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完成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保)字〔2002〕2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局: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是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的前提和依据,也是补充耕地验收确认的依据之一。今年起我省将开始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项目库来安排年度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和办理补充耕地验收确认手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完成乡镇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工作。从2002年开始省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易地开发项目、耕地开垦费投放计划等将直接根据专项规划从项目库中选取和安排,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凡没有完成专项规划的县(或县级市)不予安排项目,不再单独受理市县的上报立项文件。国土资源部也要求,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如果没有专项规划的,申报项目将被视为不合格项目,不予立项。为配合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作的开展,落实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各地要紧密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完成乡镇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依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对纳入专项规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进行实地核实和初步论证,做到每个入库项目都具备基本的耕地开垦条件,并按开垦条件的优劣排序入库。

三、各地上报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及项目库,应加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于3月底之前由地级以上市局汇总后统一报省厅规保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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