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建筑报建、施工、验收管理程序办法

(1993年2月5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穗建综〔1993〕020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服务基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建筑报建:指建筑工程正式报建到报建批出,核发《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施工:指对施工单位核发《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目前暂以《建筑安装施工任务通知书》替代)。

验收:指对建设工程的验收,包括建筑管理验收、建设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或试产前验收和全面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市属八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筑报建、施工、验收管理。

第二章 申报、核发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申报单位必须委托经审查考核合格领取了《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证书的特许人办理建筑报建事宜。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按设计管理规定委托持有设计证书并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应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地方有关专业管理的规范、标准、设计规程进行建筑设计,并对建筑设计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项建筑工程的报建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单位持土地使用证件、建筑设计和有关图纸、资料正式向市规划局申请建筑报建,经综合审定发给《建设工程报建审核收》。对涉及专业管理如消防、环保、卫生防疫、人防、市政、供水、交通、治安、劳动保护、文管、绿化、民航、铁路、港务岸线、水利、有线无线电讯、电力军事设施等,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2)市规划局委托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在接到施工单位放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安排人员,根据《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意见进行建筑位置放线。放线后市规划局两天内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局从正式受理建筑报建之日起,第七条第(1)、(2)款情况30天内审批完毕;第七条(3)、(4)款情况40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发给《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在核发该审核书前,凡涉及专业管理部门与土建方面有关的问题都要确定下来,具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申报审批程序图:

申报单位备齐资料、图纸正式报建--发给《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建筑位置放线--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市规划局受市政府的委托,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的职能作用,对建设工程涉及有关专业管理的报建审批,应分别不同情况办理:

(1)由市规划局一次性批出。凡涉及有关专业管理,但不涉及建筑物位置、高度、立面、地下人防等土建方面的,由市规划局一次性批出。必要的在《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中明确须向有关专业部门报审专业要求,并按其要求办理,市规划局不要求补送有关专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2)联合审批。凡涉及公安消防、环保、卫生防疫、人防等专业管理,又涉及土建方面的,由市规划局每周一次主持召集上述四个专业管理部联审。对符合专业要求的,在会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市规划局按第(1)款做法办理。

(3)凡涉及第(2)款以外的专业管理、又涉及土建方面、市规划局可以综合协调确定的,即按第(1)款做法办理;问题比较交复杂,市规划局认为需要征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意见的,由市规划局书面征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综合协调确定后按第(1)款做法办理。市规划局发出征求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10天内未收到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答复意见的即视作同意。凡市规划局经综合协调确定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予认可。此类报建案约占总报建案20%以下,批出时间不超过40天。

(4)成立由市建委牵头、组织第(2)款即联审以外的专业管理部门参加的审查小组进行审定。凡市规划局难以综合协调确定土建方面和有关问题的案件,及时提请审查小组审定。审查小组受市政府委托,具有最终审定权和仲裁权。审查小组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审定有关大型的、重要的和难于协调的建设项目案件。

此类报建案件约占总报建案10%以下,批出时间不超过40天。

(5)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分期拨款的建设项目,凡总投资额已批准的,又征求了有关专业部门意见,实行按已批准的总投资额一次性批准报建、分期交费发证制度,建设单位按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分期实施。其市政建设配套费的缴交问题,建设单位不用每期重新报建,续建时,由建设单位持续建申请报告及市政建设配套费收据,到市规划局办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委托收费处办理。交费发证时间不超过3天;不缴交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则要采取措施,不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安排施工、不供水、供电、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和全面的验收。各区的报建收费发证工作,由市向各区规划分局派出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组,按上述规定执行。

(6)建设工程凡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征地通知书》,而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只要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土地的意见,市规划局可以受理的批准其报建,经审批报建完善手续后进行施工,到土建验收时须补回《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核发《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凡属新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单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的(外地来穗的施工队伍,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可按现行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招标投标工作细则》及其《补充通知》执行,定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及市计委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建委施工处办理《建筑安装工许可证》(目前暂以《施工计划通知书》代替),经审查符合规定的7天内发给。

第九条 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及单项工程不适宜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需要直接委托市属施工企业承包的,可凭市计委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建委施工处申请办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7天内发给。

第十条 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不适宜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需要委托经批准已在市注册的外地施工队伍承包工程的,应先征得主管区、局(总公司)同意后,向市建委施工处提出申请办理《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目前暂以《委托外地施工企业承包申请审批表》代替),并凭市计委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建委施工处申请办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7天内发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凭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委施工处核发的《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目前暂以《建筑安装施工任务通知书》、《施工计划通知书》或《委托外地施工企业承包申请审批表》代替),到所在区城监中队当天办理登记领取《施工标牌》手续,逾期不发的施工单位可先行施工。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验收

第十二条 建筑管理验收。在建设工程主体完工、未全面竣工前进行。市规划局在接到建筑管理验收申请后,凡资料齐全的在7天内安排对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数、高度、平面布局、立面、轮廓等进行建筑管理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两天内发给《建筑管理验收合格证》,有关部门凭此证给予办理接水、接电、入户、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前或试产前的验收,由施工单位持工程竣工的有关资料向建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建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组织各专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全面验收,按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将建筑物有关资料交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属各区规划分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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