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部分评价指标调整试行的通知
穗林业园林通〔2014〕147号
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各区(县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管理单位:
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经过近2年时间的使用,系统功能逐渐完善,评价工作基本步入正轨,为企业市场活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平台,在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13年5月,我局针对系统不够完善的情况,结合相关单位意见,对系统功能和评价指标进行了完善、增补和调整,以《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征求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修编意见的函》(穗林业园林函〔2013〕495号)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充分采纳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为不断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可信度,进一步完善该评价系统,现决定对《关于实行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林业园林通〔2011〕204号)进行调整完善,试行部分调整的内容(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试行期间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园林工程处或广州市城市绿化协会反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关于实行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林业园林通〔2011〕204号)相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评价体系调整表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4年5月5日
附件
评价体系调整表
序号 | 修编项目 | 原文内容 | 修编表述 | 修编说明 |
1 | 正文 | 评价体系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第一条 | 增加:“未纳入评价体系的企业,其诚信分按基准分计算”。 | 根据招投标过程中,个别企业未加入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无法取得诚信分的情况,增加该表述。 |
2 | 附件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市场情况评价标准 | 第二部分,分值标准,第三款:企业获奖情况根据对应情况和标准进行加分 | 修改为:“企业获奖情况根据对应情况和标准进行加分,总分值不超过上限20分。” | 增加该项目分数上限的规定。 |
3 | 第四部分,企业纳税情况评价,(三)数据认定 | 修改为:“企业纳税数据由各企业凭有效纳税凭据自行申报,纳税数据存疑的,由市林业和园林局向税务部门申请核查。” | 诚信体系建立后,绝大部分企业都实现了企业信息和业绩入库,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改该款内容。 | |
4 | 第五部分,企业获奖情况评价,(一)内容 | 增加获奖情况:“5、其他代表广州市参加的香港、澳门地区、省级、国家级园林绿化行业有关展览和评比;” | 增加获奖评价内容。 | |
5 | 第五部分,企业获奖情况评价,(二)评价标准 | 增加:“8、其他代表广州市参加的香港、澳门地区、省级、国家级园林绿化行业有关展览和评比,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视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加分标准,所得奖项单项加分不超过3分。” | 对应增加获奖的内容,增加评价加分的规定。 | |
6 | 增加:“企业获奖情况评价最终得分的上限为20分,得分计算标准如下: 排名第1-2名的得20分; 排名第3-4名的得19分; 排名第5-6名的得18分; 排名第7-8名的得17分; 排名第9-10名的得16分; 排名第11-12名的得15分; 排名第13-14名的得14分; 排名第15-16名的得13分; 排名第17-18名的得12分; 排名第19-20名的得11分; 排名第21-25名的得10分; 排名第26-30名的得9分; 排名第31-35名的得8分; 排名第36-40名的得7分; 排名第41-50名的得6分; 排名第51-60名的得5分; 排名第61-100名的得4分; 排名第101-150名的得3分; 排名第151-200名的得2分; 排名200名以后且奖项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 无奖项不得分。 | 设定企业获奖情况得分上限,并修改得分标准。 | ||
7 | 附件2:建设单位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 | 第四部分:评价加分标准 | 修改为:“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市委市政府、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请求,积极配合、支持城市公益性建设、城市荣誉称号创建、应急抢险以及其他城市园林绿化应急任务,表现突出的施工企业,由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以上政府部门以正式文件通过公开渠道通报表扬的,视贡献的具体情况加0.1-3分。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经市林业和园林局核实后予以通报表扬。 通报表扬有效期一年,以正式文件日期为准。” | 进一步明确通报表扬的内容、主管部门、形式、有效期、分值等内容。 |
8 | 附件3: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评价标准 | 第二部分:分值标准,第二款 | 修改为:“(二)企业首次参评均得基准分60分。企业最新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评价得分为基准分(60分)和评价有效期内历次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参与计算的评价分数有效期为3年。” | 调整企业得分计算方法,明确有效期。 |
9 | 第三部分:组织实施第二条,评价周期与频率 | 修改内容:“评价周期为每2个月开展一次,即第一个月10日至第三个月9日为一个评价周期” | 根据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调整评价周期为2个月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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