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建房产〔2016〕905号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新形势下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明确以下事项:
一、根据国发〔2014〕27 号文相关精神,国务院已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我委不再开展房地产中介人员资格证的培训、考试、发证等工作,此前委托房地产中介协会办理的上述事务性工作同时终止。
二、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指示精神,我委将在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做好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登记工作。各房地产中介机构按本通知要求为本机构从业人员进行登记,操作指引如下:
1.登录阳光家缘网站的中介管理系统(阳光家缘网http://g4c.laho.gov.cn),在“系统登录区”中选择“中介管理系统”,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录。
2.进入系统首页页面,选择“从业人员登记”业务。
3.根据系统指引填写并保存资料,系统自动核对通过后,即完成登记。
三、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管理已由事前管理转变为事后监督管理。我委正在积极推进房地产中介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做好信用信息采集、建档、公示等工作。
我委将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加大对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中介行业的检查力度,大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从业行为,加强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内部管理,配合我委做好从业人员登记工作。
四、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督促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加强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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