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穗府办〔2015〕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的配套文件《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1日
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城镇更新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旧城镇危破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更新、保育、活化的活动。
第三条 对按规定纳入旧城镇更新改造的区域,按照节约集约高效用地和传承城市历史文脉的要求实施改造,以保护历史文物古迹,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
旧城镇更新应当结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传统特色街区、地段、人文、习俗、文物古迹和近现代史迹,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发掘内涵、活化传承”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岭南地区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条 旧城镇更新改造工作实行政府主导、以区为主、部门服务、属地负责。属地区政府是本区旧城镇更新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改造前期摸查、编制改造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安置、建设本区就近安置房、土地整备、项目运作、建设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对本区域的旧城镇区进行网格化、片区化、全覆盖性梳理、调查,根据梳理、调查的基本情况,结合房屋危破状况、土地利用效率、环境条件、历史文化等因素,明确更新改造的选址范围和方案。
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制订全市旧城镇改造相关的配套政策,负责编制旧城镇改造年度计划,负责审核项目实施方案,统筹资金平衡,协调配合办理旧城镇改造涉及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立项、国土规划、房管建设等各项审核、审批事项,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旧城镇更新改造工作。
第五条 旧城镇更新改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旧城镇更新片区策划和方案编制、项目的现状调查、政府主导项目的收储及土地整理、项目经济难以自身平衡的扶持专项补助以及启动等。
第六条 旧城镇更新改造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全面改造。对危破房分布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应当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为目的,按照现行城市规划和节约集约高效用地的要求实施成片重建改造。对于规模较大的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可由政府先建设安置房后启动改造拆迁,并探索零星自愿申请改造、成片协商收储改造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结合的更新方式。
(二)微改造。
1.整饰修缮。对零散分布的危破房或部分结构相对较好但建筑和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旧住房,可结合街区综合整治,采取原状维修、原址重建、强化安全防护措施等多种方式予以改造,消除居住安全隐患,完善各种生活设施,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
2.历史文化保护性整治,即以历史文化保护为主要目的,并对周边环境进行整治的项目。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文化建筑,应当严格按照“修旧如旧、建新如故”的原则进行保护性整治更新,按照“重在保护、弱化居住”的原则,依法合理动迁、疏解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的居住人口。探索采取出售文化保护建筑使用权或产权的方法,引进社会资金建立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新机制。
第七条 对于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旧城镇改造项目,由区政府组织对改造范围内的人口、户数、土地、房屋、文化遗存、改造意愿、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详细调查。其中,人口、户数等信息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土地、房屋现状调查由区国土规划部门根据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房屋测绘成果,对土地权属和用地证明文件以及房屋产权登记查册表等资料审核出具意见,并经区政府审查确认;对文化遗存、有保留价值的建筑、古树名木等应当征询文化、林业和园林部门意见;对现状交通和市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情况以及现行控规及上层次规划的要求应当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第八条 全面改造项目由属地区政府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批项目实施方案。
微改造项目由区政府委托具有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和现状调查成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参考全面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精简制定,主要包括现状调查成果、改造范围、改造成本、改造模式、规划方案、改造成效、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建设时序等内容。
第九条 全面改造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征求改造区域居民的意见:
(一)第一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同意改造户数的比例达到90%以上(含90%)的,方可启动改造,并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
(二)第二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达到2/3以上(含2/3)的,方可具体实施拆迁。
微改造项目应当征询改造区域内居民的意愿。
第十条 全面改造项目由市、区政府安排财政资金组织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拆迁完毕后,可通过公开出让融资地块土地使用权回笼资金。如项目需要引入社会资金用于拆迁补偿安置和土地整理的,应当通过公开方式,选择市场主体具体实施。被选定的投资实施主体按协议约定投资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和土地整理后,政府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出让土地,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协议约定统筹安排资金,支付相应费用给投资实施主体。
由政府统筹实施的微改造项目由市、区财政安排资金。由权利主体或者街道(社区)与权利主体共同完成的微改造,可由市、区财政安排资金补贴,并在现行法规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一条 区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制订全面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旧城镇更新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按照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有关政策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市、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结合城市规划和旧厂、旧村改造,选址建设适配、紧凑、节地型的跨区域异地安置社区,加快配套安置房建设;同步推进异地安置房项目的市政、公建、公用、公交等配套设施建设,通过动迁导出区与导入区的分工合作,积极引进优质的教育、医疗、商业等社会资源,切实解决异地安置居民的后顾之忧。异地安置房可以通过土地公开市场引入社会资金进行建设。
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应当落实安置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鼓励企业、村集体提供存量土地建设就近安置房。闲置土地、“烂尾地”、前置审批用地、划拨用地等存量土地(纳入全市“退二进三”计划的用地除外)的用地单位愿意配合建设就近安置房的,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土地用途,适当增加地块开发强度。
第十三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各种政府安置房源,将适配的房源优先用于旧城镇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旧城镇改造的安置复建房项目,依据棚户区改造政策,按照安置复建面积“建一免一”的原则,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在本市权限范围内依法减免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旧城镇改造项目可同步享受国家、省、市有关的棚户区改造、“三旧”改造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社区微改造项目,应当给予鼓励或奖励:
(一)在传统商住混合的用地格局及现状商业氛围浓厚的临主街一线界面,允许有条件地变更建筑使用用途;
(二)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建筑所有人可以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提出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
(三)为地区提供公益性设施或者公共开敞空间的,在原有地块建筑总量的基础上,可获得奖励,适当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
具体鼓励和奖励操作指引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旧城镇改造,应当采取不同于新区开发建设管控方式,采用适用于传统旧街区的规划技术标准,尤其是街区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消防技术要求、停车配套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本办法施行前项目实施方案已通过原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议且在有效期内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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