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工作的通知
深规土〔2010〕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为抢抓机遇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现就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造专项规划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获批准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权利人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形成或作为单一主体实施城市更新的,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确认。
二、各区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权利人单一的项目,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确认的答复;对于权利人非单一的项目,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确认的答复。
三、各区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确认之前应组织开展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应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及相关单位。
四、在《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相关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之前,实施主体确认的具体程序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特此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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