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

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

法工委发〔2007〕2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2007年3月28日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同意你局意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限,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函件邮递的时间应当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时限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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