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开交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顺府发〔2015〕15号

 

佛山新城管委会,“两德”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打造阳光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村(居)征地留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供地后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管适用本意见。

上述土地公开交易实行全区统筹安排,纳入区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且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方可推出市场。

第二条 本意见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均须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进行。

第三条 严格执行土地公开交易保密制度。对土地公开交易底价、竞买申请人及其保证金缴纳情况等信息知情的人员在公开交易活动结束之前必须保密。

第四条 实行“双推”制度。在地块正式推出市场前必须进行推广宣传,通过区、镇(街道)两级公共平台和各种媒介加强宣传;对于重要地块,土地储备机构要召开专场土地推介咨询会,促进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最优化。

第五条 本意见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均不准设置任何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性准入条件。确因城市提升、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原因认定为区重点引入项目的用地(不含住宅用途)和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时,可从产业类型、税收目标和投资强度等方面设置专项开发建设要求,其中工业项目用地还可增设注册资本、环保指标等专项开发建设要求;含住宅用途的用地不准设置任何影响公平竞争的开发建设要求。

拟纳入区重点引入项目和工业项目的用地,委托人需报经区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联审小组评审确认同意后,方可委托土地公开交易;提出专项开发建设要求的,委托人须按有关要求制作《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一并纳入土地公开交易方案报批。

第六条 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出让的,非商品厂房用途的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我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其他用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该地块基准地价评估价的70%,底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第七条 宗地基准地价评估价按网格点基准地价评估价和级别基准地价评估价中价高者确定,当二者差额相比超过30%时,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评估价作为基准地价评估价。第七条征地留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转让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留用地处置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其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成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处置经营性留用地时留取一定比例的物业作为集体资产长期运营,但不作强制性规定。

第八条 征地留用地公开交易前,集体经济组织须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地价进行评估。公开交易转让起始价和底价均由委托人根据中介评估机构评估价和基准地价评估价综合确定,但转让起始价不得低于该地块基准地价评估价的70%,底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宗地基准地价评估价的确定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征地留用地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置。需公开交易的征地留用地,在公开交易成交前,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土地处置协议,其市场价值必须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交易确定。处置留用地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所有,须按照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分配使用,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应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以各种形式支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外的单位(个人)。

第十条 受让人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开发建设协议的约定使用土地。对受让人的违约行为记入企业、个人诚信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区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对受让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区招商引资行政主管部门会镇(街道)招商引资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对工业项目和区重点引入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协议履约情况进行监管,须每年将土地供应后的整体履约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对未达到投资开发建设协议约定要求的,由相关单位追究违约人的违约责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处置收益的分配使用。区审计局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及土地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区纪委(区监察局)联合区有关单位,加强对土地公开交易过程、留用地处置及收益分配过程和土地供后管理工作的监管,依法查处土地公开交易过程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私自处置土地、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区政府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区有关部门可依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会区监察局、农业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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