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

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6〕8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探索,规范引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36号文有关要求,围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逐步完善各项扶持政策和措施,在确保履行好公益服务职能和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前提下,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积极性。同时要加强对文化文物单位的规范引导,推动其根据自身馆藏资源,采取适合自身发展的方式进行开发,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特别是要避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文化价值脱节。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试点先行,创新机制。符合条件的部分省级、副省级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可向省文化厅申请开展开办符合发展宗旨、以满足民众文化消费需求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试点。各试点单位要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结合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工作,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体制机制。

  三、加强合作,融合发展。试点单位要依托馆藏资源、形象品牌等要素,通过版权授权开发、合作开办企业等模式,加强与创意设计、工艺制作、营销渠道等社会力量及开发投资机构、文创企业的深度合作,提升创意能力和设计水平,共同开发适应现代生活、满足多样化文化需求的优秀文化创意产品,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要以文化会展、文化产权交易所、文物商店、文创产品创新设计中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等为平台,搭建集产品开发、生产、推广及版权交易为一体的营销网络,培育具有广东特色、文化内涵丰富、体现现代潮流的文化创意产品品牌。要创新推广理念、方式,推动“文化+电子商务”、“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拓展发展空间和营销渠道。

  四、积极推广,强化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文化创意产品的展示传播渠道,将优秀文化创意产品纳入“文化走出去”及对外贸易的范畴。在开展文化交流、经贸合作、地方形象和旅游推广活动中,优先选择优秀文化创意产品作为本地区品牌形象进行宣传。要积极落实文化产业扶持政策,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纳入相关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纳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设计人才纳入文化人才扶持计划,切实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加大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9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