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关于供电设施投资界面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穗建公共〔2015〕982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类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做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广州供电局加大资金投入,对广州地区供电设施投资界面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根据规划要求和用电需求,用电客户在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提供变电站用地或公用开关房的,广州供电局可将供电设施投资界面从原用电客户接入广州供电局电网的连接点调整至用电客户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以下简称“新调整界面”)。
用电客户自愿投资等其它情况仍按原供电设施投资界面执行(即用电客户负责投资从广州供电局电网的连接点以后受电设施,包括电气设备、土建)。
二、适用范围
广州地区除以下用电客户仍沿用原供电设施投资界面外,其他用电客户可选择新调整界面:
1.统建住宅小区;
2.临时用电客户;
3.机场、铁路等国家已发布供配电标准的特定行业;
4.钢铁、水泥等国家限制淘汰类、产能过剩产业;
5.国家对其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危化品行业。
三、工作要求
(一)符合新调整界面的用电客户,选择自行投资供电设施的,应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建设,并与广州供电局签订自愿投资协议,相关操作程序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新调整界面的用电客户,选择由广州供电局投资建设至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供电设施的,应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需建设公用开关房的,用电客户应在其红线范围内建设符合使用标准的线路走廊和开关房土建,并无偿移交广州供电局使用;广州供电局负责该开关房电气设备及电源侧线路投资建设。
2.需建设变电站的,用电客户应在其红线范围内无偿提供变电站用地及办理报建手续,可选择由广州供电局负责变电站土建,也可自行建设后由广州供电局按土建成本回购。变电站土建完成后,用电客户将产权移交广州供电局,由广州供电局完成电气设备建设。
3.用电客户应配合广州供电局完成红线范围外供电线路走廊相关报建工作。
4.为满足用电客户用电需求,确保供电设施项目具有合理的建设工期,应按以下时间提前向广州供电局申请用电报装:
1)报装容量在100 kVA以下的用户,应在用电1个月前进行用电报装;
2)报装容量在100-3000kVA(不含)的用户,应在用电6个月前进行用电报装;
3)报装容量在3000-10000kVA(不含)的用户,应在用电12个月前进行用电报装;
4)报装容量在10000-20000kVA(不含)的用户,应在用电18个月前进行用电报装;
5)报装容量在20000kVA及以上的用户,应在用电36个月前进行用电报装。
5.用电客户如无法按以下时间完成相应工作时,用电时间则相应顺延。
1)需在红线范围内建设公用开关房的,用电客户应在用电前3个月完成红线范围内线路走廊和开关房土建建设并移交广州供电局。
2)用电客户选择自行建设变电站土建的,应在用电前12个月完成变电站土建建设并移交广州供电局。
3)用电客户选择广州供电局建设变电站土建的,应在用电前24个月完成变电站土建相关报批手续并移交广州供电局。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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