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用岛活动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

海岛字〔2011〕45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加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积极、稳妥地将《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活动纳入管理,根据《海岛保护法》以及《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

  随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等相关制度的出台,规范《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条件已经具备。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机关应当尽快对符合政策的法前已开发利用,且目前仍在继续的用岛活动,进行确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二、任务分工

  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岛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材料的审查,由国家海洋局确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岛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确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市、县级海洋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的登记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有关工作。

  中国海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组织所属市支队、县大队,配合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查清用岛活动的批准情况,督促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用岛申请。

  三、登记程序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发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通告。无居民海岛使用人向通告规定的受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无居民海岛使用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不符合开发利用现状和海岛管理政策、技术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修改。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政策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活动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按照登记权限上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或国家海洋局,由登记机关按照规定通知申请人补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办理使用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四、相关要求

  1.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登记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编制本地区《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用岛活动登记工作方案。

  2.法前用岛活动的确权登记应尽量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开发利用具体方案要对开发现状进行清楚、准确的描述,并不得涉及未来开发建设事宜。单岛规划可以与确权登记工作同步进行。

  3.确权登记工作可分阶段推进。第一阶段为2011年9月至11月底。浙江、福建、广东三省每省完成不少于10个法前项目的确权工作。辽宁、山东、广西、海南完成不少于5个法前项目的确权工作。河北、江苏、上海完成不少于2个法前项目的确权工作。第二阶段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底,工作任务量视情形确定。

  4.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登记的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登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

中国海监总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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