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