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建设

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细则的通知

穗建质〔2016〕5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机构诚信评价工作,提高检测行业整体水平,保障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规定,结合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的实际需要,我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实施细则》及检测机构诚信评价得分说明(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与《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标准》一并执行。

  特此通知。

  1、检测机构诚信评价得分说明

  2、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细则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7日

 

 

附件1

检测机构诚信评价得分说明

 

为做好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正式实施的有关工作,避免各检测机构诚信评价得分波动过大,短期内开标日期的选定直接影响企业检测项目招投标结果,造成诚信评价公平公正性。我委决定参考施工监理单位诚信评价体系,将检测机构连续60个日历日的算术平均值诚信得分(指当日之前的60个日历日)应用于企业招投标。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标准予发文之日起实施,2016年6月15日起,正式将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60日诚信评价得分应用于招投标。

 

 

附件2: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细则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操作细则

1

基准分

评价工作启动后,凡纳入本市综合评价体系的检测机构基准分值为50分。

 

2

年度缴税额

上一年度缴税额(以税局税单为准)排名前5名的加4分,排名6~10的加3分,11~20名的加2分,20~30的加1分,第31名及以下记0分。

1、每年三月,各检测单位向市检测协会递交申请资料,由市检测协会初审,市质监站复审通过后,由市质监站于四月公布上一年度缴税额排名并按排名进行加分。

2、年度缴税额以税局税单为准(缴税额应为检测收入所纳税收为准),如税单无法反映是否为检测收入,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证明检测收入的税额的数目,或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或相应合同等附件。

3

表彰、奖励

省、部级:每一项加2分;市级:每一项加1分,总分不超3分,有效期一年

表彰、奖励的部门为中建协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质量监督总站及市质量监督站,奖励范围与检测工作相关,加分时限为上一自然年内获得的表彰与奖励,有效期一年。由市检测协会初审,市质监站复审通过后进行加分。

4

标准制定、科技成果及管理创新成果、专利成果

主编国家、行业、地方检测标准,每一项得2分,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检测标准每一项得1分(以标准发布署名为准);主持完成检测类科技成果或管理创新成果(以成果登记证书为准),每项得2分,参加完成检测类科技成果或管理创新成果(以成果登记证书为准),每项得1分;作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检测类发明专利每项得2分,作为参加单位,获得检测类发明专利或取得检测类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得1分,总分不超过3分,有效期一年。

1、根据标准发布日期、成果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专利、软件著作权发证日期的下二个自然年内可申请加分。(即:申报资料的有效期为二年,所认可加分的申报资料为前两年内的相关资料)

2、如同一项目分别获得成果登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只能进行一次加分,不能进行重复加分。

3、各检测单位向市检测协会递交申请资料,市检测协会初审,市质监站复审通过后进行相应加分。

5

未按穗建质[2012]1767号文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

发生1次扣3分,有效期2个月

1、各级质量监督站通过日常检测监管网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对检测机构的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报市质监站实施扣分。

2、判定是否扣分条件:只对检测性质为“常规见证检验”、“监督见证检验”发生不为甲方委托时进行扣分。检测性质为“普通送检”“自检”“执法监督抽检”等性质不予以扣分。

6

不按规定参加省、市检测协会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的或者验证或比对试验结果离群的

发生1次扣2分,有效期2个月

1、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包括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组织的有相关资质检测单位必须参加的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

2、离群或能力验证不满意的检测单位名单由组织比对试验单位提供书面资料,经市质监站确认后,由市质监站根据该资料对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扣分。

7

检测单位自身的原因被委托方投拆的并被查实属检测单位责任的;

以正式的书面投诉且被查实属检测单位责任为准,发生1次扣2分,有效期2个月

投诉内容应为与检测数据、检测行为相关的问题,最终结果以各级质量监督站意见为准。

8

检测标准

相关检测标准没及时更新的扣2分,有效期2个月

1、各级质量监督站通过日常检测监管网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巡查等方式检查检测报告与计量认证附表上标准情况进行对照。

2、具体包括(1)使用过期标准出具报告,(2)没有在新标准发布后6个月内对已发生变更标准的检测项目进行计量认证的。

9

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规定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发生1次扣6分,有效期3个月

1、无资质或超资质从事检测活动范围:

(1)检测项目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的资质证书范围内:项目通过计量认证,但没有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资质证书范围进行检测的

(2)检测项目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的证书范围内:超出本单位计量认证附表检测项目参数进行检测。

2、各级质质量监督站通过日常检测监管网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针对检查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报市质监站实施扣分。

10

视频监控

未按要求在各类实验室加装摄像头并视频监控试验过程和试验数据,视频文件未按规定保留半年的,发生一次扣3分,有效期2个月

1、要求在各类(26个力学参数、管材、管件、电线、电缆、防水材料、抗渗)室内实验室安装摄像头;

(1)在实验设备电脑上安装视频卡或对电脑屏幕采用视频监控,以便实时录取试验过程数据和曲线的视频;

(2)力学试验项目应在试验样品前增加摄像设备,以便近距离录取样品编号、样品检测过程中状态的变化及样品的处置过程。

2、市质量监督站通过各类检查,发现未按条款执行的检测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进行扣分。

11

检测机构检测环境条件

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扣3分,有效期2个月

市质量监督站对检测单位实验室的检测环境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检查时,对不满足要求的检测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进行扣分

12

检测仪器

未按规定对检测仪器进行检定的,每发生一次扣4分,有效期2个月

1、检测监管系统内登记的在用设备:超出有效期未进行检定或校准的,一次扣4分,停用设备除外。

2、各级质量监督站通过组织相关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检测单位仪器是否处于是有效期内(不限于检测监管网内登记仪器)进行检查,发现在用设备未在检测监管系统进行登记或检测设备超出有效期未进行检定或校准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进行扣分。

13

聘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无检测上岗证人员主持检测的;

每次每人扣4分,有效期2个月

上岗证类型: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协会、特种专业机构所发证书。

14

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

扣分对象为与聘用人员无社保关系的检测机构,每次扣4分,有效期2个月

通过各级质量监督站各类检查、检测监管网数据分析判定,以检测机构提供3个月内的社保清单为依据,对于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进行扣分。

15

检测报告编写不规范、同一检测项目检测报告编号不连续、将同一批检测分多次出具检测报告(如同一批次、同一部位的检测结果有意将合格和不合格报告分别出具的)

发生1次扣4分,有效期2个月,

1、各级质量监督站通过各类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市质监站实施扣分。

16

未按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公布的联网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

发生1次扣5分,有效期2个月

1、检测工程范围在广州市区

2、检测项目已获得与检测监管网联网资格,检测机构不在检测监管网上打印关键页获取检测标识号的,实施扣分。

3、超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实施扣分。

4、各级质监站通过各类检查,对检查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报市质监站实施扣分。

17

样品编号、检测报告不按项目进行年度流水编号的;

发生1次扣4分,有效期2个月

1、按照实验室评审准则,流水编号的总原则是检测报告可以溯源,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检测报告编号。

2、各级质监站通过各类检查,对检查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报市质监站实施扣分。

18

检测结果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每发生一次扣2分,有效期2个月

检测结果不合格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在要求的时限内知会相应委托单位和监督机构,未及时报告的由相应的各级质量监督站进行扣分。涉及结构安全的,除系统上传外,还应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和监督机构。

19

力学性能检测项目自动采集

力学性能检测项目全部接入自动采集系统并记录采集曲线的,加4分,有一项遗漏则不加分,有效期2个月(无力学性能检测的不加分)

1、 力学性能检测项目仅限于目前要求一定需要上传的力学性能检测项目,全部接入自动采集系统并记录采集曲线的,得4分,有一项遗漏则得0分。

2、 采集曲线可以保存在检测机构本地的计算机上,至少保留半年以上。

20

力学性能检测数据采集

检测数据未自动采集的,发生1次扣4分,有效期2个月(无力学性能检测的不加分)

1、未自动采集力值的检测单位,于次月10日前汇总上个月本单位未自动采集力值数据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至市检测协会,逾期未提交资料或经市质监站核查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每月28日统一实施扣分。

21

力学性能检测数据修改

检测数据修改的,发生1次扣4分,有效期2个月

1、修改数据的检测单位,于次月10日前汇总上个月本单位修改数据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至市检测协会,逾期未提交资料或经市质监站核查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每月28日统一实施扣分。

22

力学性能检测数据上传及时率

每月力学性能检测数据上传不及时率高于全市不及时率平均值10%以上的,扣3分,有效期2个月

限按要求应上传的力学性能检测项目,系统每月28日自动计算实施上一个月的扣分(由于监管平台故障等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扣分不计入扣分范围)。

23

检测数据修改率

每月检测数据修改率高于全市修改率10%以上的,扣3分,有效期2个月。

修改率的计算包括自动采集检测数据的修改及关键页中检测结论数据的修改。系统每月28日自动计算扣分。

24

上传检测日志和修改日志

未向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日志和修改日志的每发生1次,扣3分,有效期2个月

1、检测日志包括:(1)采集日志、人员信息和设备信息,(2)修改日志包括修改信息、授权和修改过程信息,(限按要求应上传的力学性能检测项目)

2、未上传检测日志和修改日志的检测单位,于次月10日前汇总上个月本单位为上传检测日志、修改日志数据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至市检测协会,逾期未提交资料或经市质监站核查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每月28日统一实施扣分。

3、各检测单位应按相求在检测监管系统中登记日现场检测计划,未按要求登记的,由各级质量监督站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进行扣分。

25

监督编号和混凝土生产流水号

有监督编号和混凝土生产流水号却未在广州市建筑工程检测监管系统中填写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有效期2个月

工程已获得监督编号及混凝土生产流水号,但没有上传检测监管网的,由质监站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进行扣分。

26

静载试验数据采集

本单位承接的所有基桩静载检测项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输数据的,加4分,未实施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或缺一个项目以上不得分,有效期2个月

1、项目范围为广州地区内的项目

2、基桩静载检测(除水平静载试验循环试验法)均需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传输至检测监管网。

3、检测机构当月全部静载试验数据均传到检测监管网时系统自动加分,缺一项不加分。

27

二维码识别系统

已启用二维码识别系统对送检材料进行监控的,加4分,缺一个检测项目使用用二维码识别系统的得2分,未启用二维码识别系统或二个检测项目以上未启用二维码识别系统的不得分,有效期2个月

承担见证检验且具备二维码系统识别能力的并经过验证的加4分,经检查发现不具备能力或应当使用而不使用二维码的不得分。

28

现场检测监控

利用手机GPS定位、拍照上传、现场视频上传等信息化手段对各检测项目实行现场监控的,每增加一个检测类项目加2分,最多加10分,有效期2个月。

1、由检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监督站确认后可予相应加分。

2、各级监督站通过各类检查,发现项目现场监控情况与申报时不符的,并报市质监站撤销所加分数。

 

附件1

检测机构诚信评价得分说明

 

为做好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正式实施的有关工作,避免各检测机构诚信评价得分波动过大,短期内开标日期的选定直接影响企业检测项目招投标结果,造成诚信评价公平公正性。我委决定参考施工监理单位诚信评价体系,将检测机构连续60个日历日的算术平均值诚信得分(指当日之前的60个日历日)应用于企业招投标。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标准予发文之日起实施,2016年6月15日起,正式将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60日诚信评价得分应用于招投标。

 

 

附件2: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细则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操作细则

1

基准分

评价工作启动后,凡纳入本市综合评价体系的检测机构基准分值为50分。

 

2

年度缴税额

上一年度缴税额(以税局税单为准)排名前5名的加4分,排名6~10的加3分,11~20名的加2分,20~30的加1分,第31名及以下记0分。

1、每年三月,各检测单位向市检测协会递交申请资料,由市检测协会初审,市质监站复审通过后,由市质监站于四月公布上一年度缴税额排名并按排名进行加分。

2、年度缴税额以税局税单为准(缴税额应为检测收入所纳税收为准),如税单无法反映是否为检测收入,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证明检测收入的税额的数目,或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或相应合同等附件。

3

表彰、奖励

省、部级:每一项加2分;市级:每一项加1分,总分不超3分,有效期一年

表彰、奖励的部门为中建协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质量监督总站及市质量监督站,奖励范围与检测工作相关,加分时限为上一自然年内获得的表彰与奖励,有效期一年。由市检测协会初审,市质监站复审通过后进行加分。

4

标准制定、科技成果及管理创新成果、专利成果

主编国家、行业、地方检测标准,每一项得2分,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检测标准每一项得1分(以标准发布署名为准);主持完成检测类科技成果或管理创新成果(以成果登记证书为准),每项得2分,参加完成检测类科技成果或管理创新成果(以成果登记证书为准),每项得1分;作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检测类发明专利每项得2分,作为参加单位,获得检测类发明专利或取得检测类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得1分,总分不超过3分,有效期一年。

1、根据标准发布日期、成果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专利、软件著作权发证日期的下二个自然年内可申请加分。(即:申报资料的有效期为二年,所认可加分的申报资料为前两年内的相关资料)

2、如同一项目分别获得成果登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只能进行一次加分,不能进行重复加分。

3、各检测单位向市检测协会递交申请资料,市检测协会初审,市质监站复审通过后进行相应加分。

5

未按穗建质[2012]1767号文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

发生1次扣3分,有效期2个月

1、各级质量监督站通过日常检测监管网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对检测机构的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报市质监站实施扣分。

2、判定是否扣分条件:只对检测性质为“常规见证检验”、“监督见证检验”发生不为甲方委托时进行扣分。检测性质为“普通送检”“自检”“执法监督抽检”等性质不予以扣分。

6

不按规定参加省、市检测协会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的或者验证或比对试验结果离群的

发生1次扣2分,有效期2个月

1、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包括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组织的有相关资质检测单位必须参加的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

2、离群或能力验证不满意的检测单位名单由组织比对试验单位提供书面资料,经市质监站确认后,由市质监站根据该资料对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扣分。

7

检测单位自身的原因被委托方投拆的并被查实属检测单位责任的;

以正式的书面投诉且被查实属检测单位责任为准,发生1次扣2分,有效期2个月

投诉内容应为与检测数据、检测行为相关的问题,最终结果以各级质量监督站意见为准。

8

检测标准

相关检测标准没及时更新的扣2分,有效期2个月

1、各级质量监督站通过日常检测监管网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巡查等方式检查检测报告与计量认证附表上标准情况进行对照。

2、具体包括(1)使用过期标准出具报告,(2)没有在新标准发布后6个月内对已发生变更标准的检测项目进行计量认证的。

9

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规定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发生1次扣6分,有效期3个月

1、无资质或超资质从事检测活动范围:

(1)检测项目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的资质证书范围内:项目通过计量认证,但没有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资质证书范围进行检测的

(2)检测项目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的证书范围内:超出本单位计量认证附表检测项目参数进行检测。

2、各级质质量监督站通过日常检测监管网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针对检查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报市质监站实施扣分。

10

视频监控

未按要求在各类实验室加装摄像头并视频监控试验过程和试验数据,视频文件未按规定保留半年的,发生一次扣3分,有效期2个月

1、要求在各类(26个力学参数、管材、管件、电线、电缆、防水材料、抗渗)室内实验室安装摄像头;

(1)在实验设备电脑上安装视频卡或对电脑屏幕采用视频监控,以便实时录取试验过程数据和曲线的视频;

(2)力学试验项目应在试验样品前增加摄像设备,以便近距离录取样品编号、样品检测过程中状态的变化及样品的处置过程。

2、市质量监督站通过各类检查,发现未按条款执行的检测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进行扣分。

11

检测机构检测环境条件

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扣3分,有效期2个月

市质量监督站对检测单位实验室的检测环境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检查时,对不满足要求的检测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进行扣分

12

检测仪器

未按规定对检测仪器进行检定的,每发生一次扣4分,有效期2个月

1、检测监管系统内登记的在用设备:超出有效期未进行检定或校准的,一次扣4分,停用设备除外。

2、各级质量监督站通过组织相关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检测单位仪器是否处于是有效期内(不限于检测监管网内登记仪器)进行检查,发现在用设备未在检测监管系统进行登记或检测设备超出有效期未进行检定或校准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进行扣分。

13

聘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无检测上岗证人员主持检测的;

每次每人扣4分,有效期2个月

上岗证类型: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协会、特种专业机构所发证书。

14

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

扣分对象为与聘用人员无社保关系的检测机构,每次扣4分,有效期2个月

通过各级质量监督站各类检查、检测监管网数据分析判定,以检测机构提供3个月内的社保清单为依据,对于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进行扣分。

15

检测报告编写不规范、同一检测项目检测报告编号不连续、将同一批检测分多次出具检测报告(如同一批次、同一部位的检测结果有意将合格和不合格报告分别出具的)

发生1次扣4分,有效期2个月,

1、各级质量监督站通过各类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市质监站实施扣分。

16

未按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公布的联网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

发生1次扣5分,有效期2个月

1、检测工程范围在广州市区

2、检测项目已获得与检测监管网联网资格,检测机构不在检测监管网上打印关键页获取检测标识号的,实施扣分。

3、超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实施扣分。

4、各级质监站通过各类检查,对检查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报市质监站实施扣分。

17

样品编号、检测报告不按项目进行年度流水编号的;

发生1次扣4分,有效期2个月

1、按照实验室评审准则,流水编号的总原则是检测报告可以溯源,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检测报告编号。

2、各级质监站通过各类检查,对检查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报市质监站实施扣分。

18

检测结果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每发生一次扣2分,有效期2个月

检测结果不合格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在要求的时限内知会相应委托单位和监督机构,未及时报告的由相应的各级质量监督站进行扣分。涉及结构安全的,除系统上传外,还应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和监督机构。

19

力学性能检测项目自动采集

力学性能检测项目全部接入自动采集系统并记录采集曲线的,加4分,有一项遗漏则不加分,有效期2个月(无力学性能检测的不加分)

1、​ 力学性能检测项目仅限于目前要求一定需要上传的力学性能检测项目,全部接入自动采集系统并记录采集曲线的,得4分,有一项遗漏则得0分。

2、​ 采集曲线可以保存在检测机构本地的计算机上,至少保留半年以上。

20

力学性能检测数据采集

检测数据未自动采集的,发生1次扣4分,有效期2个月(无力学性能检测的不加分)

1、未自动采集力值的检测单位,于次月10日前汇总上个月本单位未自动采集力值数据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至市检测协会,逾期未提交资料或经市质监站核查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每月28日统一实施扣分。

21

力学性能检测数据修改

检测数据修改的,发生1次扣4分,有效期2个月

1、修改数据的检测单位,于次月10日前汇总上个月本单位修改数据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至市检测协会,逾期未提交资料或经市质监站核查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每月28日统一实施扣分。

22

力学性能检测数据上传及时率

每月力学性能检测数据上传不及时率高于全市不及时率平均值10%以上的,扣3分,有效期2个月

限按要求应上传的力学性能检测项目,系统每月28日自动计算实施上一个月的扣分(由于监管平台故障等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扣分不计入扣分范围)。

23

检测数据修改率

每月检测数据修改率高于全市修改率10%以上的,扣3分,有效期2个月。

修改率的计算包括自动采集检测数据的修改及关键页中检测结论数据的修改。系统每月28日自动计算扣分。

24

上传检测日志和修改日志

未向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日志和修改日志的每发生1次,扣3分,有效期2个月

1、检测日志包括:(1)采集日志、人员信息和设备信息,(2)修改日志包括修改信息、授权和修改过程信息,(限按要求应上传的力学性能检测项目)

2、未上传检测日志和修改日志的检测单位,于次月10日前汇总上个月本单位为上传检测日志、修改日志数据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至市检测协会,逾期未提交资料或经市质监站核查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每月28日统一实施扣分。

3、各检测单位应按相求在检测监管系统中登记日现场检测计划,未按要求登记的,由各级质量监督站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进行扣分。

25

监督编号和混凝土生产流水号

有监督编号和混凝土生产流水号却未在广州市建筑工程检测监管系统中填写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有效期2个月

工程已获得监督编号及混凝土生产流水号,但没有上传检测监管网的,由质监站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进行扣分。

26

静载试验数据采集

本单位承接的所有基桩静载检测项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输数据的,加4分,未实施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或缺一个项目以上不得分,有效期2个月

1、项目范围为广州地区内的项目

2、基桩静载检测(除水平静载试验循环试验法)均需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传输至检测监管网。

3、检测机构当月全部静载试验数据均传到检测监管网时系统自动加分,缺一项不加分。

27

二维码识别系统

已启用二维码识别系统对送检材料进行监控的,加4分,缺一个检测项目使用用二维码识别系统的得2分,未启用二维码识别系统或二个检测项目以上未启用二维码识别系统的不得分,有效期2个月

承担见证检验且具备二维码系统识别能力的并经过验证的加4分,经检查发现不具备能力或应当使用而不使用二维码的不得分。

28

现场检测监控

利用手机GPS定位、拍照上传、现场视频上传等信息化手段对各检测项目实行现场监控的,每增加一个检测类项目加2分,最多加10分,有效期2个月。

1、由检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监督站确认后可予相应加分。

2、各级监督站通过各类检查,发现项目现场监控情况与申报时不符的,并报市质监站撤销所加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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