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住宅新村配套教育设施用房的产权和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房管发〔1992〕59号

各区房管局、机房所、沙面房管科:

关于住宅新村配套教育设施用房的产权和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建房〔1992〕22号《关于重申不得把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中非住宅用房划归使用部门管理的通知》、市府办公厅穂府办函〔1991〕8号《关于住宅新村配套教育设施产权和使用管理的批复》和市建委穂建开函〔1992〕032号《关于广雅小学产权交接和使用管理问题的函复》规定精神。凡属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用作教育设施使用的房屋属公有房产,由我局实行统一管理。现将上述有关文件再复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施行。

二、由于使用单位教育经费不足,要求减免租金的,使用单位应向我局管修处提出申请,履行减免租金审批程序。

三、如经批准同意减免租金的,由使用单位与区局签订“住宅新村配套教育用房减免租金使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所减免的租金可剔除租金应收数。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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