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关

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

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穗建技〔2015〕278号

 

区(县级市)建设局、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粤建科〔2014〕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穗府92号令)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4〕135号)要求,对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部署落实,明确责任部门,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确保完成绿色建筑工作任务。

二、加强绿色建筑项目重点阶段管理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对于规定范围内必须实施绿色建筑的项目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将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要求与成本费用纳入节能评估材料,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规定范围内必须实施绿色建筑的项目应当在土地出让时明确项目实施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载明。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在总体布局、绿地设置等方面充分考虑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并在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设计、施工和验收环节的管理。市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负责拟定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登记文件,并指导建设、设计和审图单位填报。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指导施工单位填报绿色建筑施工验收登记文件,并严格监督建设单位是否按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进行竣工验收。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登记文件纳入工程项目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予以查验。

三、加强监督考核

市城建领导小组将绿色建筑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并对各相关单位及各区(县级市)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通报。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5年3月1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建办科〔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降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有关要求,决定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性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承担着为城镇居民提供工作生活服务的重要功能,有效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在当前一些政府投资的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中,存在着片面追求外观造型、忽视使用功能及内在品质、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缺乏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等突出问题,投资和能源资源浪费严重。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可以确保建筑在全寿命使用周期内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显著提高投资效益,节约运行成本,并可以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对在全社会推行绿色建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绿色建筑内容,将绿色建筑有关成本纳入估算投资。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及建筑工程设备、材料、产品等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并在相关协议、合同中明确。鼓励采用建筑工业化等建设模式和使用绿色建材。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按照《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或在建筑节能专篇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鼓励根据地方及项目特点,进行绿色建筑精细化、差异化设计,注重被动式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与应用。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在施工方案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采取绿色施工措施。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合同要求由施工单位或委托专业单位,对项目采暖空调、照明、通风、自动控制等系统进行专门调试,确保系统运行效果与设计要求相一致。

  三、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

  1.严格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各级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审批管理,落实发展绿色建筑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严格管理。

  2.加强项目规划审查。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就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3.强化施工图审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导则,编制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审查要点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加强项目建设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设期间,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绿色建筑各项标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随意变更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5.规范项目验收及评价。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相关设计、施工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规定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项目可认定为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鼓励建设、运行水平高的建筑项目申请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运行标识。

  四、完善实施保障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积极完善相关保障措施,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抓紧制(修)订绿色建筑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及指南,分类制订办公建筑、医院、学校、商场、宾馆、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要求。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材料、产品的研发,并积极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推广使用。要对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进行标准及技术方面的培训,培育绿色建筑第三方咨询、检测机构,增强服务市场能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把此项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国家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建办科〔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降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有关要求,决定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性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承担着为城镇居民提供工作生活服务的重要功能,有效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在当前一些政府投资的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中,存在着片面追求外观造型、忽视使用功能及内在品质、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缺乏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等突出问题,投资和能源资源浪费严重。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可以确保建筑在全寿命使用周期内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显著提高投资效益,节约运行成本,并可以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对在全社会推行绿色建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绿色建筑内容,将绿色建筑有关成本纳入估算投资。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及建筑工程设备、材料、产品等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并在相关协议、合同中明确。鼓励采用建筑工业化等建设模式和使用绿色建材。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按照《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或在建筑节能专篇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鼓励根据地方及项目特点,进行绿色建筑精细化、差异化设计,注重被动式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与应用。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在施工方案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采取绿色施工措施。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合同要求由施工单位或委托专业单位,对项目采暖空调、照明、通风、自动控制等系统进行专门调试,确保系统运行效果与设计要求相一致。

  三、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

  1.严格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各级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审批管理,落实发展绿色建筑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严格管理。

  2.加强项目规划审查。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就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3.强化施工图审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导则,编制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审查要点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加强项目建设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设期间,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绿色建筑各项标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随意变更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5.规范项目验收及评价。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相关设计、施工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规定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项目可认定为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鼓励建设、运行水平高的建筑项目申请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运行标识。

  四、完善实施保障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积极完善相关保障措施,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抓紧制(修)订绿色建筑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及指南,分类制订办公建筑、医院、学校、商场、宾馆、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要求。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材料、产品的研发,并积极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推广使用。要对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进行标准及技术方面的培训,培育绿色建筑第三方咨询、检测机构,增强服务市场能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把此项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国家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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