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区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粤府〔1994〕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为解决我省当前房地产、开发区占压资金过多的问题,促使我省房地产和开发区建设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省政府决定对房地产、开发区资金问题进行深入检查清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区资金问题进行深入检查。为使当前我省房地产、开发区资金的清理工作更有成效地进行,在5月份面上摸查和重点调查的基础上,继续组织一次全省性的房地产、开发区资金问题大检查,查处在贷款、集资、用资、批地、用地上的各种违法、违章、违纪行为,清除在资金、土地问题上的腐败现象,保证房地产、开发区建设的健康发展。

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自现在起至7月底为自查阶段。各级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这次检查的目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查表格附后。编者注:本刊省略表格,请按正件所附表格样式自行印制并于8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省清理房地产、开发区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同级人民政府。自查情况必须如实上报,虚报、瞒报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8月份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政府必须抽调有关部门的精干力量,对1992年以来房地产、开发区资金、土地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审计、清理。省政府将组织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建委、计委、国土、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若干个检查组,分赴各市督促、指导检查工作,查处有关问题。

二、严格控制房地产的信贷规模,严禁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变相投入房地产开发。金融部门对每一笔贷款都要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按期回收。对违反规定注入、转入房地产的资金要限期清退,并采取有力的措施堵塞漏洞,防止重犯;对房地产新增贷款,要按规定控制,不得在房地产信贷规模上造成新的失控;银行发放无保证的贷款,或违反规定放款,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和房改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专项专用,防止挪作他用。

三、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区的建设规模。房地产及开发区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要与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相适应。计划部门要严格控制房地产新开工项目,对没有相应的垫底资金保证的项目,坚决不予上马;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资金管理,确保外资的真正进入;除外商投资项目和微利房、解困房项目外,土地部门暂停土地出让,建设部门暂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审批;省政府暂不审批设立新的开发区,经省以上正式审批的开发区一律不得自征自批土地。市、县、镇政府不得擅自审批设立开发区。

四、加强出让土地的管理。对已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有条件开发的土地,要加快开发建设,早出效益,资金、项目不落实的,要促其依法转让逾期两年未上项目的,按规定收回另行安排;对长期开而不发的开发区,应暂停土地的出让和开发,市以下政府自行审批的开发区,要尽快改为工业区,不得以开发区名义进行土地开发。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管理。各级建设部门要按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对两年以上没有业绩、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分别给予降级、撤并和吊销开发资质证书等处理;对在建房地产项目进行排队,有条件、有市场的项目要采取外引内联、转让部分股权、合作开发等方式筹集资金,加快建设速度;对无条件、无市场的项目要坚决缓建、停建;要严格控制别墅区、高尔夫球场等豪华住宅和高级娱乐设施的建设项目。

六、积极开展现存商品房的促销工作,尽快回笼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尽量降低商品房成本,降低售价,扩大销售面;有条件的房产公司要在竣工待售和在建商品房中,按一定比例改为微利房出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政府以微利价收购一批住宅,出售、出租给需财政拨款建房的单位,或住房困难户;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可放宽商品房外销比例,扩大对外销售量。可组织一批商品房专门对港、澳、华侨销售,也可以直接委托驻港机构代理销售;加快商品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加强小区治安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销售。

七、加强政府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工作。今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部门每年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实际承受力情况,确定当年房地产的发展总规模,提出完成开发工作量、建房面积、商品房类型等计划指标,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计划、土地部门、金融机构要根据批准后的规模合理安排项目立项、土地供应、贷款规模,各地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不得随意扩大已确定的房地产开发总规模。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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