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指引(试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 广州市番禺区村庄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管理部门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第五条审批期限

第二章 村民个人建房规划许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资料转递

  第八条 有关费用

  第二节 原址拆建的规划许可程序

  第九条 定义(适用条件)

  第十条 村民申请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 村内公示

  第十三条 镇建设办(街城建服务中心)受理

  第十四条 现场实勘

  第十五条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放线定位

  第三节 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规划许可程序

  第十七条 定义(适用条件)

  第十八条 村民申请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条 村内公示

  第二十一条 镇建设办(街城建服务中心)受理

  第二十二条 现场实勘

  第二十三条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节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规划许可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定义(适用条件)

  第二十六条 村民申请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八条 村内公示

  第二十九条 用地报批

  第三十条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村民住宅建设标准要求

  第三十一条 建筑建设标准

  第三十二条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第三十三条 墙体开窗要求

  第三十四条 房屋外飘阳台、楼梯平台、走道要求

  第三十五条 防火要求

  第三十六条 外立面的基本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 “一户多宅”分流管理

第四章 批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开工期限

  第三十九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

  第四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撤回

  第四十一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

  第四十二条 施工要求

  第四十三条 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巡查

  第四十五条 村民个人建房的规划验收

  第四十六条 批后公布

  第四十七条 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产权登记

  第四十九条 证件及文号管理

  第五十条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有效期

备注

附件:

附件1.番禺区村民个人建房流程图;

附加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附件3.“一户一宅”保证书--模板;

附件4.收案要求;

附件5.图纸要求;

附件6-1.关于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公示有关要求的说明;

附件6-2.村民个人建房(原址拆建)规划报建公示-模板;

附件6-3.使用存量、新增建设用地建房规划报建公示-模板;

附件6-4.村民个人建房(使用存量、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报建公示-模板;

附件7.公示情况报告;

附件8.现场勘察记录表;

附件9.验收立案申请表;

附件10.验收要求及图纸标准;

附件11.验收函-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区农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村民住宅依法建设,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严查严控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番禺区村庄规划现状保留住宅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村民个人建房的,应当遵守本指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建房的村民应当符合“一户一宅”(详见备注1)的要求。农村村民不符合分户条件,或存在“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得申请。

村民住宅的用地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村庄建设方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本指引所称村民个人建房,是指利用村庄规划(村庄建设方案)中现状保留住宅范围内个人已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书)、房地产权证或利用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以户为单位使用独立权属的宅基地建设独栋式村民住宅。

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行政村中,除已获市批复或市、区政府已明确按全面改造模式开展更新改造的行政村外,其余各村庄应当划定现状保留住宅范围,现状保留住宅范围可编制村庄建设方案,并报区政府审定。在现状保留住宅区域内已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书)、房地产权证等有效用地权属证书的宅基地建设独栋村民住宅的,符合村庄建设方案和相关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已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其原拥有的村民住宅经专业机构鉴定如属于危房的,可进行原状维修或原址重建(详见备注2、3)。

村庄规划中现状保留住宅范围以外的规划住宅用地不允许建设独栋式村民住宅,可按村庄规划要求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其规定另行制定。

在村庄规划现状保留范围内国有用地的个人独栋住宅建设,可参照本指引的建设标准要求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的统筹协调工作,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

区国土规划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指导镇、街开展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的审查、批后监管及规划验收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国土规划局委托,负责所在镇、街辖区内村民个人建房的规划许可审查、批后监管和规划验收等工作。国土规划所配合镇政府(街道办)提供审查意见。

各村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制定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将“指引”纳入村规民约中,规范和约束村民建房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村必须做好村民建房相关服务工作、配合开展农村宅基地信息数据库建设摸查工作,并做好住房困难户的信息登记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违法建设处理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指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本市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简化审批流程、高效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审批期限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镇、街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需要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前述审批期限不含用地报批时间。

第二章 村民个人建房规划许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申请条件

本村村民为改善住房条件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原址拆建原宅基地房屋。

本村村民由于分户需要增加住房,可以申请使用村庄规划中现状保留住宅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新建村民住宅。

新建或拆建宅基地房屋,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并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资料转递

村民个人建房的规划许可申请审批材料实行逐级自行上报制度,下一级审核同意后,自行报送材料至上一级审批机关。

村民个人建房的规划许可审批事项涉及多个机关或一个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审批办理的,实行内部流转制度,一个机关(或机构)审批同意,自行报送材料至另一机关(或机构)。

第八条 有关费用

根据本章规定许可建设的村民住宅的规划测量、产权测绘费用以及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需要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有关费用,由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缴纳。

第二节 原址拆建的规划许可程序

第九条 定义(适用条件)

本节所称原址拆建,是指为改善住房条件,或者由于房屋安全等原因,村民将已具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书)、房地产权证等有效用地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新建、加(扩)建或拆除重建,不涉及宅基地用地面积的增加;

原址拆建涉及增加基底面积的,如使用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按第三节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如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则按第四节办理相关新增用地手续。

无用地权属证书的房屋原址拆建,须根据具体情况按本章第三或第四节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第十条 村民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一户一宅保证书、宅基地权属证书、地形图(能够反映用地位置与四至间距)、设计方案、原房屋各立面照片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审核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审核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申请材料是否属实;

2.申请村民现居住情况;

3.申请村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4.拟建房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地是否在现状保留住宅范围内。

第十二条 村内公示

村民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对建房申请人建房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的内容具体见附件6。镇、街对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填写公示情况报告、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报送所在地镇(街)镇建设办(街城建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镇建设办(街城建服务中心)受理

镇建设办(街城建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立案申请资料详见附件4。

第十四条 现场实勘

镇建设办(街城建服务中心)受理后,会村民委员会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公示情况、勘察建房用地面积、地类、四至情况,核查用地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等,并制作现场勘查记录表。

第十五条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建设办(街城建服务中心)经现场踏勘、核实有关材料后,提出审查意见,报镇、街审批。镇、街批准后,在报批系统上传至区国土规划局,区国土规划局复核后印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建设办(街城建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送达申请人。批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须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宅基地权属清晰,手续齐备;

2.申请人是本村村民;

3.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4.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符合村庄规划,用地在现状保留住宅范围内。

6.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 放线定位

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拆除原房屋后、开工建设前,应到属地镇(街)镇建设办(街城建服务中心)办理放线定位手续,经放线定位后才能开工建设。镇建设办(街城建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线定位工作。放线定位时应当会同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委托的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村民委员会代表现场放线定位,并由测量单位制作测量记录册(三份)。

第三节 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规划许可程序

第十七条 定义(适用条件)

本节所称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房,是指由于分户或村内搬迁等原因,村民申请使用现状保留住宅范围内居住用途的村内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新房。

本节所称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属于建设用地、按照村庄规划属于村民居住用地、现状是建设用地、且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整体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如村内居住用途的空闲地等。

第十八条 村民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一户一宅保证书、选址意向图、设计方案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审核

村民委员会收到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人员审核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核、决定,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申请材料是否属实;

2.申请村民现居住情况,申请建房的事由是否真实、有效;

3.申请村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4.拟建房屋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地是否在现状保留住宅范围内。

5.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

决定的事项包括:

1.是否同意申请人使用本村的存量建设用地新建住宅;

2.按照村庄规划确定建房选址意向。

第二十条 村内公示

村民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对建房申请人建房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的内容具体见附件6。镇、街对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填写公示情况报告、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报送所在地镇(街)镇建设办(街城建服务中心),并提供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用地文件复印件材料。

第二十一条 镇建设办(街城建服务中心)受理

镇建设办(街城建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立案申请资料详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 现场实勘

镇建设办(街城建服务中心)受理后,会同国土规划所、村民委员会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公示情况、勘察建房用地面积、地类、四至情况,核查用地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等,并制作现场勘查记录表。

国土规划所应当核查存量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和用地手续的有效性,并向镇建设办(街城建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意见。

经现场实勘,认为资料齐备、真实的,委托测量单位放线、定界,根据申请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分割地块,并由测量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测量记录册。

第二十三条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建设办(街城建服务中心)经现场踏勘、核实有关材料后,提出审查意见,报镇、街审批。镇、街批准后,在报批系统上传至区国土规划局,区国土规划局复核后印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建设办(街城建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送达申请人。批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济合作社)成员;

2.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3.用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

4.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符合村庄规划,用地在现状保留住宅范围内;

6.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7.存量建设用地手续齐备。

第二十四条 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镇建设办(街城建服务中心)应当组织资料向区国土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节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规划许可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定义(适用条件)

本节所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在村庄规划现状保留住宅范围内需要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才能用于建设村民住宅的土地。

第二十六条 村民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一户一宅保证书、选址意向图、设计方案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审核

村民委员会收到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人员审核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核、决定。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申请材料是否属实;

2.申请村民现居住情况,申请建房的事由是否真实、有效;

3.申请村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4.拟建房屋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地是否在现状保留住宅范围内。

5.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

决定的事项包括:

1.是否同意申请人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新建住宅;

2.按照村庄规划确定建房选址意向。

第二十八条 村内公示

村民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对建房申请人建房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的内容具体见附件6。镇、街对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填写公示情况报告、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制作建房申请人名单,上报镇、街。

第二十九条 用地报批

经镇、街审查同意后,报送区国土规划局审核。区国土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根据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拟用地的规划与预审意见(含规划条件、用地红线、是否符合土规、是否地质灾害、是否压覆矿藏等),并协调测绘机构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协调地质、矿产、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区国土规划局组织齐备报批材料后,拟订农用地转用报批方案,报送区政府。区政府根据辖区实际统筹上报,区国土规划局负责报批的全程跟办。

第三十条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用地报批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及缴纳有关税费后,区国土规划局会同镇、街、村民委员会现场实勘,制作勘察记录表;委托测量单位放线,并现场验线,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点、允许建设的范围,制作测量记录册;根据建房申请人的备案名单向申请建房的村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没有存量建设用地可供村民新建住宅;

2.申请人是本村村民;

3.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4.用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

5.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符合村庄规划,用地在村庄规划现状保留住宅范围内。

7.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第三章 村民住宅建设标准要求

第三十一条 建筑建设标准

一、基底面积

(一)新增分户: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基底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二)原址拆建:

1、如原用地权属登记用地面积在80至120平方米的,则基底面积按要求退缩后确定,其基底界线不得超过权属登记的用地界线;

2、如原用地权属登记用地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则拆建基底面积原则按120平方米控制,其基底界线不得超过权属登记的用地界线;如原房产证登记的建筑基底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则拆建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原住宅基底面积,其基底界线不得超过权属登记的用地界线;

3、原用地权属登记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如符合村庄规划且原宅旁有建设用地、不存在争议且不占用道路(街、巷)的,可申请增加用地,总用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第二章的第三、四节办理新增用地相关用地手续。

二、建筑面积控制

(一)新增分户: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含天面梯间20平方米)。

(二)原址拆建:按三层加天面梯间20平方米的实际面积总和计算。

三、建筑高度控制

三层高度:从室外地面到天面女儿墙顶高度不超过11米;天面梯间高度:从室外地面到天面梯间顶高度不超过14米。

第三十二条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一、住宅在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内的,按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要求控制;

二、村内道路应按村庄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执行村庄规划中道路(街、巷)宽度的控制要求。

三、现状保留住宅范围内新建、拆建、加建(扩建),建筑不能骑压和影响邻屋基础,主要朝向单方退缩建筑间距应不少于2米,即以现状巷道中心线为退缩线;当现状巷道大于或等于4米时,住宅建筑红线可贴用地边线建设,但不能占用道路用地;次要朝向单方退缩建筑间距应不少于0.6米。

对因用地指标或建设现状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满足上述间距要求的,主朝向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现有道路(街、巷)宽度。

第三十三条 墙体开窗要求

次朝向间距两边的墙体原则上不能开窗。如果布置则应设置防火窗,并与相邻房屋窗口错开设置。

第三十四条 房屋外飘阳台、楼梯平台、走道要求

一、临5米(含)以下的街(巷),不准外飘阳台、楼梯平台、走道,但可在主入门口顶外飘出一块宽0.6米,长2米的雨蓬板。

二、临5米以上的道路、街(巷),外飘的阳台、楼梯平台、走道的宽度不得超过该道路、街(巷)宽度的1/5,并不得大于1.5米;外飘阳台、楼梯平台、走道累计的长度,不得超过同方向房屋边长的1/2。

三、外飘的阳台、楼梯平台、走道只准飘出一个方向,所飘出的阳台、楼梯平台、走道不得砌墙或设窗封至上层楼板底。

房屋第二层及以上的各层,不得飘出规划建筑红线砌实体墙(即俗称戴帽)。

第三十五条 防火要求:

村民住宅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距离要求,未满足防火安全间距的建筑必须按国家相关规范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三十六条 外立面的基本控制要求

一、房屋的设计立面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鼓励采用新型耐用的外墙装饰材料;临道路、街(巷)的房屋在立面设计时应同时考虑冷气机位的预留位置;外露的排水、排污管应尽量布置在房屋的侧面。

二、房屋入门口的步级、斜道、花槽等不得超出规划建筑红线而占用人行通道。

三、房屋的基础不得超出基准中线,并要距离基准中线不小于0.05米。

四、房屋的化粪池必须按规范进行设计,并设置在自身用地范围内。

五、在主朝向间距方向,房屋的滴水线可飘出规划建筑红线不超过0.3米,在侧、背间距方向,房屋的滴水线可飘出规划建筑红线不超过0.2米。

六、房屋屋面及阳台的排水应用排水管集中排放,不得直接由空中排落地面。

七、房屋窗洞口的防盗网不得设在窗页外侧,应安装在窗页内侧;房屋外飘的阳台、楼梯平台、走道不得设防盗网。

第三十七条 “一户多宅”分流管理

历史上已取得的超过“一户一宅”的用地权属证书的宅基地,已建设的予以保留使用,未建设的宅基地原则上不批准建设。由申请人在其合法取得的多个宅基地或房屋中选取一间作为主宅,其余房屋作为副宅,主屋按相关标准建设三层加天面梯间,其余宅基地或副宅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一、其余未建设的宅基地或副宅可按相关法规流转给符合分户要求的子女,在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后,由子女(新的权利人)申请办理该宅基地建设报批手续;接受流转的子女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

或有偿流转给本村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

二、允许副宅原状维修或危房原址重建。

第四章 批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开工期限

申请人应当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开工前,应到镇、街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制作施工信息标牌现场张贴。

第三十九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第二章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姓名、地名等非实质内容的变更,被许可人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直接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机关申请变更。

第四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撤回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原批准机关可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实际情况,原批准机关也可以依职权变更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由于撤回或变更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

申请人需要延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不批准延期申请: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且明确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村庄规划调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许可内容与调整后的村庄规划不符;

(三)由于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等自然原因,原批准地块无法利用。

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延期申请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并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

第四十二条 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三条 指导和监督

区国土规划局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办理审批业务的镇、街的指导和监督,应当通过档案抽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镇、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的监管,对于镇、街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村民住宅建设规划委托审批顺利实施。

对镇、街实施村民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镇、街的规划审批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二、镇、街实施规划审批是否在法定条件之外增加或减少条件;

三、是否按照要求公示、公开;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标准收费的情况;

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

七、档案保管情况;

八、批后监管是否到位;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指导和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和错误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镇、街工作人员存在违法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因镇、街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市国规委或区国土规划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向镇、街及相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四条 巡查

区综合执法局、镇、街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村庄建设项目,督促指导申请人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村民个人建房的规划验收

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完工后,村民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属地镇、街申请规划验收: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竣工图。如住宅建设没有变更或者变更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可以施工设计图作为竣工图;如采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应提供方案中的设计图;

(三)规划验收申报表。

(四)规划验收记录册或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或房屋测量成果;

镇、街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验收合格的,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十六条 批后公布

镇政府、街道办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批准后应当按《广州市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试行办法》的具体要求在其政府网站公布。

第四十七条 违法建设的处理

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认定与查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产权登记

根据本办法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确权登记,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证件及文号管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空白证件由市国规委监检处统一向上级部门领取、购买或印制,再分发给各区国土规划局使用。具体领取、使用和管理方法参照《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许可证件登记、使用规定》执行。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文字号,区国土规划局按照“穗规+番+村建证+[年份]+序号”格式编制。

第五十条 档案管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资料,应当按照《档案法》以及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入库。由镇街核发的,区国土规划局、镇、(街)各存档一份,其中区国土规划局存档资料除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外全部应为原件。

第五十一条 有效期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前,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市政府公布新的管理办法之日起按新办法执行、本指引自行失效。

备注:

1、“一户一宅”的认定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0号)第(十六)款的要求进行认定:

“一户”标准: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村民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同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村民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以单独立户;村民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一宅”标准:符合在基底建房的村庄,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建设住宅。是否符合“一宅”的情况,由农村宅基地信息数据库系统中核实,数据系统未完善前,由村民自行申报后在村公示,村加具意见,镇(街)审核后予以确认。凡符合分户条件,没有享受“一户一宅”的村民,经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同意,可单独申请宅基地或公寓式住宅,也可以在整村拆旧建新时统一申请。

2、原状维修是指不拆除房屋、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中对原有建筑进行维修的工程。

3、危房原址重建:经鉴定为局部或者整幢危房的危旧房屋,可参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向镇(街)申请危房原址重建。危房原址重建不得增加原产权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和使用性质,且应当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要求,与周边环境协调,工程竣工后,项目主体应按规定向镇(街)申请规划验收。


附件2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收件流水号:

立案编号:(确定立案后填写)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地址和电话

受委托人情况

家庭成员情况

(含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姓名

年龄

户籍所在地

与申请人关系

住宅处数

现有农村住房情况

地址

用地面积

层数和建筑面积

居住情况简述

申请农村建房情况

类型

地址

用地面积

层数、建筑面积

□原址拆建

□存量用地

□新增用地

村民委员会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村委会(盖章)

申报材料

村民提交的资料

立案所需文件内容

份数

1.申请函

一式两份□

2.一户一宅保证书

一式两份□

3.户主的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一式两份□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

一式两份□

5.四至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

一式三份□

6.原房屋各立面照片

一式两份□

7.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一式两份□

8.已取得的历次相关复函

一式两份□

9.拟建房屋选址意向图及地块面积

一式两份□

村委会提交的资料

10.村民代表大会审核决定书

一式两份□

11.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及负责人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公示图、现场照片

一式两份□

12.村内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文件及图纸

一式两份□

13.已公示的申请新增用地的村民名单、现场照片□

一式两份□

14.其他

一式两份□

备注: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2.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可以在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行政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申请人签名:      

日期:      

说明:

1.原址拆建,指为将原有宅基地房屋拆除并原址重建,不涉及宅基地用地面积的增加;

申请人应当持表中1、2、3、4、5、6的资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补充表中11的资料并在申请表加具意见和盖村委会公章。

拆除重建涉及增加基底面积的,如使用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或新增建设用地,则按相关要求提交申请用地资料;

2.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属于建设用地、按照村庄规划属于村民居住用地、现状是建设用地、且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整体办理了用地手续的土地;

申请人应当持表中1、2、3、4、5、9的资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补充10、11、12的资料并在申请表加具意见并村委会盖公章。

3.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在村庄规划现状住宅保留区内需要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才能用于建设村民住宅的土地;

申请人应当持表中1、2、3、4、5、9的资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补充10、11、13的资料并在申请表加具意见并盖村委会公章。

4、应详细填报家庭成员情况,准确填妥各栏情况,原址拆建填写申请人夫妻、儿女的情况;使用存量用地、新增用地的则尚应填写申请人父母、兄弟姐妹情况;其中住宅处数仅限于在本村的住宅。如家庭成员人数多,可利用电子表格增加栏目填写后打印。

5、如已取得的历次相关复函,也应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6、申报材料栏:在提交资料后,由负责接收资料的单位在“□”里的打“”,村委会负责村民提交的资料把关,镇街负责所有收案资料的把关。


附件3

农村村民建房“一户一宅”保证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为番禺区    镇    村村民,为本户户主,户籍内家庭成员有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根据《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府〔2012〕35号),现申请原址拆建(新建、扩建、加建)住宅。

本人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户只拥有    一处宅基地。

若有虚报、瞒报、造假等欺诈行为,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无偿将本次申请建房的宅基地退还本村集体。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番禺区村民住宅建房申请工程报建的收案资料要求

一、原址拆建收案资料

(一)村的收案资料(村民提交资料)

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及申请函一式两份;

2.一户一宅保证书一式二份;

3.申请人的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5.四至总平面图(在地形图套打、能够反映用地位置和基底的四至间距)一式三份;

建筑设计方案(直接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方案的请在申请表中确认,或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工程师设计的施工图纸)一式三份;

6.提交原房屋各立面照片一式二份;

7.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8.如已取得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应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9.如与相邻建筑毗连涉及共墙等关系的,应取得毗连或共墙关系利益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一式二份;

(二)镇、街的收案资料

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加具审核意见)及申请函一式两份;

2.一户一宅保证书一式二份;

3.申请人的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5.四至总平面图(在地形图套打、能够反映用地位置和基底的四至间距)一式三份;

建筑设计方案(直接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方案的请在申请表中确认,或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工程师设计的施工图纸)一式三份;

6.提交原房屋各立面照片一式二份;

7.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8.如已取得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应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9.如与相邻建筑毗连涉及共墙等关系的,应取得毗连或共墙关系利益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一式二份;

10.村民委员会盖章及负责人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和公示图、现场照片一式二份;

以上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收案资料

(一)村的收案资料(村民提交资料)

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及申请函一式两份;

2.一户一宅保证书一式二份;

3.申请人的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兄弟姐妹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5.四至总平面图(在地形图套打、能够反映用地位置和基底的四至间距)一式三份;建筑设计方案(直接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方案的请在申请表中确认,或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工程师设计的施工图纸)一式三份;

6.应提交在地形图上套打拟建房屋选址意向图的图纸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一份;

7.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8.如已取得的历次相关复函,也应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镇、街的收案资料

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加具审核意见)及申请函一式两份;

2.一户一宅保证书一式二份;

3.申请人的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兄弟姐妹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5.四至总平面图(在地形图套打、能够反映用地位置和基底的四至间距)一式三份;建筑设计方案(直接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方案的请在申请表中确认,或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工程师设计的施工图纸)一式三份;

6.应提交在地形图上套打拟建房屋选址意向图的图纸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一份;

7.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8.如已取得的历次相关复函,也应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9.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一式二份;

10.村民委员会盖章及负责人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和公示图、现场照片一式二份;

11.村内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文件及图纸一式二份;

以上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建房收案资料

(一)村的收案资料(村民提交资料)

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及申请函一式两份;

2.一户一宅保证书一式二份;

3.申请人的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兄弟姐妹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5.四至总平面图(在地形图套打、能够反映用地位置和基底的四至间距)一式三份;建筑设计方案(直接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方案的请在申请表中确认,或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工程师设计的施工图纸)一式三份;

6.应提交在地形图上套打拟建房屋选址意向图的图纸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一份;

7.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8.如已取得的历次相关复函,也应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镇、街的收案资料

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加具审核意见)及申请函一式两份;

2.一户一宅保证书一式二份;

3.申请人的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兄弟姐妹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5.四至总平面图(在地形图套打、能够反映用地位置和基底的四至间距)一式三份;建筑设计方案(直接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方案的请在申请表中确认,或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工程师设计的施工图纸)一式三份;

6.应提交在地形图上套打拟建房屋选址意向图的图纸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一份;

7.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8.如已取得的历次相关复函,也应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9.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一式二份;

10.村民委员会盖章及负责人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和公示图、现场照片一式二份;

11.已公示的申请新增用地的村民名单、现场照片;

以上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附件5

图纸要求

一、四至总平面图

1.应在地形图上绘制四至总平面图,电脑绘制打印;地形图电子文件由镇街提供。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标、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为1/500、1/200或1/100,制图单位为米;

4.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土地证的用地红线及周边道路如有坐标的,标明坐标;

(2)规划控制线(规划道路红线、高速公路控制线、文物或历史建筑控制线、水系控制范围、高压走廊等);

(3)拟建建筑基底和外围轮廓线、尺寸、层数;

(4)拟建建筑退缩基准中线、周边道路、规划道路、相关建筑、河涌、高压线、地物、名木古树及各类规划控制线的间距;

(5)相邻的建筑、地物等;

(6)图纸上应注明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各层面积;

5.设计单位或设计师的出图章。

二、建筑方案设计图

1)应为电脑绘制并规范打印;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0、1/200等,制图单位为毫米;

4)平面图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墙、柱、门、窗、楼梯、阳台、雨篷、台阶、水池、烟道等;

(2)墙体之间的尺寸、柱距尺寸、外轮廓总尺寸;

(3)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及室内各层楼面标高;

(4)首层标注指北针、剖切符号;

(5)各独立空间的建筑功能;

5)立面、剖面图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立面外轮廓、门窗、雨篷、檐口、女儿墙、梯屋、屋顶、阳台、栏杆、台阶;

(2)每层标高、总高度标高(建、构筑物最高点),屋顶女儿墙顶标高,室外地坪标高;

6)设计单位或设计师的出图章。


附件6-1

关于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公示有关要求的说明

一、公示说明

(一)关于原址拆建规划许可公示说明:

1.应写明公示事由、公示时间、期限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家庭成员(含父母)姓名、年龄等;

2.申请人应写明现状住宅情况,包括:户主现有住宅处数、住宅面积、结构、建成年代,住宅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户主父母现有住宅处数、住宅面积;

3.申请人应提供宅基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土地房产证,填写“一户一宅”保证书并签名。

(二)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房规划许可公示说明:

1.应写明公示事由、公示时间、期限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家庭成员(含父母、兄弟姐妹)姓名、年龄等;

2.申请人应写明现状住宅情况,包括:户主现有住宅处数、住宅面积、结构、建成年代,住宅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户主父母现有住宅处数、住宅面积和兄弟姐妹现有住宅处数、住宅面积(如户主本人没有房屋,应当文字说明现居住情况:如租房、与父母合住等情况);

3.由村民委员会提供村内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文件,申请人填写“一户一宅”保证书并签名。

(三)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规划许可公示说明:

1.应写明公示事由、公示时间、期限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家庭成员(含父母、兄弟姐妹、儿女)姓名、年龄等;

2.申请人应写明现状住宅情况,包括:户主现有住宅处数、住宅面积、结构、建成年代,住宅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户主父母现有住宅处数、住宅面积和兄弟姐妹现有住宅处数、住宅面积(如申请人本人没有房屋,应当文字说明现居住情况:如租房、与父母合住等情况);

3.申请人应“一户一宅”保证书并签名。

二、关于图片表示:

公示图纸应简洁地表示公示的内容,如位置、用地范围、交通出入口、建筑间距、退让、单体高度、层数、地块面积、建筑基底基本尺寸,图面尺寸注记到厘米(cm)。对公示建筑与已有建筑应用不同色彩、色块表示。图面标记包括:图名、建筑物高度、层数、与周边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地面标高、相邻建筑物或单位名称等,字体清晰、易懂。应附有图例以方便村民了解,地名标注要规范,应使用经地名办批准的地名。

三、关于公示地点、时间、联系方式:

公示牌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内容、规格及要求进行制作;

公示地点应在建设现场、规划网站、规划公示厅同时进行。建设现场公示,应在建设用地对外醒目处,建设项目临道路的,在临主要道路一侧邻围墙安装;建设项目不临道路的,在建设工地出入口外安装;如非上述所属情况由规划部门决定安装位置。

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联系方式为XXXXX。

四、关于意见征集:

根据公示内容或目的,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和邮寄通信地址发送意见。我局将公示后的反馈信息收集并综合后,可对建设项目作出续办决定,必要时对建设项目作适当调整(包括取消)。

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上加具意见,报送所在地镇(街)建设办(城建服务中心)。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出具意见,并制作建房申请人名单,上报基层国土规划所审核,经基层国土规划所审核后再报送镇、街。

五、关于公示结果函告:

公示结束后,建设单位尽快将公示情况说明(主要写明公示时间、地点等)函告我局。同时,递交公示期间带日期照片,照片应基本能看清公示内容。

六、注意事项:

按要求制作公示小样,经审核同意后,放大打印并公示。公示期间,我局将现场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要求公示的,将要求整改并重新公示。


附件6-2

附件6-3

附件6-4

附件7

关于村民申请建房进行公示的报告

  我村村民      为解决住房困难,申请在      拆除旧房重建(新建、扩建、加建)1栋        平方米的住宅。村委会已对      及其户籍内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在      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其他村民异议。

  专此报告。

  附件:公示现场照片

村委会(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8

现场勘察记录表

  建设人:

  建设位置:

  一、位置及示意图单位:                           

  二、四至具体情况

  1、该项目(工程)□已建  □部分已建  □未建  □旧房改造

  2、四周道路情况

四周

道路

情况

方位

道路名称

道路现宽

道路控宽

项目边界到路边距离

备注

西

  3、□ 该项目(工程)临   面的   河(涌),离河(涌)边   米,河(涌)宽   米,防洪堤不准建筑控制区   米,水利部门 □ 同意  □不同意;

  4、□该项目(工程)临   面的   高压线   伏,距离高压边线   米,供电部门 □ 同意  □ 不同意;

  5、□ 该项目(工程)临   面的古树名木木冠边缘   米;

  6、□ 该项目(工程)临   面的文物或历史建筑   米;

  7、□ 四至与土地证不符; 用地类型不符; 土地证登记时错漏;

四至建筑物情况

方位    

四至建筑物情况

西

层数

间距

自用地界限退缩

用途

  三、其他情况说明

现场勘察人:(建设办)

(国土所)

(村委会)

日期:   年   月   日

  注:□内打“√”表示选用,打“X”表示不选用,必须全填


附件9

农村村民住宅规划验收申请表

  收件流水号:

  立案编号:(确定立案后填写)

申请人

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情况

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编号

规划验收记录册编号

住宅许可建设情况

地址

用地面积

层数和建筑面积

类型

□原址拆建 □新增 □拆迁

住宅竣工情况

地址

用地面积

层数和建筑面积

申报材料

立案所需文件内容

份数

1.申请函

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4.竣工图

5.规划验收记录册或规划验收测量成果

6.其他

  备注: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2.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可以在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行政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申请人签名:      

日期:      


附件10

番禺区村民住宅建房申请工程验收的收案资料和图纸要求

一、收案资料:

以下资料为必须提供的资料:、

1.农村村民住宅工程验收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4.竣工图一式三份。如住宅建设没有变更或者变更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可以施工设计图作为竣工图;如采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应提供方案中的设计图;

5.规划验收记录册或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原件一式三份;

6.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7.如存在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结案说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8.如有历次申请验收的复函,也应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图纸要求:

(一)四至总平面图

1.应为电脑绘制并规范打印;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标、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为1/500、1/200或1/100,制图单位为米;

4.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土地证的用地红线及周边道路如有坐标的,标明坐标;

(2)规划控制线(规划道路红线、高速公路控制线、文物或历史建筑控制线、水系控制范围、高压走廊等);

(3)建筑基底和外围轮廓线、尺寸、层数;

(4)建筑退缩基准中线、周边道路、规划道路、相关建筑、河涌、高压线、地物、名木古树及各类规划控制线的间距;

(5)相邻的建筑、地物等;

5.设计单位或设计师的出图章。

(二)建筑方案设计图

1)应为电脑绘制并规范打印;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0、1/200等,制图单位为毫米;

4)平面图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墙、柱、门、窗、楼梯、阳台、雨篷、台阶、水池、烟道等;

(2)墙体之间的尺寸、柱距尺寸、外轮廓总尺寸;

(3)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及室内各层楼面标高;

(4)首层标注指北针、剖切符号;

(5)各独立空间的建筑功能;

5)立面、剖面图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立面外轮廓、门窗、雨篷、檐口、女儿墙、梯屋、屋顶、阳台、栏杆、台阶;

(2)每层标高、总高度标高(建、构筑物最高点),屋顶女儿墙顶标高,室外地坪标高;

6)设计单位或设计师的出图章。


附件11 验收复函模板

穗规函〔2015〕号    

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的复函

  送来位于番禺区            号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资料收悉。经核查存档及现场踏勘,现提出规划验收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已取得《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穗规番村建证〔2015〕   号),准建规模为地上   层,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2015〕验   号),该工程建成地上   层,竣工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基本符合规划控制要求,同意该工程规划验收合格。

  此复。

  附件:建筑竣工图、四至图各1份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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