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规划委、市科技创新委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若干试行规定的通知

穗国土规划〔2016〕2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若干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或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反映。

 

市国土规划委

市科技创新委

2016年6月2日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若干试行规定

 

为切实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科技创新,鼓励我市生产研发、创意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创新型产业项目建设,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及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本规定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促进高新科技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目标,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提供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涉及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支持的企业性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创业苗圃、孵化和加速等不同孵化阶段的载体以及众创空间等其他新型孵化形态。孵化器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坚持“优化布局、节约集约”的基本原则,加强统筹规划,进一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工业用地效率、发挥土地市场调节作用等手段,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保障科技创新创业用地,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二、加强规划引导和灵活配套。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创新性产业空间结构合理分布,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需求,指导孵化器企业做好具体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涉及孵化器企业用地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控制指标调整的,应按程序申请开展控规调整工作。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拿地、统一规划、分开建设。

三、规范土地供应和地价计收标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作为孵化器建设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非经营性孵化器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余孵化器项目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出让前应当征求发改、科创等部门和所在区政府的意见,出让公告应当明确孵化器项目的房屋是否允许分割转让及转让比例、条件、对象等内容。其中,按工业用地性质供应的孵化器用地应当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和节约集约用地条件,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同意以工业用地性质供地。

按工业用地供应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且建成后科技孵化器的房屋不可分割转让的,土地出让起始价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规定执行。按工业用地供应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且建成后科技孵化器的房屋可分割转让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在不低于上述不可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的前提下,按照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20%拟定。

现有工业用地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由权属人自行改造,按工业用地供应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且其房屋不可分割转让的,可不增收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工业用地供应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可分割转让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在不低于上述不可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的前提下,按照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20%,并扣减原已缴的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的地价,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四、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转让条件。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土地出让时已明确建成后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可分割转让的,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可将不超过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30%的部分分割转让给入驻本孵化器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但不得转让给个人。分割转让(含再次转让)的受让对象应为入驻孵化器超过1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5000万元之间,或者上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但最近2年净资产增长率超过30%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受让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经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单位审核后,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配套用房不得分割出售或转让。

五、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行监管。用于孵化器建设的工业用地出让前,在不妨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要明确产业、投资、产出、转让、税收、用工等有关要求及违约责任等投资建设条件。土地公开出让时,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资建设条件,并明确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须与土地所在区签订明确投资建设条件的监管协议。

孵化器项目开业后,所在区政府应当按年度牵头组织区商务、发改、科技、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对项目的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土地产出效率、转让转租等情况进行土地供应后的跟踪评估;发现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对擅自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解除合同,追究受让人违约责任,收回已供应土地;无法收回的,按实际用途市场评估地价追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并由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土地平均产值的,按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六、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规定执行。本规定有效期2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依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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