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税费一览表(修订)》的通知
东国土资〔2015〕3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三旧”办:
《“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税费一览表(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4日
一、政府主导改造项目用地税费一览表
类型 | 业务 环节 | 收费 项目 | 收费标准 | 依据 | 备注 | |
1 | 收回原 国有建 设用地 使用权 改造 | 招拍挂 | 成交 地价 | 市场竞买 | / | 受让方 缴纳 |
契税 | 成交价格×3% | 《中华人民共和因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 ||||
印花税 | 土地交易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 交易双方均需缴纳 | |||
政府部门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 ||||||
交易服务费 | 分段累加计算 | 粤价〔2002〕36号 东价函〔2002〕48号 | 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自负担50% | |||
2 |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改造(无“三”地) | 违法用地处理 | 罚款 | 5-20元/㎡ 详见备注二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东府办复〔1997〕415号 东府〔2009〕144号附件三 | 违法用 地主体 缴纳 |
招拍挂 | 成交地价 | 市场竞买 | / | 受让方 缴纳 | ||
契税 | 成交价格×3% | 《中华人民共和因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 ||||
印花税 | 土地交易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 交易双方均需缴纳 | |||
政府部门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 ||||||
收费项目 交易服务费 | 分段累加计算 | 粤价〔2002〕36号 东价函〔2002〕48号 | 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自负担50% | |||
3 | 征收集 体建设 用地改 造(有“三地”) | 违法用地处理 | 罚款 | 5-20元/㎡ 详见备注二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东府办复〔1997〕415号 东府〔2009〕144号附件三 | 违法用 地主体 缴纳 |
农地转用(“三地”部分)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64元/㎡ | 财综〔2006〕48号 | 政府缴纳 | ||
耕地占用税 | 50元/㎡ (涉及征收农用地的) | 国务院511号令 粤财农〔2008〕129号 东府办〔2008〕73号 | 建设用地人(如未标明则为用地申请人)缴纳 | |||
招拍挂 | 成交地价 | 市场竞买 | / | 受让方 缴纳 | ||
契税 | 成交价格×3% | 《中华人民共和因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 ||||
印花税 | 土地交易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 交易双方均需缴纳 | |||
政府部门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 ||||||
交易服务费 | 分段累加计算 | 粤价〔2002〕36号 东价函〔2002〕48号 | 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自负担50% |
备注:
一、征地管理费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征地管理费。因此,2014年12月31日及之前取得征地批复的,仍按照原收费标准缴纳;2015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征地批复的,不再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违法用地处罚标准
(一)1987-1998年违法用地的,按5元/㎡处罚;
(二)1999年以后的,占用农用地的20元/㎡处罚,占用农用地以外土地的按10元/㎡处罚。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项目用地税费一览表
类型 | 业务环节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依据 | |||||||
1 | 原国有出让土地(改变用途) | 协议出让(改变土地用途) | 补繳土地 出让金 | 楼面地价(140-700元/㎡)×容积率 详见备注三 | 东府〔2009〕144号附件一 东府办复〔2010〕253号 东府办复〔2014〕609号 东三旧办〔2014〕73号 | ||||||
契税 | 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 | |||||||||
2 | 原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地块集中改造 | 转让(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 营业税 | 营业额×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40号) 财税〔2003〕16号 东地税函〔2011〕128号 | ||||||
城建税 | 营业税税额×5%或7% 城建税税率为:市区(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生态园)7%,其余各镇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东地税函〔2011〕128号 | |||||||||
教育费附 加收入 | 营业税税额×3% | 国发〔1986〕50号 国发〔2010〕35号 | |||||||||
地方教育 附加 | 营业税税额×2% | 粤财综〔2011〕58号 东地税函〔2011〕128号 | |||||||||
印花税 | 土地交易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05% | 中华人民共和印花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 |||||||||
政府部门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 |||||||||||
土地增值税 (注:根据2014年5月14日发布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相关规定,土地转让原则上不再进行核定征收) |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2010年8月19日(所属期)起调整为:普通住房2%,土地5%,其他类型房产3%。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2014年9月1日(征收期)起调整为: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不低于5%(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销售普通住房不低于5,房地产企业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不低于6% | 东莞市地税局2014年1号公告注意事项:土地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属于预缴性质(按5%预缴),转让方应在预缴后90日内请到土地所在地税部门办理清算手续 | |||||||||
堤围防护费 | 应纳流转税的营业(销售)收入的0.1% | 粤价〔2013〕223号、东府〔2003〕15号、东水务〔2012〕219号、粤水财审〔2010〕44号 | |||||||||
契税 | 成交价格×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 |||||||||
交易服务费 | 600元/宗 | 粤价〔2002〕36号 东价函〔2002〕48号 | |||||||||
协议出让(改变土地用途) | 补缴土地 出让金 | 楼面地价(140-700元/㎡)×容积率 详见备注三 | 东府〔2009〕144号附件一 东府办复〔2010〕253号 东府办复〔2014〕609号 东三旧办〔2014〕73号 | ||||||||
契税 | 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 | |||||||||
3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不变) | 协 议 出 让 | 不改变 用途等 土地使 用条件 的 | 土地出让金 | 基准地价的40%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 东府〔2009〕144号 东三旧办〔2014〕73号 东府办函〔2014〕81号 | |||||
契税 | 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 |||||||||
改变用 途等土 地使用 条件的 | 土地出让金 | 补缴土地出让金为如下两部分相加: (1)基准地价的40% (2)楼面地价(140-700元/㎡)×容积率 详见备注三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 东府〔2009〕144号 东府办复〔2010〕253号 东府办复〔2014〕609号 东三旧办〔2014〕73号 东府办函〔2014〕81号 | ||||||||
契税 | (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 | |||||||||
4 | 原国有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再转让) 类型 | 协 议 出 让 | 不改 变用 途等 土地 使用 条件 的 | 土地出让金 | 基准地价的40%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 东府〔2009〕144号 东府办复〔2014〕609号 东三旧办〔2014〕73号 东府办函〔2014〕81号 | |||||
契税 | 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 |||||||||
改变 用途 等土 地使 用条 件的 | 土地出让金 | 补缴土地出让金为如下两部分相加: (1)基准地价的40% (2)楼面地价(140-700元/㎡)×容积率 详见备注三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 东府〔2009〕144号 东府办复〔2010〕253号 东府办复〔2014〕609号 东三旧办〔2014〕73号 东府办函〔2014〕81号 | ||||||||
契税 | (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 | |||||||||
转让(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营业税 | 营业额×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40号) 财税〔2003〕16号 东地税函〔2011〕128号 | ||||||||
城建税 | 营业税税额×5%或7% 城建税税率为:市区(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生态园)7%,其余各镇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东地税函〔2011〕128号 | |||||||||
教育费附 加收入 | 营业税税额×3% | 国发〔1986〕50号 国发〔2010〕35号 | |||||||||
地方教育 附加 | 营业税税额×2% | 粤财综〔2011〕58号 东地税函〔2011〕128号 | |||||||||
印花税 | 土地交易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05% | 中华人民共和印花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 |||||||||
政府部门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 |||||||||||
土地增值税 (注:根据2014年5月14日发布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相关规定,土地转让原则上不再进行核定征收) |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2010年8月19日(所属期)起调整为:普通住房2%,土地5%,其他类型房产3%。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2014年9月1日(征收期)起调整为: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不低于5%(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销售普通住房不低于5,房地产企业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不低于6% | 东莞市地税局2014年1号公告注意事项:土地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属于预缴性质(按5%预缴),转让方应在预缴后90日内请到土地所在地税部门办理清算手续 | |||||||||
堤围防护费 | 应纳流转税的营业(销售)收入的0.1% | 粤价〔2013〕223号、东府〔2003〕15号、东水务〔2012〕219号、粤水财审〔2010〕44号 | |||||||||
契税 | 成交价格×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 |||||||||
交易服务费 | 600元/宗 | 粤价〔2002〕36号 东价函〔2002〕48号 | |||||||||
5 | 原流转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后改造) | 协议出让(改变土地用途) | 补缴土地 出让金 | 楼面地价(140-700元/㎡)×容积率 详见备注三 | 东府〔2009〕144号附件一 东府办复〔2010〕253号 东府办复〔2014〕609号 东三旧办〔2014〕73号 | ||||||
契税 | 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 | |||||||||
6 | 原流转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保留集体性质改造) | 流转出让(改变土地用途) | 补缴土地 出让金 | 楼面地价(140-700元/㎡)×容积率 详见备注三 | 东府〔2009〕144号附件一 东府办复〔2010〕253号 东府办复〔2014〕609号 东三旧办〔2014〕73号 | ||||||
契税 | 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 | |||||||||
7 | 在2007年6月30曰前与村集体签订(用)地协议, 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村集体名下 | 协 议 出 让 | 原非经营性用途不变的 | 土地出让金 | 384元/㎡ |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东府办复〔2014〕609号 东三旧办〔2014〕73号 | |||||
契税 | 成交价格×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 |||||||||
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 | 土地出让金I | 384元/㎡ |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东府办复〔2014〕609号 东三旧办〔2014〕73号 | ||||||||
土地出让金II | 楼面地价(140-700元/㎡)×容积率 详见备注三 | 东府〔2009〕144号附件一 东府办复〔2010〕253号 东府办复〔2014〕609号 东三旧办〔2014〕73号 | |||||||||
契税 | 成交价格×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 | |||||||||
8 | 在2007年6月30日前与村集体签订(用)地协议,无合法用地手续(无“三地”) | 违法用地处理 | 罚款 | 5-20元/㎡ 详见备注四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东府办复〔1997〕415号 东府〔2009〕144号附件三 | ||||||
协 议 出 让 | 非经营性用途的 | 土地出让金 | 384元/㎡ |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东府办复〔2014〕609号 东三旧办〔2014〕73号 | |||||||
契税 | 成交价格×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 |||||||||
经营性用途的 | 土地出让金I | 384元/㎡ |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东府办复〔2014〕609号 东三旧办〔2014〕73号 | ||||||||
土地出让金II | 楼面地价(140-700元/㎡)×容积率 详见备注三 | 东府〔2009〕144号附件一 东府办复〔2010〕253号 东府办复〔2014〕609号 东三旧办〔2014〕73号 | |||||||||
契税 | 成交价格×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
备注:
一、适用范围
依据《关于“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地价核收问题的通知》(东三旧办(2014)73号)的规定,《2.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项目用地收费表》仅适用于该文附件《适用定额地价或基准地价核收地价的“三旧”改造项目清单》中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项目,收费标准提到的“基准地价”统一采用我市2009年的基准地价数据,其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项目用地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颁布的文件执行。
二、征地管理费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征地管理费。因此,2014年12月31日及之前取得征地批复的,仍按照原收费标准缴纳;2015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征地批复的,不再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改变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出让金Ⅱ标准
计算公式为:楼面地价×容积率。
楼面地价标准如下:
(一)非经营性改为经营性的:一类镇街700元/㎡;二类镇街420元/㎡;三类镇街为280元/㎡。
(二)商业改为商住的:一类镇街350元/㎡;二类镇街210元/㎡;三类镇街为140元/㎡。
(三)不改变用途的经营性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一)执行。
四、违法用地处罚标准
(一)1987-1998年违法用地的,按5元/㎡处罚;
(二)1999年以后的,占用农用地的20元/㎡处罚,占用农用地以外土地的按10元/㎡处罚。
三、集体自行或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项目用地税费一览表
类型 | 业务环节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依据 | 备注 | |||||
1 | 有合法 用地手 续的集 体建设 用地 | 协议出让 | 土地出让金Ⅰ | 1、基准地价×70%×容积率 2、不低于384元/㎡ 详见备注三 |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东府〔2009〕144号 东府办复〔2010〕253号 东府办复〔2014〕609号 东三旧办〔2014〕73号 东府办复〔2015〕426号 | 该基准地价经过容积率系数修正 | ||||
契税 | 成交价格×3% | 《中华人民共和因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 ||||||||
印花税 | 土地交易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 交易双方均需缴纳 | |||||||
政府部门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 ||||||||||
2 | 无合法 用地手 续的集 体建设 用地 | 违法用地 处理 | 罚款 | 5-20元/㎡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东府办复〔1997〕415号 东府〔2009〕144号附件三 | |||||
协议出让 | 土地出让金II | 1、基准地价×70%×容积率 2、不低于384元/㎡ 详见备注三 |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东府〔2009〕144号 东府办复〔2010〕253号 东府办复〔2014〕609号 东三旧办〔2014〕73号 东府办复〔2015〕426号 | 该基准地价经过容积率系数修正 | ||||||
契税 | 成交价格×3% | 《中华人民共和因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 ||||||||
印花税 | 土地交易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 交易双方均需缴纳 | |||||||
政府部门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 ||||||||||
3 | 部分有合法用地手续,部分无合法用地手续的集体土地 | 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按“类型一”标准,无合法用地手续的按“类型二”标准;土地出让金等于上述两部分土地出让金之和(土地出让金Ⅰ+土地出让金Ⅱ)。 | ||||||||
4 | “三地”(按新 增建设 用地农 用及征 地程序 办理) | 违法用地 处理 | 罚款 | 5-20元/㎡ 详见备注四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东府办复〔1997〕415号 东府〔2009〕144号附件三 | |||||
农地转用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64元/㎡ | 财综〔2006〕48号 | |||||||
耕地占用税 | 50元/㎡ (涉及征收农用地的) | 国务院511号令 粤财农〔2008〕129号 | ||||||||
协议出让 | 土地出让金 | 1、基准地价×70%×容积率 2、不低于384元/㎡ 详见备注三 |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东府〔2009〕144号 东府办复〔2010〕253号 东府办复〔2014〕609号 东三旧办〔2014〕73号 东府办复〔2015〕426号 | 该基准地价经过容积率系数修正 | ||||||
契税 | 成交价格×3% | 《中华人民共和因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 ||||||||
印花税 | 土地交易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 交易双方均需缴纳 | |||||||
政府部门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
备注:
一、适用范围
本收费表只适用于《关于部分“三旧”改造项目核收地价适用新旧基准地价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5〕426号)的附件《适用基准地价核收地价的村自改或村企合作改造项目分类处理表》中的61宗项目,收费标准提到的“基准地价”统一采用我市2009年的基准地价数据,其它的集体自行或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项目用地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颁布的文件执行。
二、征地管理费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征地管理费。因此,2014年12月31日及之前取得征地批复的,仍按照原收费标准缴纳;2015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征地批复的,不再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商住混合用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基准地价以东莞市人民政府2009年更新的数据为依据)
(一)分别计算该宗地使用条件下,商业用途基准地价P1、住宅用途基准地价P2;
(二)土地出让金=(Pl×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用地比例+P2×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比例)×商住混合用地容积率R,商业用地容积率=住宅用地容积率=商住混合用地容积率R(以规划批准书上记载的容积率为准)。
(三)容积率修正系数:
商业用地 | 商住混合用地 容积率(R) | R≤l | 1<R<3 | R≥3 |
修正系数 | 1 | 0.3+0.7/R | 0.53 | |
住宅用地 | 商住混合用地 容积率(R) | R≤2 | 2<R<5 | R≥5 |
修正系数 | 1 | 1.2-0.1R | 0.7 |
四、违法用地处罚标准
(―)1987-1998年违法用地的,按5元/㎡处罚;
(二)1999年以后的,占用农用地的20元/㎡处罚,占用农用地以外土地的按1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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