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6〕27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和管理要求,我厅在2014年结合本省实际,颁布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市〔2014〕20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中增列江门市新会区建荣建筑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的复函》(粤建市函〔2014〕2011号),对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实施名录管理,基本确定了本省审图机构的数量,停止认定新的机构。近期有部分审图机构向我厅提出延期申请,根据我省行政审批改革要求,为确保审图质量和市场稳定,经研究,现就审图机构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审图机构名录管理制度。在我省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政策出台前,我厅暂不办理审图机构有效期延期、升级、增项以及增设机构等事项,粤建市〔2014〕20号文和粤建市函〔2014〕2011号文所列机构可依据业务范围继续承揽任务。

  二、落实信息公开。审图机构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审图人员纳入“三库一平台”统一管理的通知》(粤建市函〔2015〕1137号)要求,做好信息入库工作,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审图机构切实把好审查关,对审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记入信用档案,并将情况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将对审图机构实施动态核查,发现审图机构不满足相关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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