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服务人口数3-3.5万的, 按不低于54班、244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

第二条 幼儿园服务半径为100-300米,设计规模应与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相匹配,按不低于每万人15个班450座学位标准配置。

第三条 学校(幼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宜设置在出入方便、环境安静的位置,并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等场所。其出入口应直接临靠市政道路,且不宜设在小区车库(停车场)出入口附近。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市规划、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且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于远离相邻建筑物方位。

第五条 幼儿园厨房应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首层厨房的进货通道不能与成品出口设置为同一出入口。

第六条 学校相关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依照《深圳市宝安区配建中小学校建设投资验收标准指引(试行)》及《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执行;幼儿园相关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依照《深圳市宝安区配建幼儿园建设投资验收指引(试行)》执行。

第二章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设置标准

第七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辐射半径为800-1000米,养老 服务用房(含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星光之家等)应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组合设置,满足“医养结合”要求。

第八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设计规模应与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相匹配,服务人口数5万-7万(含)的,按不低于1700平方米(注:建筑面积,下同)设置;服务人口数7万以上的,按不低于2000平方米设置;服务人口数小于5万(含)的,按不低于1400平方米设置。

养老服务用房根据社区常住人口数量确定建设规模。社区常住人口数3万万的,按不低于1600平方米设置;社区常住人口数1.5万-3万的,按不低于1100平方米设置;社区常住人口数小于1. 5万的,按不低于750平方米或人均0.1平方米用地面积的标准设置。

第九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在群众上门方便、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位置,门面应临靠市政道路,并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生产、贮存等场所,与学校、垃圾站点、机动车出入口等设施保持10米以上的物理间隔。

第十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设置为连续楼层的,连续楼层不得高于两层,并配置专用的室内楼梯和垂直式电梯。

第十一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位于建筑物首层的面积不得少于总面积的60%,门面宽度不小于10米。

第十二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应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通风和采光须符合住宅建筑要求,室内应方正,且无隔断、无阻隔。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用房应设置排烟通道。

第十三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满足患者无障碍需求,门外有安全的人行通道;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达到消防建设要求;应符合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 例》的规定,设置污物运送的单独出口,可与消防逃生通道合并考虑;应符合国家《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2004)规定,设置好污水排放管道,配建好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应独立设置,占地面积不小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面积的1.5%,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居民区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0米,并设置隔离带,污水处理站管道连通每间临床科室,不得设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居民区等建筑物的地下室。污水处理管道连通污水处理站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每间临床科室,污水处理站有排入市政生活排水管遒的入口。其它细部标准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执行。

养老服务用房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满足无障碍需求,门外有安全的人行通道;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达到消防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的装修标准:

1.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2.地面用材应釆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 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4.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釆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釆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5.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釆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生间应能满足老、弱、病、残人士的入厕需求,洗手池和便器 应釆用非手动开关。

6.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耐火、无污染的材料。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按《宝安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形象设计指南》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章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工具房和再生资源回收站设置标准

第十五条 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根据服务面积、人流量和使用频率合理确定,具体依照《深圳市高品质公共厕所建设与管 理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垃圾转运站应按规划人口、人均垃圾产生量、垃圾站转运能力等条 件设置。

第十七条 垃圾转运站建设宜独立占地;确实无法独立占地的,可考虑附建式,并选在绿地、山边等区域或建地下式、半地下式。

第十八条 垃圾转运站选址应充分考虑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各项污染指标应达到相应环保要求,安装便于启闭的卷帘门,设置可启闭的通风口。

第十九条 垃圾转运站应尽可能远离民居,与居民区住宅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米,设置在尽可能隐蔽、对居民干扰小且与居民门窗有良好隔离条 件的地方,室内净高不低于6米。

第二十条 垃圾转运站应便于连接市政污水管网,排污管直径应≥300mm;站内应采用暗管排放渗漏液,站内排放管直径应≥200mm。室内外场地应平整并保持必要的散水坡度。

第二十一条 为方便垃圾压缩装置的放置,垃圾转运站室内应方正,且无隔断、无阻隔。垃圾转运站场地应满足垃圾运输辆卸料及回车作业要求,以及满足垃圾运输车辆进出站及停车等待要求。

第二十二条 垃圾转运站的其它技术标准参照最新版《深圳市垃圾转运站规划建设基本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环卫工具房优先与垃圾转运站或公共厕所组合设置,具体参照最新版《深圳市环卫工具房建设和管理指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应与垃圾转运站组合设置。

第二十五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工具房和再生资源回收站的装修标准:一次装修到位,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墙面 瓷砖到顶,天花板刷乳胶漆,安装洁具、灯具,通水、通电。

第四章社区综合服务用房(邻里中心)设置标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用房、文化活动用房、老年活动中心、市民学习中心、书店、阅览室、储蓄所等公共资源,应充分整合、集中设置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或称“邻里中心”,下同)其中:

配置的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用房,每处面积应不低于300平 方米;

党群服务中心应与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用房组合设置,并根据功能设置、服务半径、社区人口等因素确定建设规模,建筑面积1000-1500平方米,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求提高配置标准;

文化活动用房面积根据服务的常住人口数量确定。其中,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的,配置面积为8000-10000平方米;服务人口为1-2万人的,配置面积为1000-2000平方米;服务人口不足1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1处5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活动室;

市民学习中心服务半径为3000米,设计规模应与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相匹配,按不低于每万人100平方米标准配置。

第二十七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宜设置在群众出入方便、便于办事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 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等场所。

第二十八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连续楼层不宜高于三层;设置在连续楼层的室内必须配置楼梯和专用垂直式电梯。

第二十九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首层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且门面宽度不小于6米;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应设置在 建筑物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

第三十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通风和采光符合住宅(办公)建筑要求,其门面应临靠市政道路,室内应方正,且无隔断、无阻隔,满足群众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三十一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装修标准:

1.室内地面铺设防滑砖;

2.室内墙面、天花板刷乳胶漆;

3.洗手间应能满足老、弱、病、残人士的入厕需求,墙面贴瓷砖,天花板刷乳胶漆,安装洁具;

4.房间及走廊、楼梯、各功能房通电并安装灯具;

5.房间通电信、电视、有线网络;

6.门窗配套;

7.燃气管道铺设至外墙墙面,并预留阀门。

第五章社区警务室和邮政用房设置标准

第三十二条 社区警务室应根据辖区面积、辖区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最高每4000户或12000人应设置社区警务室。

第三十三条 社区警务室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并按窗口接待区、业务办公区、备勤室、洗手间等功能进行间隔。

第三十四条 社区警务室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临靠市政道路位置,门面宽度应不小于3.8米,门口坡道及室内通道等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基本要求。有条 件应设置紧急出警车专用车位。

第三十五条 邮政用房门面宽度应不小于6米。邮政用房和警务室应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公共资源集中设置。

第三十六条 社区警务室和邮政用房的装修标准:

1.室内地面铺设防滑砖;

2.室内墙面、天花板刷乳胶漆;

3.洗手间墙面贴瓷砖,天花板刷乳胶漆,安装洁具;

4.房间及走廊、楼梯、各功能房通电并安装灯具;

5.房间通电信、电视、有线网络;

6.门窗配套,并安装防盗设施。

第六章公交首末站设置标准

第三十七条 公交首末站应优先配置在人口集中的居住区、就业岗位集中的商业办公区、大型商业区以及公共建筑等主要客流集散点。

第三十八条 公交首末站应临靠现状或具备近期建设条 件的市政道路,避开交叉路口和小区主要车辆、行人出入口。

第三十九条 公交首末站应公交首末站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的地下一层。如具备条 件,公交首末站应与公共厕所集中设置。

第四十条 公交首末站的规模应结合用地实际情况、规划的公交线路数、发车频率、候车乘客数、站内交通组织等因素综合确定,单线路公交首末站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每增加一条 公交线路,面积增加600平方米。

第四十一条 公交首末站内应合理安排调度室、监控室、司机休息室等站务用房;停车区域应具备充电桩建设条 件。

第四十二条 公交首末站相关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依照《深圳市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执行。

第七章公共停车场(库)和公共充电站设置标准

第四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优先配置在就业岗位集中的商业办公区、大型商业区、公共交通枢纽、口岸以及公共建筑等主要客流集散点。

第四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临靠现状市政道路,避开交叉路口和住宅区(商业区)车辆、行人主要出入口。

第四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独立占地;确实无法独立占地的,应设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二层或地上楼层,与建筑物的自用停车场进行物理间隔。

第四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不少于100个标准停车位。设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二层或地上二层及以上的,应设置专门的人行通道,并按不低于每100个车位1部电梯的标准配备可直达地面的专用垂直式电梯。

第四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库)的应充分考虑市民绿色出行需求,合理规划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第四十八条 公共充电站应与公共停车场(库)组合设置,并按国家、省、市、区技术规范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四十九条 公共充电站和公共停车场(库)应按规范配置停车场标识系统、场内智能监控系统和车辆进出管理系统。

第五十条 公共充电站和公共停车场(库)的装修标准应符合深圳市交警部门对停车场许可经营的验收标准。

第八章净菜超市设置标准

第五十一条 净菜超市应结合所在区域常住人口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每1-2万人的服务规模,应设置500-1500 平方米的净菜超市;居住人口不足1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置1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净菜超市。

第五十二条 净菜超市室内净高不低于4米,设置两个以上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宽度大于2.5米,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门面宽度不低于4.5米,门口坡道及室内通道等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基本要求。

第五十三条 净菜超市的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门面应临靠市政道路,整体布局应方正实用、通风釆光良好。

第五十四条 净菜超市应配备便于接驳的三相供电、供水及排水排污设施,配置保洁工具存放室。

第五十五条 净菜超市的装修标准为:

1.室内地面铺设防滑砖;

2.室内墙面、天花板刷乳胶漆;

3.房间及走廊、楼梯、各功能房通电并安装灯具;

4.预留电信、电视和有线网络接口。

第九章其它设置标准

第五十六条 公共资源须设置在便于居民识别和使用的区域;除专门规定外,物业室内横梁及消防管道等最低处离地面的 距离不低于3米,套内面积实际使用率应不少于70%。

第五十七条 广场、社区体育活动场地面积大于420平方米的,其宽度应不小于15米。

第五十八条 其他未详细规定的公共资源的设置标准,参照上述类似性质公共资源执行,具体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或专业归 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之装修标准,为满足公共资源一般使用功能的标准;装修工程造价控制标准由区发改部门根据公共资源的功能、用途等情况分类制定;公共资源的具体装修方案由专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标准由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宝安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引

一、为保障城市更新活动中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宝安区城市更新过程中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宝安区范围内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活动。宝安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对宝安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宝安区城市更新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发布宝安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标准指引。

四、城市更新项目搬迁人应参照本指引在宝安区范围开展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活动,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在申报实施主体确认时报区城市更新局备案,经备案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内 容不得进行修改。

五、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搬迁人和被搬迁人应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协商议定搬迁补偿安置事项,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 件等相关事项。

搬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方式可分为:货币补偿、产权置 换(物业分成)、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六、为了保障更新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及搬迁补偿协议中产权置换(物业分成)未支付完的货币补偿款的履行,区城市更新局 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及其受托监管银行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监管金额为公共配套设施、搬迁补偿协议中产权置换(物业分成)的建安成本及未支付完的货币补偿款,公共配套设施、产权置换(物业分成)建安成本计算方法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 置换(物业分成)建安成本:公共配套设施、产权置换(物业分成)建筑面积X单位面积建安成本(按当期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可釆取保函形式履行保证责任,项目实施监管协议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更改。

七、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从区城市更新局建立的评估测绘预选库中抽取评估测绘单位。区城市更新局根据评估、测绘单位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一批评估测绘单位建立预选库。具体实施规则按经区财政局批准的预选釆购方案实施。

八、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单位不得迎合当事人的不当要求,釆取虚假宣传、承诺评估价格、给予回扣、诋毁他人抬高自己、虚假申报评估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城市更新拆迁补偿安置业务。

对于违反规定从事城市更新项目的评估、测绘活动,损害当事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中介单位,纳入诚信库管理,中介单位的诚信信息由区城市更新局定期发布,并将评估、测绘中介单位违反规定情况反馈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九、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专项规划获得通过后,其区域内的土地、建筑物权利人不得再出具设立企业的经营性场地使用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办理该区域内的企业设立登记。区域内的相关企业应当结合项目实施,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或者地址变更。

十、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专项规划获得通过后,区城市更新局提请产权登记部门严格审查更新改造范围内建筑物权属转移登记,涉及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产权登记部门在变更前告知区城市更新局。

十一、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专项规划获得通过后,区城市更新局函告区租赁部门,更新范围内建筑物办理房屋租赁业务应征求区城市更新局的意见。

十二、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专项规划获得通过后,区土地监察部门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巡查,制止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十三、城市更新被搬迁人对评估结果、测绘结果有异议的, 自收到评估、测绘报告之曰起10日内,可以向区城市更新局书面申请重新评估、测绘。区城市更新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曰起10曰内组织双方同意的第三方重新评估、测绘。重新评估、测绘的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应当认同。

十四、禁止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过程中釆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搬迁人搬迁,禁止被搬迁人釆取暴力、威胁等方 法阻碍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在搬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争议较大的,由区城市更新局搭建三方协商谈判平台,并组织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解决的,可循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十六、本工作指引由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宝安区城市更新项目重点企业引进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城市综合利益,积极提升产业空间,规范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引进工作,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重点企业及项目库建设

第二条 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库构成城市更新项目引进的重点企业,是指经区政府认定的、纳入宝安区重点项目库的企业,包括以下类型:

(一)宝安区重点项目库,由宝安区重点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库、宝安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与创新重点项目库构成。

(二)重点增资扩产项目指的是上年度工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宝安区重点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加大工业投资的产业项目。

(三)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指的是宝安区区外企业拟在宝安区投资的,投资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产业或总部项目。

(四)创新重点项目库包括已建成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重点创新平台、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等重点科技创新企业在宝安区的新建项目。

(五)将区投资管理公司、建设投资集团、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实业公司打造产业发展空间的项目纳入重点项目库。

第三条 宝安区重点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库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建设,宝安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由区投资推广署负责建设,宝安区创新重点项目库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建设。

第三章城市更新产业空间库建设

第四条 片区规划(含产业统筹片区)成果经宝安区城市更 新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区城市更新局应及时将成果函告区产业主管部门;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片区规划确定的改造区域与产业需求空间进行对接,形成产业空间基础数据,纳入宝安区城市更新产业空间库。

第五条 对于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和已批更新单元规划的产业类更新项目,由区城市更新局提供相应基础信息,纳入宝安区城市更新产业空间库。

第六条 产业类更新项目在土地合同签订和完成报建任务后,区城市更新局将具体项目纳入宝安区城市更新产业空间库。城市更新局应对项目提供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以及有销售意向的情况函告专业委员会,由专业委员会组织需要购买的重点企业开展优先谈判工作。

第四章重点企业与产业空间对接平台运作机制

第七条 区城市更新产业发展委员会作为重点企业与产业空间对接平台,负责统筹重点企业(项目)的认定、引进、对接、监管和服务,推动重点企业(项目)与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空间)的有效对接。

第八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重点企业与产业空间平台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包括网站建设、标准化建设和运营管理)。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宝安区城市更新重点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库的项目信息釆集、更新。区投资推广署负责宝安区城市更新重点企业招引项目库的项目信息釆集、更新。

第九条 区投资推广署负责引进城市更新重点企业(项目)的对接洽谈、日常联络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并结合城市更新产业空间库,提出引进重点企业(项目)与产业空间匹配的意见。

第十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重点科技创新企业和产业空间的信息釆集和录入、条 件匹配、日常联络、跟踪服务以及入网企业的资信资格审查等。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成后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进行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可委托区属国有企业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第五章政策服务

第十二条 区城市更新产业发展委员会负责指导重点企业(项目)与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主体共同编制产业规划发展报告。

第十三条 对属于解决重点企业(项目)产业空间需求的城市更新项目,区城市更新局予以优先列入宝安区年度城市更新计划。

第十四条 对属于解决重点企业(项目)产业空间需求的城市更新项目,区投资推广署按照《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若干措施》的规定,给予优先扶持奖励;对于重点企业与产业空间对接失败、对接不顺利或长时间无进展的项目,区投资推广署应对重点企业和产业空间提供方分析问题原因,制定解决方案,针对性的出台相应优惠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区经济促进局应当与产业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主体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明确监管阶段、监管内容、监管要求、监管措施及配建标准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宝安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宝安区城更新项目土地权属认定规则

为解决我区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权属认定问题,规范我区城市更新土地确权工作,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暂行措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可直接确认为合法用地类型。

(一)房地产证、土地出让合同、竣工项目处理决定书、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和规划确认文件

此类用地范围清晰,面积准确的,直接认定为合法用地。

(二)非农建设用地

根据深府〔2004〕102号文规定所确定的指标中已划定或未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旧屋村用地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试行)》(深规土〔2010〕439号)认定的范围。

(四)已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即“两规”)

取得房地产证书、取得违法建筑历史用地处理决定书、取得规划确认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

用地单位和范围明确,记载用途与现状功能一致,坐标清晰的,可直接确认为合法用地。

(六)集体土地使用证

用地单位和范围明确,记载用途与现状功能一致,坐标清晰的,可直接确认为合法用地。

(七)由原宝安县代为行使规划国土职能的单位签署的基建委托合同书(建房合作书)

能有效确定使用范围的,可直接确认为合法用地。

(八)经原县级人民政府或国土管理部门已核发用地批文的划拨用地、征地返还地、同富裕工程、非农建设用地(不属于根据深府〔2004〕102号文规定所确定的指标中已划定或未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

范围清晰,批地功能与实际功能一致的,可认定为合法用地。

二、经处理可认定为合法用地类型。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用地范围不明确,用地单位实际已建成并占用至今,通过地籍调查和分宗定界等程序确定后,可确认为合法用地。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

用地范围不明确,用地单位实际已建成并占用至今,通过地籍调查和分宗定界等程序确定后,可确认为合法用地。

(三)由原宝安县代为行使规划国土职能的单位签署的基建委托合同书(建房合作书)

用地范围不明确,用地单位实际已建成并占用至今,通过地籍调查和分宗定界等程序确定后,可确认为合法用地。

(四)70个历史遗留项目

70个历史遗留项目,按照《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规定》(粤府〔2009〕78号)文的有关规定理顺经济关系后可视为完成确权。

(五)已划定拟申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经核算,合法用地在大于50%小于60%之间的

按照“两规”处理规定,简易处理后可确认为合法用地。

(六)《房屋所有权证》

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处理,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和规划 确认文件可认定为合法用地。

(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用地。

三、本规则在征求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宝安区整治提升工作指引

整治提升是指在严格遵循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局部整理、环境优化、功能完善等手段实施环境安全形象综合提升的改造模式。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等系列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整治提升类型

宝安区整治提升主要分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文化遗产保护整治提升两类。整治提升以“环境提升,完善配套,文化保护,产业升级”为原则,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为目标,合法有序高效推进。

(一)旧工业区整治提升

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是指旧工业区在不改变产业功能的前提下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的进行的综合整治。

(二)文化遗产保护整治提升

文化遗产保护整治提升是指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二、适用的政策

整治提升一般不新增建筑面积,确有需要的,可增加不超过

现状建筑面积总量15%的电梯、连廊、楼梯、垃圾房、门卫、配电房、消防设施等辅助性公用及公共服务设施。新增建构筑物的相应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文化遗产保护整治提升除建设必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及保护需要建设附属设施外,一般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设的,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改变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在文化遗产保护整治提升过程中涉及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釆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三、申报资料

(一)整治提升申请书(提交所有业主签字盖章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提交原件,其它提交复印件);

(三)土地和建筑物权属证明资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整治提升方案(提交所有业主签字盖章原件);

(五)存在安全隐患和7或需要完善现状功能的证明材料(提交照片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六)原建筑物主体结构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证明材料(提交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备案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相关材料等原件);

(七)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应提交产业主管部门意见,文化遗产保护整治提升项目应提交文体主管部门意见(提交原件)

(八)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应提交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产业监管协议》和与街道办签订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施工监管协议》;文化遗产保护整治提升项目,应提交与区文体主管部门签订的《文化遗产保护整治提升项目产业监管协议》和与街道办签订的《文化遗产保护整治提升 项目施工监管协议》;

(九)区城市更新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整治提升办理程序

由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要求,提交整治方案,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办理。区城市更新局征求和综合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初步意见,报整治提升专业委员会审定,并向更新工作委员会报备。

经整治提升委员会批准新建辅助性公用及公共服务设施的,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区城市更新局出具规划审查意见,消防、环保、水务、住建等职能部门根据规划审查意见,按程序办理消防审核备案、施工审核备案等相关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各职能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二)整治提升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单位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主体责任。

(三)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许可后,加强监管工作,及时将审批许可情况告知网格办、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开展巡查监管工作。

(四)区和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对不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依法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无法釆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六、附则

(一)本指引由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自发布之曰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三)其他类环境整治提升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根据《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深圳市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深建规建〔2016〕7号)《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深建规建〔2016〕8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宝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活动。

第三条 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消除地质灾害、违法建筑、危旧楼房等公共安全隐患,大力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改善棚户区居住生活环境,提升居住品质,探索具有宝安特色的棚户区改造模式,适应我区全面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现代化国际化海滨宝安、产业名城、活力之区的目标要求。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棚户区多为建筑密度大,地质灾害多、老化现象严重,问题隐患尤为突出的居住区域。棚户区改造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把城市公共安全放在首位,为老百姓生产生活提供更加安全、更加舒心的居住环境。

连片开发,综合配套。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的总体要求,坚持连片开发,将棚户区改造成为房屋质量优良、功能齐全的特区一体化示范区。各项基础设施要配套完善,同步建设。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棚户区实际情况,结合棚户区改造需求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优先改造连片规模大、住房条 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基础设施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缺乏、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前期由政府主导,后期实行市场化运作,棚户区改造以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为主目标,与城市更新相结合,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特区一体化战略相结合,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多渠道筹措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

 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是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与其下设的委员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构建成全区棚户区改造领导组织体系。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城市更新委员会认定并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后,按城市更新工作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职责规定

第六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职责

1.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计划审查工作,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审查。

2.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抽查及专项验收、超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质量安全监督。

3.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及建设标准提出意见,并进行接收。

4.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规划验收。

5.负责对建筑物的拆除进行安全管理,对拆除方案进行备案;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棚户区改造活动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区城市更新局职责

1.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

2.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权属核查、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负责确认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

3.负责受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出具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初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地价测算,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负责合同落实和合同管理。

5.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口许可;负责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验收。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职责

1.街道办事处参与棚户区改造计划和专项规划审查。

2.负责棚户区项目的改造意愿征集、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谈判工作。

3.负责对棚户区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对搬迁补偿工作进 行指导。

4.负责对辖区内棚户区项目建筑物的拆除安全监管。

5.依职责对棚户区项目涉及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用地的使用、集体资产处置提出初审意见。

6.对辖区棚户区项目范围内的新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7.负责及时处理因棚户区项目而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积极维护棚户区项目工作秩序。

第九条 深圳市宝安人才安居有限公司职责

1.参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搬迁补偿和安置工作。

2.负责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融资工作。

3.负责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

4.负责回购实施主体为其他单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的人才住房。

第十条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参照区城市更新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一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主体按照要求,备齐相关申报材料,向区住建局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区住建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的改造规模、范围、改造意愿、土地权属、消防安全评估、检测鉴定和建筑安全等级评定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区住建局将审查情况报区规划专业委员会研究后提出初审意见,计划内容和深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计划初审,满足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规划专业委员会征求各专业委员会意见,各专业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规划专业委员会收到其他专业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核结果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区住建局按规定公示;未通过审议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区住建局在棚户区改造计划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并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议。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公告。经审议通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报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备案后纳入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管理参照《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关于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由宝安人才安居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确需由其他单位作为实施主体的,作为个案由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的用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规划验收管理参照《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关于城市更新用地审批及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宝安区城市更新公示公告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及其建设项目的公示行为,建立城市更新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强化城市更新及其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权益和政府利益,增强城市更新及其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结合我区更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实施

城市更新及其建设项目公示分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两类。城市更新工作过程中涉及的公示公告行为,由承办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拟定公示文件,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转综合科组织实施(现场展板由经办部门按照局领导签字确认的文件制定),公示原则上需在分管局领导签字后两天内进行。

二、公示内容

1.更新意愿公不。

2.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公示。

3.更新单元计划公告。

4.更新单元专项规划草案及修改公示。

5.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公告。

6.建设用地许可证修改公示。

7.旧屋村范围认定公示。

8.土地确权公示。

9.拟确认改造实施主体公示。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告。

11.总平面图修改公示。

12.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三、公示方式

1.媒体公示。通过报纸进行公示,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任选一家,以及《宝安日报》进行公示。

2.网络公示。通过宝安政府在线网站进行公示。

3.现场公示。由项目经办人在区城市更新局、项目所在街道办、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项目现场设置展板进行公示。

四、公示时间及公示意见处理

(一)公示时间

I..更新意愿公示时间:7天。

2.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公示时间:10天。

3.更新单元计划公告时间:5天。

4.更新单元专项规划草案及修改公示时间:30天。

5.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公告时间:5天。

6.建设用地许可证修改公示时间:30天。

7.旧屋村范围认定公示:10天。

8.土地确权公示时间:5天。

9.拟确认改造实施主体公示时间:7天。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告时间:无。

11.总平面图修改公示时间:7天。

12.其他未列明的公告公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意见处理

各类公示意见收集、处理,依据相关政策执行。

五、公示费用

公示费用分项目单位承担和城市更新局承担两类。对于政策明确由项目单位承担公示费用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支付公示费用,其余公示费用均由城市更新局承担。

宝安区城市更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管理规则

一、为有效化解我区城市更新项目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切实加强源头防范,确保城市更新项目顺利有序进行,根据《深圳市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 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区城市更新局根据城市更新项目存在的风险状况,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稳定风险评估,费用在区城市更新局部门预算 中列支。

三、对以下城市更新项目,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已发生信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的项目;

(二)新申请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旧住宅区改造项目;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项目。

四、评估报告应梳理出城市更新项目存在的风险点,分析风险点形成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化解措施。

五、评估结果根据梳理出的风险点程度,提出可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六、对于梳理出有风险点的城市更新项目,制定相应的维稳工作方案。

七、评估报告经区城市更新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区政法维稳部门备案。

八、评估报告经审批后,各相关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落实工作,不得推诿、扯皮。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化解合力。

九、街道办作为属地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好城市更新项目信访和维稳工作,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处置。

十、区政法维稳部门负责对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贯彻落实不力引发重大不稳定隐患或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主体要及时通报,造成严重影响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安区城市更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规则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强区放权,实现审批提速提效,推动城市更新加快实施的工作部署,加强对城市更新全流程监督,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切实办好优质、高效、廉洁的城市更新项目,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主要领导应切实担起第一责任,亲自抓好部署,每年组织对所负责的城市更新重要环节、重点岗位进行廉洁性审查,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及时堵塞风险漏洞。分管领导应对分管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对从事城市更新相关业务的党员干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

第二条 区城市更新局按照市、区统一部署的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各街道、各区域均衡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城市更新片区规划,并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定。

片区规划应结合产业发展定位和要求,优先落实公共设施,综合考虑道路网格、自然条件、产权边界及实施难易等因素统筹 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第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根据相关规定,科学确定开发强度和开发时序,明确公共设施配建内容,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共配套设施等重要事项调整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相关内容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和《宝安日报》及“宝安政府在线”、项目现场及辖区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第四条 加强城市更新信息公开力度,涉及需要公示的事项,均应在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网站或相关平台上进行公开,不得虚构公开信息或选择性公开。

区城市更新局应按需举办“城市更新开放曰”活动,邀请社会各界熟悉了解城市更新全流程、各环节事项,实现所有业务集中化、公开化、透明化办理,打造阳光工作平台。

第五条 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图纸。由区城市更新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 人员进行规划验收。

相关部门应严格履行城市更新有关工作职责,严格把关保障性住房、产业用房、公共配套用房等的设计、验收、接管、运营监管等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

第六条 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企业,区城市更新局应当拒绝办理有关城市更新业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被红色警示的企业名单抄送区城市 更新局。

第七条 相关部门参与城市更新业务的公职人员不得接受开发单位组织的吃请、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财物、礼品、有价证券等。

第八条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事项,并答复有关当事人,不得故意拖延不办,更不得“吃拿卡要”。

第九条 与城市更新申报主体或开发单位的主要经营人员、法定代表人存在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参加有关决策会议和有关审批、执法、验收等事项。第十条 区审计局依据工作职责对城市更新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区纪委监察局组织力量每年按一定比例抽取城市更新项目进行专项监察,主要包括资料完整性、流程规范性、信息公开及时性等,重点检查土地性质调整、容积率调整、公共配套设施调整等重要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

第十二条 区纪委监察局通过廉政约谈、明察暗访、廉政回访、专项监察、案件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城市更新各项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吃拿卡要”行为的,加大无为问责力度,严肃实施问责;对发生重大工作失误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或发生严重腐败案件的,一律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一案双查”,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涉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市更新项目;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申报主体和在递交申报材料和开发单位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应与区城市更新局签订廉洁承诺书。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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