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居住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粤建房字〔1994〕087号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小区竣工后的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促进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住小区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和建设部颁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是指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商住小区和建筑组团。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委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具体阿组织居住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居住小区的综合验收,是指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当地各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对居住小区的各项建设指标进行统一的整体验收。

第五条申请综合验收的居住小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均按经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经批准停建或缓建的项目除外;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小区内道路名称和楼宇门牌编号标志清楚,并经有关门正式批准使用;

四)小区内没有违章建筑和应拆除的临建设施;

五)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和设施没有擅自改变原使用性质及结构布局;

六)施工机具、建筑残土和剩余构件等全部拆除并清运完毕;

七)拆迁的居民已全部合理安置完毕。

八)已落实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第六条居住小区竣工后申请综合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申请报告;

二)有关部门批出的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方案批准意见、总体规划图以及各单项工程的设计图纸等;

三)工程承包合同;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五)各单项工程的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六)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园林绿化项目明细表;

七)市、县建委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并经单项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建委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并提交第六条规定的资料;

二)市、县建委在收齐有关资料后三十天内,应组织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供水、供电、电讯、公安消防、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及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单位汇报情况,深入现场检查,对居住小区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四)市、县建委根据综合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发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评定意见。评定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的发给《居住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居住小区移交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居住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单位不再承担小区内的增建或改建工程费用,但保修期内的房屋修缮工程除外。开发单位可以把居住小区移交物业管理单位管理。

第九条对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居住小区,市、县建委应责令开发单位限期改正,直到符合要求为止。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十条分期建设的小区,应征得当地建委同意后实施。分期建设小区的综合验收可实行阶段验收,待全部建成后再进行整体综合验收。申请阶段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该区域内的单项工程均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临时建筑和施工余泥全部清理完毕;

二)该区域居民用水、用电均已接通永久水、电,通邮,道路及排污管渠通畅;

三)整个小区配套公建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疗、环卫、行政管理等设施,以及主要的市政公用和商业服务设施等,已能正常使用;

四)该区域内绿地应按设计要求绿化,绿化效果不小于70%。

阶段验收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部门在批准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和建筑组团用地规划时,其批准文件应送一份市、县建委备案,以便掌握小区建设情况,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未经阶段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未经整体综合验收合格的居住小区,开发单位不得移交,且须继续承担小区内的维护管理费用。

第+三条对有以下行为的开发单位,市、县建委给予罚款和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将未经阶段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

二)将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居住小区移交;

三)居住小区经整体验收不合格后,超过限期仍未达到合格要求。

第十四条各市建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委

199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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