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高校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珠规建保〔2016〕5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引进高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引进高校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珠海市引进高校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指引(试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11月16日


珠海市引进高校教职工共有产权

住房实施指引(试行)

为了进一步创新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市引进高校教职工住房保障方式,市引进高校在试行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时,应遵守以下实施原则:

一、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推进范围及性质

(一)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推进范围。根据《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引进高校教职工住房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珠规建保〔2011〕1号)的规定,市引进高校在2006年9月28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或者2006年9月28日以前已经建成或在建但未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市引进高校可以选择办理学校集体大产权证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教职工;或是试点推行共有产权住房,由市引进高校将部分产权出售给教职工,学校和购房教职工按比例共有产权,具体比例由市引进高校自行确定。

新建的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各市引进高校在办理用地和规划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将项目申报为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

(二)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各市引进高校建设的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为政策性住房,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及统计。

二、购房教职工的范围

市引进高校正式聘用、且其家庭在我市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在职教职员工。无房或住房困难的教职工应当优先保障。

三、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面积规定

市引进高校新建设的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下,为了引进高层次人才需要,可以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10%以内的大户型住房,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高层次人才为经教育主管部门评审或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教育人才。

市引进高校将在《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引进高校教职工住房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实施以前已经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给教职工的,可按照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办理相关手续。

四、实行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联席会议审核制度

市引进高校实施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实行联席会议项目个案审核制度。市引进高校实施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的项目,应当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销售对象、销售价格、住房分配销售、份额变化及后续管理等内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向校内公示后,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珠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后实施。联席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时,要围绕以下主要内容及原则进行审查:

(一)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对象的确定。市引进高校应严格按照本实施原则第二点的规定执行。市引进高校违反本条规定销售教职工住房或是为教职工提供虚假资料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市引进高校改正、并向全市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通报,纳入市住房保障诚信系统黑名单向社会公布。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教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购房资格,并将其不诚信行为纳入市住房保障诚信系统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理。

(二)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的确定。市引进高校应该综合教职工住房的建设成本、同地段的商品价格以及教职工的购买能力、今后回购等情况确定销售价格,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同时对学校回购价格或是教职工内部流转价格确定原则等均应确定。不同楼层、朝向住房的销售价格可以适当浮动。

(三)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分配原则的确定。市引进高校应该根据学校教职工的结构情况制定教职工住房的建设及分配销售方案。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大面积的住房只能销售给学校引进的、经评审确认的高层次人才。

(四)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份额确定和变化原则的确定。市引进高校应该综合教职工住房的建设成本、同地段商品住房项目土地的出让价格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等与教职工的购房价格等情况确定市引进高校与教职工的共有份额。

市引进高校可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将学校拥有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的份额逐步转让或奖励给教职工,并在《实施方案》及《购房合同》中明确转让价格的计算和奖励等相关原则。

(五)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后续管理原则的确定。市引进高校可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学校拥有份额部分产权住房的使用、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等支付原则。鼓励学校免收租金让利教职工。禁止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对外出租,市引进高校负责监督管理,经查实对外出租的教职工住房,购房教职工所在市引进高校应该将共有产权住房回购后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无房教职工。

五、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办证及流转

(一)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办证。市引进高校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到教职工名下,按照购房人与学校拥有的产权份额进行登记,但不得上市流转;初始登记及后续变更登记时应当在产权证书上明确载明“行政划拨土地、市引进高校共有产权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字样。

1.初始登记。市引进高校教职工住房初始登记直接确权到建设教职工住房的市引进高校名下,具体所需资料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参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初始登记所需资料确定。

2.资格审核。本实施原则的资格审核,只对购房教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是否享受过住房保障的政策优惠进行审核。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教育、市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审核,并出具是否符合资格的文件。市引进高校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1)市引进高校向国土、规划部门申报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国土、规划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项目验收资料。

(2)市引进高校提供购房教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册(含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购房者为本校教职工的身份证明及承诺书;(学校承诺若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市引进高校制定的《实施方案》。

(4)高层次人才评审或认定确认相关资料。

3.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办证。市引进高校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到教职工名下,按照购房人与学校拥有的产权份额进行登记。市引进高校办理房地产登记,应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

(1)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享受情况相关审核文件。

(2)市引进高校与购房教职工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购房资金支付证明。

(二)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流转原则。教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让住房的,只能由本校回购后再销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本校教职工,经学校同意,也可以由原业主直接转让给经资格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教职工。回购价格及流转原则由高校与购房教职工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购房教职工去世后,教职工拥有的份额可以继承,如发生继承时有关继承人不符合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由市引进高校进行回购或经市引进高校同意后于合理期限内直接转让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其他教职工,回购的具体事宜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回购涉及的税费,按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三)办证后续登记管理制度。市引进高校初次办理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房地产权证、变更产权份额或是流转后重新登记的,均应当将产权人、产权份额、产权证号及变更等信息,在房地产权证或是变更登记完成后7日内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相关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六、监督管理

国土、住房规划建设等部门,对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审批及建设过程中,要按照本实施原则进行监督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本实施原则予以登记。

七、解释权规定

本实施原则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八、附则

本实施原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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