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局关于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
穗规〔2013〕1084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穗府〔2013〕8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案》)于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试行方案》的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用地审批、立项(项目核准、备案)、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4个阶段的审批时限合计为30个工作日。规划部门是规划报建阶段的牵头部门和立项阶段、用地审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并联审批部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试行方案》的规划业务范围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按照《试行方案》执行,个人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以及村庄规划区建设工程项目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试行方案》实施后我局各类审批事项的总体说明
(一)新征用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类审批事项纳入立项阶段并联审批流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此类案件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受理并送达审批决定,建设单位应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立项阶段审批事项的总体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其中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时限为4或5个工作日(其中,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的为5个工作日,其余4个工作日)。
(二)新征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协议出让类用地提供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等审批事项纳入用地审批阶段并联审批流程,由国土房管部门牵头负责。此类案件由国土房管部门统一受理并送达审批决定,建设单位应到国土房管部门的窗口提交申请。用地阶段审批事项的总体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其中协议出让类用地提供规划条件的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限为3或4个工作日(其中划拨类用地为3个工作日,其余为4个工作日),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新建建设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类审批事项(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勘测成果资料备案)纳入规划报建阶段并联审批流程,由规划部门牵头负责。此类案件由规划部门统一受理并送达审批决定。规划报建阶段审批事项的总体办理时限为11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类审批案件纳入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流程,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此类案件由建设部门统一受理并送达审批决定,建设单位应到建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竣工验收阶段审批事项的总体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其中《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对于没有纳入市并联审批流程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事项(包括各类规划审批的调整、延期使用等),受理方式维持现行操作不变,即仍按市局、分局事权分工在规划局窗口受理。办理期限则按照《试行方案》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未规定的事项,审批时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以上详见附件1——广州市规划局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目录(优化审批流程前后对照表)。
三、关于我局牵头的规划报建阶段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纳入规划报建阶段的并联审批事项范围
2013年5月1日开始,建筑工程由规划部门、民防部门、环保部门、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分别负责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大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审查,纳入“规划报建阶段”,由我局牵头实行并联审批,在我局窗口统一受理。市政工程由环保部门、建设(水务或交通)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大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纳入“规划报建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实行并联审批,在我局窗口统一受理。
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卫生、环卫、教育、文物、港口、铁路、轨道交通、机场、航空控高、河道、水利、供水、排水、交通管理、民族宗教、“三旧”改造、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涉及条件评价等事项的,规划部门在提供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咨询服务阶段应予明确,并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前取得相关专业部门的审查意见。气象部门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并入施工许可阶段完成。
(二)关于规划报建阶段案件的受理地点
我局及越秀、荔湾、海珠、白云、天河、黄埔等6个分局负责的规划报建阶段的案件,集中在我局驻市政务中心窗口统一收发案;番禺、花都分局负责的规划报建阶段的案件,过渡期内可同时在我局驻市政务中心窗口和番禺、花都分局驻番禺区、花都区政务中心窗口收发案,条件成熟后可改为全部在区政务中心窗口收发案;萝岗、南沙分局负责的规划报建阶段的案件,在萝岗、南沙分局驻萝岗、南沙区政务中心窗口收发案。收案后,规划报建业务按照事权分工分发到市局或者分局办理,其他并联审批业务由收案窗口流转给并联审批部门办理。
(三)关于规划报建阶段案件的受理流程
1、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在市并联审批系统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电子文件,集齐纸质资料后报规划局(市或区)政务中心窗口申请立案。
2、窗口工作人员经初步审查,确定可以收件的,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收件后规划部门会同各并联审批单位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并联审批系统及手机短信发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资料通知。
3、对于通知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到立案窗口取回报送的纸质资料,超过1个月不领取的将不予保存。对于通知补正资料的,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资料;5个工作日未能补正资料的,不予受理。
(四)关于规划报建阶段的审批时间
1、规划报建阶段的审批时限共11个工作日,计时起点为规划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计时终点为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办结通知。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审查25个工作日、初步设计专家技术审查20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前1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和25个工作日听证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五)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查内容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主要审查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是否得以落实,市政工程规划许可主要核查是否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其他内容,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外的设计图纸不再加盖市规划局业务专用章,而仅加盖存档章。在我局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如调整设计图纸,建设单位应到我局更换存档图纸。
(六)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
输变电项目、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在立项阶段完成。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在规划报建阶段的第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抄告规划部门。
(七)关于在规划报建前须征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前,必须取得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的意见:
1、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2、涉及历史建筑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对历史建筑拆除、迁移异地保护、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3、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工程项目。
规划报建阶段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
四、关于我局纳入立项、用地审批、竣工验收等并联审批阶段相关事项的说明
我局纳入立项、用地审批、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事项的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3、4、5。
五、关于规划选址前期工作和审批咨询服务的相关说明
(一)关于规划选址前期工作
在建设工程项目进入正式审批流程前,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负责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期工作,其中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开展规划选址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的总体时间为40个工作日,其中规划选址前期工作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规划部门将根据核查情况,核发项目的规划选址前期预审意见,明确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包括净用地和代征用地)、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和规划要求,并抄送发改、国土部门等其他牵头部门。
(二)审批咨询服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试行方案》的有关要求,提高审批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本着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的原则,自2013年5月1日开始,我局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审批前的咨询服务,并纳入规范管理。建设单位可到我局及各分局窗口联系办理。我局将通过审批咨询服务,指引建设单位准备、完善审批所需的资料和手续;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将通过听证、公示等办法广泛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对相关审批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审批咨询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13年2月20日开始设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预审查服务纳入审批咨询服务。
六、关于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相关事项说明
为提高审批效率和水平,我局实行以下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举措并将逐步深化(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技术审查合格作为行政审批条件之一: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电子报批文件的技术审查工作与行政审批分离。
(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与行政审批分离。
(三)建设用地红线预放线、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等技术审查工作与行政审批分离。
七、适用范围
广州市市辖区范围建设工程项目优化规划审批流程工作遵照本通知及附件执行。增城、从化市规划部门按照《试行方案》并参照本通知及附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规划局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目录》(优化审批流程前后对照表)
2: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划报建阶段实施细则
3: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立项阶段规划选址实施细则
4: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用地审批阶段规划用地许可实施细则
5: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竣工验收阶段规划验收实施细则
6: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并联审批流程图
广州市规划局
2013年4月28日
附件1:
广州市规划局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目录(优化审批流程前后对照表)
事项类型 | 事项编码 | 序号(旧) | 子项(调整前) | 序号(新) | 子项(新) | 受理部门 | 办理时限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gz2511001-1 | 1 |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1 |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由发改部门统一受理 | 政府投资使用储备用地类:5个工作日;其他4个工作日 |
gz2511001-2 | 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使用 | 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使用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政府投资使用储备用地类:5个工作日;其他4个工作日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gz2511002-1 | 3 |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3 |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由国土部门统一受理 | 划拨类3个工作,出让类4个工作日 |
gz2511002-2 | 4 | 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 4 | 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划拨类3个工作,出让类4个工作日 | |
gz2511002-3 | 5 | 申请、调整或确认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5 | 申请、调整或确认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政府或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自有国有建设用地提供规划条件纳入立项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受理; | 自有用地类:4个工作日; | |
gz2511002-4 | 6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 6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划拨类3个工作,出让类4个工作日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gz2511003-1 | 7 | 办理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7 |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由规划部门统一受理 | 11个工作日 |
gz2511003-17 | 8 | 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11个工作日 | |||
gz2511003-2 | 8 | 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 | 9 | 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11个工作日 | |
gz2511003-3 | 9 | 申请、调整道路交通工程或市政设施规划条件 | 10 | 申请、调整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规划条件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按现行操作 | |
gz2511003-4 | 10 | 道路交通工程或市政设施设计方案审查 | 11 | 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按现行操作 | |
gz2511003-5 | 11 | 办理道路交通工程或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2 | 办理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由规划部门统一受理 | 11个工作日 | |
gz2511003-6 | 12 | 调整道路交通工程或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13 | 调整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11个工作日 | |
gz2511003-7 | 13 | 申请、调整管线工程规划条件 | 14 | 申请、调整管线工程规划条件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按现行操作 | |
gz2511003-8 | 14 |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15 |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按现行操作 | |
gz2511003-9 | 15 | 办理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6 | 办理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由规划部门统一受理 | 11个工作日 | |
gz2511003-10 | 16 | 调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7 | 调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11个工作日 | |
gz2511003-13 | 18 | 申请、调整河涌水系工程规划条件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按现行操作 | |||
gz2511003-14 | 19 | 河涌水系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按现行操作 | |||
gz2511003-15 | \ | 20 | 办理河涌水系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由规划部门统一受理 | 11个工作日 | ||
gz2511003-16 | \ | 21 | 调整河涌水系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11个工作日 | ||
gz2511003-11 | 17 | 办理、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2 | 办理、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11个工作日 | |
gz2511003-12 | 1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 2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11个工作日 | |
gz2511003-18 | 24 |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 由国土部门统一受理 | 7个工作日 | |||
gz2511003-19 | 25 | 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7个工作日 |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gz2511004-1 | 19 |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 26 |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 由建设部门统一受理 | 5个工作日 |
gz2511004-2 | 20 | 道路交通工程和市政设施规划验收 | 27 | 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规划验收 | 由建设部门统一受理 | 5个工作日 | |
gz2511004-3 | 21 | 管线工程规划验收 | 28 | 管线工程规划验收 | 由建设部门统一受理 | 5个工作日 | |
gz2511004-5 | 29 | 河涌水系工程规划验收 | 由建设部门统一受理 | 5个工作日 | |||
gz2511004-4 | 22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规划验收 | 30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规划验收 | 由规划部门统一受理 | 5个工作日 | |
勘测成果资料备案 | gz2531001 | 23 | 勘测成果资料备案 | 31 | 勘测成果资料备案 | 由规划部门统一受理 | 11个工作日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核发 | gd0043009 | 24 |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核发 | 32 |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核发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按现行操作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25 |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33 |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按现行操作 | |
26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 34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 由规划部门受理 | 按现行操作 | ||
27 |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单独申报) | \ | \ | \ | |||
28 |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单独申报) | \ | \ | \ |
附件2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划报建阶段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指导和规范规划报建阶段有关工作,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新建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阶段涉及的各项审批事项,各部门已受理的建设工程、变更原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本市审批权限以外的市政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审批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大型房屋、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水务、公路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
二、牵头部门及其职责
规划部门为规划报建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报建阶段的工作;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立案申请和所有立案材料,并即时抄告各并联审批部门;负责将规划报建阶段所有审批文件一并送达给建设单位。
三、受理地点
我局及越秀、荔湾、海珠、白云、天河、黄埔等6个分局负责的规划报建阶段的案件,集中在我局驻市政务中心窗口统一收发案;番禺、花都分局负责的规划报建阶段的案件,过渡期内可同时在我局驻市政务中心窗口和番禺、花都分局驻番禺区、花都区政务中心窗口收发案,条件成熟后可改为全部在区政务中心窗口收发案;萝岗、南沙分局负责的规划报建阶段的案件,在萝岗、南沙分局驻萝岗、南沙区政务中心窗口收发案。
四、受理流程
规划部门负责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各并联审批部门的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并联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具体流程如下:
(一)建设单位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在市并联审批系统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电子文件,集齐纸质资料后报规划部门驻政务中心的窗口申请立案。窗口工作人员经初步审查,按以下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1、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回执给建设单位;
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收件;
3、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指引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窗口工作人员在系统操作,即时抄告各相关并联部门,传送电子文件,纸质材料每1个小时分送一次,或者通知相关并联部门派人领取,并做好签收登记(市区间流转由并联部门内部解决)。
(三)并联部门在签收后第2个工作日在系统确认是否同意立案或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受理窗口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1、各部门都同意立案(环保部门操作“一致”)的,受理窗口在第3个工作日内生成立案编号,抄告各并联部门,并通过网站和短信向建设单位发送受理通知。
2、有部门不同意立案(环保部门操作“不一致”)的,受理窗口在第3个工作日内抄告各并联部门,并通过网站和短信向建设单位发送不予受理通知。
3、需要补送资料的,受理窗口在第3个工作日内抄告各并联部门,并向建设单位发出补送资料通知书,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收到补送资料后,重新按照上述(二)(三)程序执行。建设单位逾期未补送资料的,受理窗口在第6个工作日抄告各并联部门,并通过网站和短信向建设单位发送不予受理通知。
五、审批时限
规划报建阶段的审批时限共11个工作日,规划部门正式向建设单位发出受理通知后第2天开始计时。规划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并抄告建设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应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有关审查意见、审批文件送达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1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向建设单位发出结案通知。
不计入规划报建阶段的审批时限:
1、建设(水务或交通)部门组织初步设计专家技术审查(20个工作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审查(25个工作日);
2、规划批前公示(15个工作日,含公示图制作、公示及意见反馈时间)、听证时间(20个工作日,含申请及组织时间)。
建设项目存在多个停计时情形的,停计时时间不累加,恢复计时时间以各情形结束停计时时间最晚的为准。系统自动将停计时的启动与恢复计时时间即时抄告各并联审批部门,同时告知建设单位。
六、审批前期工作
规划报建阶段通过审批咨询服务、技术审查服务等前期工作,确保审批事项受理时具备受理和审批条件。
(一)审批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报建前,可分别向规划、建设、水务、交通、民防、消防、环保等审批部门提出审批咨询服务的申请,相关并联审批部门以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的原则,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并对规划报建阶段所需资料和手续等提供指引。审批咨询服务形式由各并联审批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自行确定。
在规划报建阶段涉及国家安全、卫生、环卫、教育、文物、港口、铁路、轨道交通、机场、航空控高、河道、水利、供水、供电、消防、民防、排水、交通管理、民族宗教、“三旧”改造、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涉及条件评价等事项的,可在此期间取得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其中,规划部门的审批咨询服务的反馈意见应对是否需提交规委会审议、专家审查等程序提出明确意见,详细指引建设单位在正式申请规划报建前完成规委会审议、专家审查(含审议、审查后的协调、修改)等工作;依法应当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和听证的,且经规划审批咨询服务环节判断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组织开展批前公示和听证,确保规划报建前依法完成相关协调和修改。
(二)技术审查服务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报建前须委托相关技术审查单位进行规划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作为行政审批条件之一。各并联审批部门自行确定委托的技术审查内容及技术单位。
目前规划依法委托技术审查事项包括:
1.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等进行建设工程规划电子报批文件的技术审查。
2.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等进行建设工程的放、验线测量。
3.委托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所等进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
七、审批部门及审批流程
(一)建筑工程
1、各部门的审批职责
(1)规划部门
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并将结果即时抄告建设、消防、民防等并联审批部门;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勘测成果资料备案。
(2)建设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大型房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并联审批;负责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负责组织初步设计专家技术审查;负责将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在规定时限内抄告规划部门。
(3)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并将与规划相关的初步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抄告规划部门;在建设部门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即时向建设等部门提供初步意见。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在施工许可阶段完成。
(4)民防部门
负责对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含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两类)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抄告规划部门;在建设部门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负责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审查,并即时向建设等部门提供初步意见。
(5)环保部门
负责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在规定时限内抄告规划部门。
(6)其他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涉及国家安全、卫生、环卫、教育、文物、港口、铁路、轨道交通、机场、航空控高、水务管理(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公共排水设计审查)、交通管理、民族宗教、“三旧”改造、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涉及条件评价等事项的,规划部门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阶段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提出要求,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开展并联审批,所出具意见作为规划报建的立案资料。
2、审批流程
(1)正式立案
受理窗口生成立案编号,各并联部门收到正式受理通知。
(2)规划初审(第1、2工作日)
规划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前完成建筑工程方案的初审意见,并抄告并联审批的建设、消防、民防部门。
(3)并联详审(第3至7工作日)
各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开展详细审查,涉及大型房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会。
1)建设、消防、民防部门应在第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查意见在系统抄告规划部门,其中建设、民防部门还应同时将审查文件一式两份送达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应在第10个工作日将审查文件一式两份送达规划部门。
2)各并联审批部门现场踏勘发现项目存在违法建设的,应将现场照片上传至系统,标识“存在违法建设”,并抄告各并联部门终止案件办理,牵头部门同时向建设单位发出《规划报建阶段发现违法建设告知书》及退案通知,要求其先行进行违法建设处理。
3)依法应当进行规划批前公示的,且未在规划审批咨询服务阶段进行的项目,规划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发出《规划报建阶段规划批前公示通知书》,系统即时自动启动15个工作日的停计时,规划部门在此期间完成规划批前公示图的制作、公示及收集反馈意见工作;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规划部门收到听证权利人听证申请或作出举行听证决定当日,向建设单位发出《规划报建阶段需要举行听证通知书》,系统即时自动启动25个工作日的停计时,规划部门在此期间内依法组织听证。
(4)综合答复(第8至10工作日)
规划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规划公示情况,在第8-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5)结案(第11工作日)
受理窗口进行规划部门的文证制作、图纸打印、盖章,以及集齐本阶段所有并联审批意见及文件,向建设单位发出《规划报建阶段并联审批结案通知书》,系统同时抄告并联审批部门。
(二)市政工程
1、各部门的审批职责
(1)规划部门
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并将结果即时抄告建设(水务或交通)、环保等并联审批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并联审批;负责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负责组织初步设计专家技术审查;负责将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在规定时限内抄告规划部门。
(3)水务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本级资金投资的水务项目初步设计并联审批;负责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负责组织初步设计专家技术审查;负责将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在规定时限内抄告规划部门。
(4)交通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公路的初步设计并联审批;负责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负责组织初步设计专家技术审查;负责将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在规定时限内抄告规划部门。
(5)环保部门
负责开展除输变电项目、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敏感工程项目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并将环评审批结果抄告规划部门。
(6)其他审批部门
涉及国家安全、卫生、环卫、教育、文物、港口、铁路、轨道交通、机场、航空控高、河道、水利、供水、排水、供电、消防、民防、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条件评价等事项,建设单位应在审批咨询服务阶段主动征询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所出具的书面意见应作为规划报建的立案资料之一。
2、审批流程
(1)正式立案
受理窗口生成立案编号,各并联部门收到正式受理通知。
(2)方案审查环节(第1-7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并将结果抄告建设(水务或交通)、环保等并联审批部门。
建设(水务或交通)部门同步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并联审批,并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开展初步设计专家技术审查会。各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并将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水务或交通)部门。
建设(水务或交通)部门应在第7个工作日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并将有关审查意见抄告规划部门,同时将审查文件一式两份送达规划部门。
各审批部门应在本阶段内完成现场踏勘工作。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第8-10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在第8-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同时系统抄告并联审批部门。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第10个工作日)
对于输变电项目、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敏感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在立项阶段完成。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本阶段第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抄告规划部门。
(5)结案(第11个工作日)
受理窗口进行规划部门的文证制作、图纸打印、盖章,以及集齐本阶段所有并联审批意见及文件,向建设单位发出《规划报建阶段并联审批结案通知书》。
八、配套措施
(一)审批信息共享
为了有利于各部门提前介入服务各建设项目,每一阶段结束后,牵头部门将已经审批项目的各项信息即时抄告其余阶段的牵头部门。
(二)限时办结
各并联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未在限定的时限完成,系统自动停止计时并上传监察系统,直至各并联部门意见送达后恢复计时。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审批流程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鉴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查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立案条件,气象部门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后置至施工许可阶段。
(四)鉴于在用地审批阶段的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环节已经可以明确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深度,而不同文保单位的审查需要跨省、市、区多级,甚至需要上报国家,为更有效的介入保护,更早协调相关矛盾,将文广新部门的并联审批前置至用地审批阶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环节,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抄送文广新部门,建设单位按照文广新部门审查意见修改落实后再进入规划报建阶段。
(五)建筑工程在规划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提出征求相关专业部门意见
在建设项目具体审批过程中,除建设、消防、民防、环保相关审批事项之外的卫生防疫、国家安全、教育设施、市容环卫、水务管理等事项,是规划报建阶段非常重要参考审查意见,考虑效率和监察系统设置,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提出专业审查建议,相关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审查,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方案中落实各部门意见后进行规划报建。
(六)规划审批内容及图纸处理方式
根据《城乡规划法》要求,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内容包括规划条件相关的指标、性质及与城市相关的外部要素等内容,故规划部门对图纸处理方式进行变革,总平面规划图以外的建筑平、立、剖面图纸不再盖业务专用章,而仅盖存档专用方章。
(七)关于优化停计时的方式
为实现优化审批流程的目标,确保11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和服务效果,建设部门可在规划报建阶段前组织初步设计方案的专家审查会议,规划部门可在审批咨询服务环节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听证及其协调、修改设计工作。
九、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
7.规划报建阶段大中型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类)初步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19.规划报建审批咨询服务申请表(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规划条件)
20.规划报建审批咨询服务申请表(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设计方案审查)
22.规划报建审批咨询服务申请表(管线工程申请设计方案审查)
23.规划报建审批咨询服务申请表(河涌水系工程申请规划条件)
24.规划报建审批咨询服务申请表(河涌水系工程申请设计方案审查)
25.规划报建阶段收件回执
26.规划报建阶段立案回执
附件3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立项阶段规划选址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的要求,指导和规范规划选址前期工作及立项阶段规划选址工作,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定由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开展的规划选址前期工作以及立项阶段规划选址工作,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非储备类用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自有用地申请确认规划条件。
二、规划选址前期工作
在建设工程项目进入正式审批流程前,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负责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期工作,其中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开展规划选址的前期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受理建设单位关于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并送达各部门前期工作的意见。前期工作的总体时间为40个工作日,其中规划选址前期工作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期间规划部门将完成征求国土房管部门意见及协调相关部门等工作,并根据核查情况,核发项目的规划选址前期工作预审意见,明确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包括净用地和代征用地)、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和规划要求,并抄送发改、国土部门等其他牵头部门。
使用自有国有建设用地类项目在立项阶段前也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开展规划选址前期工作,规划部门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证及用地权属界线(广州坐标)完成项目的规划情况核查及与相关部门协调等工作,核发项目的规划选址前期工作预审意见,并抄送发改、国土部门等其他牵头部门。
以协议出让方式使用非储备用地类项目,申请单位应在用地审批阶段前向规划部门申请开展规划选址前期工作,规划部门核发项目规划选址前期工作预审意见,并抄送发改、国土部门等其他牵头部门。
三、立项阶段用地规划许可的办理程序
(一)核发选址意见书类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和非储备类用地、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和非储备类用地的划拨类项目,规划部门在立项阶段核发选址意见书(含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发展改革部门收案后即时将项目规划选址所需的申请资料移交到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后(政府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的,规划部门应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或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规划部门应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将审批结果同步抄送发展改革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和环保部门。
1、公益类及市政类基础设施项目
规划部门凭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前期工作预审意见和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属于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线性工程,应增加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2、村经济发展留用地项目
规划部门凭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文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前期工作预审意见和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3、村拆迁安置用地项目
规划部门凭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关于复建房户数核定书、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前期工作预审意见和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核发规划条件类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自有国有建设用地,规划部门在立项阶段核发规划条件。
发展改革部门收案后即时将建设单位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证、规划前期预审意见和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第4个工作日提供规划条件(含规划红线图),将审批结果同步抄送发展改革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和环保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灵活办理机制。在坚持由牵头部门窗口统一收件、严格遵守办理时限的前提下,充分尊重项目单位的意愿,根据项目审批进度的快慢,对先期完成的审批文件,可以视情况分批发给项目单位。
(二)建立快速传递通道。发展改革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完善案件资料的内部转送程序,除通过信息系统传递案件资料外,各部门涉及的内设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纸质案件资料的传递工作。
(三)建立专人联络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应明确联络人,专职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各部门的规划用地事宜,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督办跟踪本部门未及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案件。
(四)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协调制度。对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建立发展改革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规划用地审批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
(五)加强并联审批信息共享。发展改革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加快信息化建设,互相向对方开放信息利用的端口,加强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并在条件成熟时推动网上审批。
五、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
附件4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用地审批阶段用地规划许可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的要求,指导和规范用地审批阶段的用地规划许可工作,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定由国土房管部门牵头开展的用地审批阶段规划用地审批许可工作,包括核发划拨类用地和出让类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述已取得规划条件的各类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用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为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
二、前期咨询服务
项目单位在准备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方案)申请材料时,可向规划部门的窗口提出前期咨询服务申请,由规划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并向项目单位出具前期咨询服务意见,指引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相关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完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方案)。
三、用地报批阶段的办理程序
国土房管部门收案后,即时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所需的申请资料移交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后(划拨类用地的,规划部门应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协议出让非储备类用地的,规划部门应在第1个工作日内向国土房管部门提供规划条件、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协议出让、公开出让储备类用地的,规划部门应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将审批结果同步抄送国土部门。
(一)使用储备用地类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
1.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用地
规划部门凭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储备机构同意使用储备用地的书面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条件)以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要求提交的资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属于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线性工程,应增加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属于输变电项目、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敏感工程项目,应增加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2.以协议出让、公开出让方式使用储备用地
规划部门凭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使用非储备用地类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
1.以划拨方式使用非储备用地
规划部门凭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用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条件)以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属于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线性工程,应增加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属于输变电项目、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敏感工程项目,应增加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2.以协议出让方式使用非储备用地
规划部门凭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规划前期预审意见向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确认规划条件的函;凭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程序
规划部门凭项目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相关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方案),并进行现场勘察后,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报送国土房管部门。并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提出专业审查建议,相关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审查,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方案中落实各部门意见后进行规划报建。
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应增加管线综合规划图作为审批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灵活办理机制。在坚持由牵头部门窗口统一收件、严格遵守办理时限的前提下,充分尊重项目单位的意愿,根据项目审批进度的快慢,对先期完成的审批文件,可以视情况分批发给项目单位。
(二)建立快速传递通道。发展改革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完善案件资料的内部转送程序,除通过信息系统传递案件资料外,各部门涉及的内设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纸质案件资料的传递工作。
(三)建立专人联络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应明确一名副处级领导和经办人作为联络人,专职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各部门的规划用地事宜,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督办跟踪本部门未及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案件。
(四)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协调制度。对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建立发展改革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规划用地审批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
(五)加强并联审批信息共享。发展改革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加快信息化建设,互相向对方开放信息利用的端口,加强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并在条件成熟时推动网上审批。
五、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
1.用地审批阶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办事指南
4.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及调整审查咨询服务办事指南
附件5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竣工验收阶段规划验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的要求,指导和规范竣工验收阶段规划验收有关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仅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阶段的实施细则参见建设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审批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部门牵头,规划部门作为并联审批单位之一,负责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审批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共7个工作日,其中规划部门应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并将审批文件报送建设部门。
四、审批流程
(一)立案(不计入审批时限)。
建设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并分转至各并联审批部门,经各并联审批部门审查材料同意受理后,向建设单位发出受理通知,并抄告我局。
(二)审查(第1-4工作日)。
经办人员接案后立即对项目的概况进行审查,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条件确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建筑工程应现场踏勘、历史审批文件核查(是否符合报建要求;是否按总平面图施工;现场环境是否已达到规划验收要求,如旧房、围墙已拆;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等)等,并填写《规划验收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如在我局办理过规划验收咨询服务的,需审核是否与咨询服务的方案基本一致,以及建设单位是否已按规划验收咨询服务意见建议落实整改。
1、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复文不同意,提供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
2、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3、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验收情况复杂,或涉及其它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依法须进行批前公示或举行听证方可作出行政决定的,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批前公示通知》要求其进行批前公示,系统自动停计时,批前公示结束后恢复计时。
(三)窗口发案环节(第5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完成出文制证、整理图纸资料、盖章(竣工图不再盖业务专用章,而仅盖验收合格证存档图专用方章)后,系统抄告建设部门,并同时送达纸质文件。
五、保障措施
规划验收工作通过审批咨询服务、技术审查服务等前期工作,确保审批事项受理时具备受理和审批条件。
(一)审批咨询服务
以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的原则,规划部门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并对规划验收所需资料和手续等提供指引。
依法应当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听证的,且判断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给出规划验收前进行预公示的详细指引,确保规划验收前依法完成相关协调和修改,以便做好相关的批前公示、听证工作。
(二)技术审查服务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验收前须委托相关技术审查单位进行规划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作为行政审批条件之一。
目前规划验收依法委托技术审查事项包括:
1.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电子报批文件的技术审查。
2.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进行建设工程的验线测量,并同步完成现场拍照(照片附在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中)。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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