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越府办〔2016〕2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业经15届15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区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区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其中,基本建设主要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粮油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项目;

(二)交通、能源、水务、信息、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生态环保、资源节约、防灾减灾、地质环境等战略性、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主导产业的推广、示范项目;

(四)具备较好发展基础、集聚产业和创新要素、提升城区功能品质、支撑全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发展平台建设项目;

(五)区本级政权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等的建设项目;

(六)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等。

(一)对于区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二)对于需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区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三)对于其他需要区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或贴息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 市、区共同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区投资占50%(含50%)以上的,由区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职责。

中央、省、市与我区两方、三方或四方共同出资的项目,相关审批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建设周期长的保障房、土地储备项目除外。

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及综合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

第八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在完成上一审批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需求分析、拟建地点、拟建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建设管理模式以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区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的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完成项目建议书的评估论证。评估论证通过且具备审批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还应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分别向区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发展改革部门申报规划选址或者规划设计条件、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并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要求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以及节能评估审查的批复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等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区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的材料齐备后13个工作日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可行且具备审批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仅需编报项目建议书。其中,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需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及深度要求。

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并联审批流程。并联审批参照《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务服务创新“1+2”工作方案的通知》(越府〔2013〕48号)相关文件执行。国家、省、市、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按以下程序编制、申报与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向区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和正式用地手续,并按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总投资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概算。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总投资。

(二)初步设计审查。受市住建委委托的大型房屋建筑、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区建设水务部门审查,非委托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审查。中小型房屋建筑、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概算报区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

初步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总投资的差异幅度超过10%(含10%)的,或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概算,分别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和区财政部门概算变更评审。必要时由区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更新改造类项目,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按区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向区财政部门申报,列入预算视同审批;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第十六条 单纯购置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区科工信部门或财政部门申请,无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中信息化项目向区科工信部门申报;装备、设备、工器具、业务用房等其他项目向区财政部门申报。

区各职能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项目,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越府办〔2015〕6号)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 采取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投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50%)的补助或贴息类项目,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及依据、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和贴息专项工作指南,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条件及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按相关资金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编制。

(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及补助、贴息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下达补助或贴息项目计划的方式代替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投资补助、贴息专项的管理办法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或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区财政资金或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库分为正式项目库和预备项目库。其中正式项目库为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可开工的项目,预备项目库为开展前期工作或尚不完全成熟的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增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要求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负责将其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移出或列为预备项目。

第二十五条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的下年度投资计划,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所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建设进度计划以及用地、规划、环评、节能评估等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每年12月31日前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研究审核,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编制全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按程序将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将有关资金列入区本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类别及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总投资、预计至当年底累计完成投资、下年度计划投资总额及其资金来源构成等;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依法下达后,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计划下达后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或因客观原因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而确需年内动工的项目,由区有关部门在每年7月31日前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调整而确需年内尽快动工的项目,经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按程序立项,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结合下一次计划调整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因抢险救灾、上级紧急任务等急需建设的项目可采用应急立项程序。由区有关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按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并核发立项批复。

第五章 建设工程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

项目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方式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核准。

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预算经评审后方可开展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因前述条款不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以项目建议书替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财政评审的相对应内容的预算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并于每月5日前将政府投资项目信息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区政府投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承办,区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共同研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其负责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区人大、区政府报告。对全区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可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越府办〔2015〕6号)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建设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五)区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等。

(六)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职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涉及违纪的,移送区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工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和规模的;

(五)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六)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协议,造成区财政资金损失的;

(七)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九)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咨询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委托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提交的咨询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工程咨询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3年内不得接受其参与越秀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工作。

对违规的工程咨询机构纳入诚信管理系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与招标报名信息系统做好连接,同时对违规的施工单位也同等处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增加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迁建工程及有关工作。

更新改造项目是指对既有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和技术改造等有关工作,其中:

改建项目是指对既有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项目建安工程费占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作为改建项目。

装饰装修项目是指为使既有建(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既有建(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装饰装修类项目以不改变使用功能、主体结构、建筑面积为特征。上述条件改变之一的,应作为改建项目。

维护维修项目是指对桥梁、道路等市政设施进行维护维修的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对既有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相应配套工程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项目建安工程费占项目总投资30%以下的,作为技术改造项目。

土地储备是指区国土规划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区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国家、省、市对本办法规定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越秀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越府办〔2006〕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对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疑


附件

对《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疑

1.问:可否在第三条中增加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

答:第三条中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已涵盖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在内。

2.问:能否进一步明确投资额度分别对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

答: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已明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仅需编报项目建议书。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项目建议书的编制要求:(1)估算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可自行决定编制单位。(2)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需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及深度要求。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问:部分在原址上进行改扩建的项目不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评价批准文件,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资料能否进行个案处理?

答: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此作出针对性的情况说明,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4.问:能否明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确定选取办法,以及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出台相关配套文件?

答:建议由区建设水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出台相关具体配套文件。

5.问:可否明确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单位?

答:第十四条已明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单位是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

6.问:可否在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不变、没有上级部门要求撤销的情况下,不设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文件有效期?

答:不行。参照《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文件有效期设为2年,如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可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

7.问:50万元以下的项目能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是否需要单独申报立项?

答:(1)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选取标准,主要为投资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使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其它各种财政性专项资金(含多种资金来源)及区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全额或部分投资的投资项目,因此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2)总投资在50万元以内的更新改造类项目,按区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向区财政部门申报,列入预算视同审批,此类项目不需要单独申报立项。

8.问:申报列入正式库和预备库的具体条件是什么?在未安排财政资金的情况下,预备项目如何进入预备项目库及申报立项?

答:政府投资项目库分为正式项目库和预备项目库。其中正式项目库为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可开工的项目,预备项目库为开展前期工作或尚不完全成熟的项目。

未落实资金但符合我区预备项目选取条件的项目可纳入预备项目库。但在立项的审批过程中,在财政未安排资金的情况下,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不稳定,区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不予立项。

9.问:可否明确项目库与投资计划、立项的关系,以及申报入库、申报立项、申报年度投资计划、落实项目资金等四者的操作顺序?

答: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已明确。

(1)项目库与投资计划、立项的关系:全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印发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并进行管理,列入计划的项目方可办理立项。

(2)申报入库、申报立项、申报年度投资计划、落实项目资金等四者的操作顺序: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的下年度计划,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研究审核,编制全区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正式项目均已落实项目资金,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立项。

10.问:如何管理各职能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项目?

答:第十六条规定,区各职能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项目,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越府办〔2015〕6号)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11.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否需要报人大?

答: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2.问:对政府投资项目如何开展绩效评价?

答:第三十三条规定,区财政部门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越府办〔2015〕6号)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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