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三旧改造”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有关问题的函

穗建计函〔2010〕2998号

各区政府、市“三旧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三旧改造”项目办理城市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手继有关流程,经向市领导专题请示(见附件),现就办理“三旧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有关问题致函如下:

一、“三旧改造”项目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面积以市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件办结通知书确认的面积为准。

二、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面积,首先由区三旧改造部门提出,然后报市“三旧办”审核确认。

三、我委根据市“三旧办”审核确认的具体面积,计算并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事宜。

专此函达

附件:泽群批1677号(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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