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人防法〔2008〕155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防护设备厂,各区、县级市人防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市场,我办拟定《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现该《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发布施行,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招投标和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6〕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以下简称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的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应依法进行招投标,选择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

  第三条 招标公告在广州市招投标网站及广州市人民防空网站发布,并在上述网站上对招投标结果进行公示。招标结果公示三日无异议,由招标人在公示结束后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定点企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不得转包或分包。

  第四条 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投标禁止围标、串标行为,禁止将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分拆为若干子项目规避招标行为。中标方式在参考其他类型的工程招投标、产品质量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基础上,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或最低投标不低于成本的综合评估法等方法。

  第五条 在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和相关利害人发现有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可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并抄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定期采集典型人民防空工程的中标价格和市场信息,通过广州市人民防空网站及《造价信息》发布,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定点企业参考。

  第七条 防护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应包括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条款,具体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3〕106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本规定第二条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或自行组织招标的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中标承接任务的定点企业必须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提交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前述文件资料起五日内在广州市人民防空网站上公布有关防护设备招标采购、安装项目交易情况。

  第九条 定点企业应当每年对已安装的防护设备产品进行维护保养,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保修期内,免费维护保养;保修期外,有偿维护保养。定点企业应建立产品售后跟踪服务和保修制度,建立年度维修项目及铰页、闭锁、密闭胶条等设备的保修、保养记录档案,经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盖章确认,并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备案手续时,必须同时提交有关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标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件与广州市人民防空网站公布资料相一致的,准予办理备案手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件与广州市人民防空网站公布资料不一致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调查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定点企业或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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