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建复函〔2010〕182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相关问题的请示》(穗建技〔2010〕57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已经过期失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的有关要求;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主体是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实施细则》是该委员会内部工作规范;

  四、对于较复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议报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或邀请全国委员会主任委员参加专项审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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