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穗建质〔2016〕5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建设工程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准确,提高我市检测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我市建设工程检测的实际情况及检测工作特点,我委决定建立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凡纳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测机构均应进行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只从事室内环境、建筑节能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除外。
二、评价办法
(一)检测机构诚信评价由基准分和评分项两部分组成,具体评分操作按照《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实施,诚信评价设基准分,凡纳入本市综合评价体系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基准分值为50分,检测机构诚信评价分数等于基准分加上评分项加分和减去评分项扣分。
(二)评分项加分由检测机构每月10日前向市质监站提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时限为上一周期年内),市质监站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建委工程质量安全处,次月10日由市质监站集中登记加分,计分周期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扣除所加分值。加分项目一年内只能登记一次,不得重复登记。
(三)评分项扣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进行评定,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发现检测机构存在附表中的违规行为的,可直接对相关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进行扣分处理,并报市建委工程质量安全处。
专项检查或抽查完成后,市质监站根据检查通报情况,对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进行加分或者扣分。
(四)检测机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有效期3个月;受通报批评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有效期6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在日历年内每发生一次扣20分,有效期1年。
三、评价应用
(一)财政性投资工程检测服务公开招标项目,采用商务诚信法评标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40%和6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二)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系统根据各检测机构每日所得分值对检测企业进行排名,其诚信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未纳入诚信评价,未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资料,各检测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30日内,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联网。
四、评价管理
(一)为确保广州市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系统的高效运行,由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系统的开发,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应用评价系统按评价标准计算各检测机构的评价分数,按总分计算排名归类,并在广州市城乡建设网站和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实时公布排名信息。
(二)被评价单位对当日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审定的评价主体单位申请复查,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10日内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如有错误,应当修正。评价主体单位逾期未答复或申请复查机构对评价主体单位答复不服的,申请复查机构可自答复期满后10日内或自收到答复后10日内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诉,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后30日内调查并答复申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责令评价主体单位纠正。
(三)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标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7日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标准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标准 |
1 | 基准分 (50分) | 50 | 评价工作启动后,凡纳入本市综合评价体系的检测机构基准分值为50分。 | ||
2 | 评分项(100分) | 企业业绩 (10分) | 年度缴税额 | 4 | 上一年度缴税额(以税局税单为准)排名前5名的加4分,排名6~10的加3分,11~20名的加2分,20~30的加1分,第31名及以下记0分。 |
3 | 表彰、奖励 | 3 | 省、部级:每一项加2分;市级:每一项加1分,总分不超3分,有效期一年 | ||
4 | 标准制定、科技成果及管理创新成果、专利成果 | 3 | 主编国家、行业、地方检测标准,每一项得2分,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检测标准每一项得1分(以标准发布署名为准);主持完成检测类科技成果或管理创新成果(以成果登记证书为准),每项得2分,参加完成检测类科技成果或管理创新成果(以成果登记证书为准),每项得1分;作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检测类发明专利每项得2分,作为参加单位,获得检测类发明专利或取得检测类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得1分,总分不超过3分,有效期一年。 | ||
5 | 行业管理 (15分) | 未按穗建质[2012]1767号文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 | 3 | 发生1次扣3分,有效期2个月 | |
6 | 不按规定参加省、市检测协会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的或者验证或比对试验结果离群的 | 2 | 发生1次扣2分,有效期2个月 | ||
7 | 检测机构自身的原因被委托方投拆的并被查实属检测单位责任的; | 2 | 以正式的书面投诉且被查实属检测单位责任为准,发生1次扣2分,有效期2个月, | ||
8 | 检测标准 | 2 | 相关检测标准没及时更新的扣2分,有效期2个月 | ||
9 | 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规定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6 | 发生1次扣6分,有效期3个月 | ||
10 | 试验室管理 (30分) | 视频监控 | 3 | 未按要求在各类实验室加装摄像头并视频监控试验过程和试验数据,视频文件未按规定保留半年的,发生一次扣3分,有效期2个月 | |
11 | 检测机构检测环境条件 | 3 | 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扣3分,有效期2个月 | ||
12 | 检测仪器 | 3 | 未按规定对检测仪器进行检定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有效期2个月 | ||
13 | 聘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无检测上岗证人员主持检测的; | 4 | 每次每人扣4分,有效期2个月 | ||
14 | 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 | 4 | 扣分对象为与聘用人员无社保关系的检测机构,每次每人扣4分,有效期2个月 | ||
15 | 检测报告编写不规范、同一检测项目检测报告编号不连续、将同一批检测分多次出具检测报告(如同一批次、同一部位的检测结果有意将合格和不合格报告分别出具的) | 4 | 发生1次扣4分,有效期2个月, | ||
16 | 未按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公布的联网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 | 5 | 发生1次扣5分,有效期2个月 | ||
17 | 样品编号、检测报告不按项目进行年度流水编号的; | 4 | 发生1次扣4分,有效期2个月 | ||
18 | 检测监管 (45分) | 检测结果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 3 | 每发生一次扣3分,有效期2个月 | |
19 | 力学性能检测项目自动采集系统 | 4 | 力学性能检测项目全部接入自动采集系统并记录采集曲线的,加4分,有一项遗漏则不加分,有效期2个月 | ||
20 | 力学性能检测数据采集 | 4 | 检测数据未自动采集的,发生1次扣4分,有效期2个月 | ||
21 | 力学性能检测数据修改 | 4 | 检测数据修改的,发生1次扣4分,有效期2个月 | ||
22 | 力学性能检测数据上传及时率 | 3 | 每月力学性能检测数据上传不及时率高于全市不及时率平均值10%以上的,扣3分,有效期2个月 | ||
23 | 检测数据修改率 | 3 | 每月检测数据修改率高于全市修改率10%以上的,扣3分,有效期2个月。 | ||
24 | 上传检测日志和修改日志 | 3 | 未向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日志和修改日志的每发生1次,扣3分,有效期2个月 | ||
25 | 监督编号和混凝土生产流水号 | 3 | 有监督编号和混凝土生产流水号却未在广州市建筑工程检测监管系统中填写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有效期2个月 | ||
26 | 静载试验数据采集 | 4 | 本单位承接的所有基桩静载检测项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输数据的,加4分,未实施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或缺一个项目以上不得分,有效期2个月 | ||
27 | 二维码识别系统 | 4 | 已启用二维码识别系统对送检材料进行监控的,加4分,缺一个检测项目使用用二维码识别系统的得2分,未启用二维码识别系统或二个检测项目以上未启用二维码识别系统的不得分,有效期2个月 | ||
28 | 现场检测监控 | 10 | 利用手机GPS定位、拍照上传、现场视频上传等信息化手段对各检测项目实行现场监控的,每增加一个检测类项目加2分,最多加10分,有效期2个月。 |
附注:1、在扣分有效期内,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评价内容的同一事项不累加重复计分,扣分有效期从最后一次检查扣分时间算起。
2、所有扣分项单项所扣分值不计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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