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定额站关于执行九六年《广州市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主要项目补充换算价格表》电费调整的通知

穗基定〔1998〕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三电办公室文件穗电字〔1994〕17号文及广州市供电局电费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用电价格有所调整。现经研究,执行九六年《广州市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主要项目补充换算价格表》的工程,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电费每度由0.843元调整为0.955元,为了方便各专业的工程定额计算,调增电费的规定如下:

1、道路及维修工程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调增0.07%。

2、桥涵构筑物工程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调增1%(已包括打桩工程在内)。

3、排水工程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调增0.32%。

4、单独打桩工程:

(1)人工挖孔桩按工程量每立方米调增2.29元,入岩每立方米调增25.31元。

(2)钻(冲)孔桩按工程量每立方米调增954元,入岩每立方米调增39.41元。

(3)混凝土锤击灌注桩按工程量每立方米调增1.44元。

以上的调增电费列入计费程序表中的主要材料价差栏内。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予调整。

广州市基本建设定额站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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