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9年4月3日颁布实施。该《条例》从颁布实施之日起对广州市所有单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现将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凡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请尽快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再到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否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程序可通过以下方式获知:

  (一)登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http://www.gzgjj.gov.cn或通过市政府信息网、工商红盾信息网、市地方税务局网连接到市公积金中心网址;

  (二)咨询电话:83992049;

  (三)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豪贤路193号10楼

  (四)住房公积金开户承办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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