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1998〕561号

 

省档案局:

你局《关于利用档案、资料收费标准的报告》(粤档函〔1997〕44号)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综合档案馆对利用档案收取档案保护费、证明费、复制费、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规定如下:

一、档案保护费 利用一般档案进行复印、照像等,需交纳档案保护费。

1、明清(含明清)以前的一般档案(价值珍贵的除外)每页收0.15至0.20元;

2、民国时期档案每页收0.05至0.15元;

3、革命历史时期档案每页收0.10至0.20元;

4、建国后档案每页收0.05至0.10元。对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复制保护费收费标准可按同时期档案收费的3至5倍收取。

二、证明费

1、出具学历、工龄等项证明,每份不超过2元;

2、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按10至400元收取。

三、复制费

1、复印工本费:档案、资料翻拍、放大,由同级物价部门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2、档案、资料缩微加工费

(1)拍摄:35MM每个画幅收1.30元;16MM每个画幅收0.30元;

(2)冲洗拷贝:35MM拷贝片(30.5M)每盘收230元,16MM拷贝片(40.5M)每盘220元。

四、咨询服务费

1、调阅档案,每卷收1.00元;

2、来馆查阅档案收咨询服务费每次1.00元;

3、来函索取材料收咨询服务费每次4.00元。

五、外国人利用档案按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

六、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复制工本费照收)。

请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以上规定从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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