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穗建筑〔2010〕3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现在《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09〕1036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建筑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诚信评价标准及规程详见附件2。

三、各评价主体开展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的要求、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在招标投标环节中的应用、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的开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均参照原已发布的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穗建筑〔2009〕1036号文)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

1.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标准

2.建筑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标准

序号

项目

分值

子项

评价标准

1

基准分

50

基准分

任何企业首次参加评价或年初加基准分50分

2

业绩

30

累计中标总额

最近2年内累计中中标金额排名第1-5名的得30分;排名第6-10名的得27分;排名第11-15名的得24分;排名第16-20名的得21分;排名第21-25名的得18分;排名第26-30名的得15分;排名第31-35名的得13分;排名第36-40名的得10分;排名第41-45名的得7分;排名第46-50名的得4分;50名以后有中标项目的得1分,没有中标项目的得0分。

3

纳税

得分

15

近2年度累计在广州地区或穗(含省直)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

前两年度累计在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第1-5名的得15分;排名第6-10名的得14分;排名第11-15名的得13分;排名第16-20名的得12分;排名第21-25名的得11分;排名第26-30名的得10分;排名第31-35名的得8分;排名第36-40名的得6分;排名第41-50名的得4分;50名以后有纳税的得2分,没有纳税的为0分。

4

最近2年内在广州地区获奖奖项加分

监理企业

获奖

全国先进监理公司

每获一项加5分

广东省先进监理企业

每获一项加4分

广州市监理行业先进工程监理企业

每获一项加3分

在广州地区监理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获奖奖项(同一工程项目的获奖只按最高等级计算)

国家奖(包括鲁班奖、市政金杯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金质奖、银质奖)

其中银质奖每获一项加5分,其余获奖每获一项加7分

广东省奖(包括金匠奖、省优良样板工程、省双优工地)

每获得一项加3分

广州市奖(包括市五羊杯、市优良样板工程、结构优良样板工程、市双优工地)

每获得一项加2分

5

获奖加分

上一年度被广州市工商局、广东省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加2分

6

不良

行为

扣分

严重不良行为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20分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

投标人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一般不良行为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10分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投标人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轻微不良行为

投诉事实不实的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5分

其他轻微不良行为

注:1、业绩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为准。如中标单位是联合体,则中标金额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注明的双方各自比例进行划分,联合体协议未注明比例的可以均分。

  2、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有行贿行为的企业,其市场行为综合评价得分清零。

  3、每有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的,暂停投标报名三个月。

  4、在人民检察机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暂停投标报名2年。

  5、省双优工地、市双优工地作为单独序列计算获奖,与其他奖项分开计算。如同一个项目获多次省双优工地或市双优工地,可以计算多次省双优工地或市双优工地加分,但同一工程项目的获奖只按最高等级计算。

  6、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在穗省属企业在广东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的所得税项。


附件2:

建筑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一、简述

  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是诚信综合评价的一部分,其评价权重占诚信综合评价总权重的40%。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由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和企业良好评价、企业不良评价组成,其中: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权重为40%,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权重为60%。

  二、工程评价

  (一)评价范围、标准、周期和计算。

  1.广州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报监开工之日起至完工,除因法定节假日、资金不足或其他原因停工外,管辖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广州市监理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标准》(详见附表2,由市质监站制定),管辖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广州市监理企业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标准》(详见附表3,由市安监站制定),对其至少每半个月分别进行一次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日期(见附表4)前,完成对其监督范围内所有正常施工工程的新一轮评价,并在完成内部审批后及时录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全部工程评价情况录入完成后,应在规定日期(见附表4)当日18时前将本批评价情况上报。上报时可评价而未被评价的工程,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应当记录报广州市城乡建委备案,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责任,并赋予其监理单位该工程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0分。

  3.计算日18时前监督站上报进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的工程评价评分参与当日计算。监理企业所有正常施工工程的最新一次工程质量管理评价评分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评分的平均值分别为其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的最终得分,计算日当日无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分别赋予水准分60分。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的最终得分分别乘权0.4和0.6后相加为其工程评价得分。

  (二)工程评价规程

  1.工程责任质量监督员和责任安全监督员主持,按照上述规定的评价频率,对所监督工程的监理单位分别进行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评价应由两名以上的监督员共同进行,评价前不得预先通知监理单位。评价时,监督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交监理单位驻工地负责人签字确认。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评价企业保管于工地现场,另一份应在评价当日交监督员所在部门领导保管。

  2.评价表应由监督员所在部门领导和监督站领导审批签字后,由专人登录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完成录入。评价表原件由专人负责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3.监督站领导或部门领导对评价情况可以组织复查,复查应重新填写和签署评价表。

  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区(县级市)建设局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督查和专项检查,应检查工程评价情况,发现未按照规定频率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等问题,责令责任监督员改正,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所属监督站予以处理。

  三、企业评价

  企业评价由广州市城乡建委和各区(县级市)建设局按照广州市城乡建委负责制定的《广州市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附表1)实施企业良好评价和企业不良评价。企业发生评价表中行为时,应由经办人填写评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专人在次个工作日结束前登录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完成录入,并通知企业。计算日当日20时前录入的企业评价评分参与当日计算。

  四、得分汇总

  由计算机系统将建筑监理企业每日的工程评价平分和企业评价评分相加,得出其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最终得分。得分超过100分的,计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得0分。

  五、其他规定

  1.各评价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精神建立健全评价管理制度,将职责落实到个人。对疏怠职责、徇私舞弊、评价不公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监理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附证明材料、照片等。企业正常施工工程应当评价未被评价的,可向评价单位书面投诉。评价单位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查实情况予以处理和答复。企业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评价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或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书面投诉,投诉受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


附表1:

广州市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项目

子项

评价标准

企业良好评价

通报表扬

企业受区(县级市)建设局通报表扬1次得3分,受广州市城乡建委通报表扬1次得5分,受广州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1次得10分,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部通报表扬1次得20分,文件发布并送达广州市城乡建委之日予以评价,有效期1年。

 

 

 

 

企业不良评价

 

 

 

 

 

企业不良评价

重大事故

监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相应将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得分清零,有效期2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次日止。

其他事故

监理区域内每发生1次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扣20分,每发生1次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扣10分,有效期1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次日止。

通报批评

企业受区(县级市)建设局通报批评1次扣3分,受广州市城乡建委通报批评1次扣5分,受广州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1次扣10分,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部通报批评1次扣20分,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1年。

整改不力

建设项目不符合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监理企业不责令停工且报告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扣10分,1年内有效。

弄虚作假

假造监管部门证件、印章、文件的,1次扣20分,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的,1次扣10分,有效期1年。

严重违章

 

重大危险源失控,监理企业不责令停工且报告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的,1次扣10分,有效期1年。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转包、违法分包业务的,1次扣10分,有效期1年。

逃避监管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监理工地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却擅自开工,监理企业不责令停工且报告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的,1次扣10分,有效期1年。

违章出土

监理工地违反散体物料运输“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不责令停工且报告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的,1次扣5分,有效期1年。

无证夜施

监理工地无证夜间施工的,监理企业不责令停工且报告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的,扣5分,有效期1年。

拖延工期

非不可抗力因自身责任拖延重点工程项目工期的,1次扣5分,有效期1年。

其他行为

被记录并公示过其他不良行为的,1次扣1分,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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