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限价房个人按揭贷款业务的通知
穗农信发〔2008〕63号
各信用社: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8〕1号)、《关于广州市限价房个人按揭贷款有关问题的意见》(穗国房字〔2008〕80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我社限价房个人按揭贷款工作,现就我社开办限价房个人按揭贷款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信用社要加强与限价房开发商的联系与合作,特别是要加强与实力雄厚、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合作,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限价房个人按揭贷款业务。
二、对与我社开展限价房个人按揭贷款的项目,其套型建筑面积、最高销售价格以及销售对象必须符合《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限价房一手楼按揭贷款成数与期限的规定:对限价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提供最高8成、最长30年的按揭贷款;对限价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最高7成、最长30年的按揭贷款。
四、经办信用社要加大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审核力度,确保借款人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按制在50%以下(含)、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按制在55%以下(含),必要时要通过提高首期付款比例来满足上述条件。
五、限价房个人按揭贷款在以所购限价房作抵押的基础上,经办信用社可根据单笔贷款风险状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担保来防范风险。
六、限价房一手楼个人按揭贷款的一般业务流程:
(一)按揭总额度审批。限价房一手楼项目的按揭总额度参照我社一手楼宇按揭贷款总额度的审批流程和权限执行;
(二)经办信用社与发展商签订《楼宇按揭合作协议》;
(三)借款人与发展商签订《限价房买卖合同》、缴纳首期购房款;
(四)借款人向我社申请按揭贷款,填写《一手楼宇按揭借款申请书》,并提交极关资料;
(五)我社按照一手楼按揭贷款操作流程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借款人的条件和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六)经办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楼宇按揭合同》、借据等;
(七)到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备案);
(八)办妥抵押登记(备案);
(九)经办信用社发放贷款;
(十)办妥《房地产所有权证》;
(十一)办妥《房地产他项权证》。
限价房一手楼个人按揭贷款项目需实行“快速放款”操作的,要严格按照《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手房按揭“快速放款”业务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限价房个人按揭贷款出现不良的,经办信用社除了积极向借款人追收外,还可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在未办妥限价房《房地产他项权证》之前出现不良贷款的,经办信用社可向担保人(发展商)进行追收;
(二)限价房自办妥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出现不良贷款的,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放弃回购或未安排符合限价房购买资格者购买的,经办信用社可通过法律手段公开拍卖限价房抵押物,拍卖款在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后可用于偿还我社债务;
(三)限价房自办妥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出现不良贷款的,经办信用社可直接通过法律手段公开拍卖限价房抵押物,拍卖款在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后可用于偿还我社债务。
八、对限价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要按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我社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九、除上述规定之外,对限价房个人按揭贷款的其他管理和操作要求参照我社楼宇按揭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需求较大的限价房一手楼个人按揭贷款项目,经办信用社因业务拓展需要欲突破本文规定的须另行专文请示市联社。
附件:1.关于广州市限价房个人按揭贷款有关问题的意见
2.关于印发《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关于2007年和2008年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对象、最高销售价格标准的公告(略)
4.近期广州市限价房项目一览表(略)
5.近期广州市限价房用地出让一览表(略)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附件1
关于广州市限价房个人按揭贷款有关问题的意见
穗国房字〔2008〕80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37号)的有关精神,为不断完善我市住房梯级供应和消费体系,稳定住房价格,规范限价商品住宅的销售管理,我市制定了《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8〕1号,以下称《办法》),并于2008年1月3日颁布实施。现就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发展限价商品住宅,是构建我市多层次住房梯级供应和消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为符合条件购买限价房的申请人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同时为其提供放款绿色通道等服务。
二、《办法》第十五、第十六条已明确了限价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及5年后的相关处置方式。因此,对出现不良贷款的按揭限价房,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商业银行应参照《办法》上述规定处理。
(一)限价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出现不良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应当申请由我局回购或安排符合限价房购买资格者购买,我局放弃回购或未安排符合限价房购买资格者购买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公开拍卖处置限价房抵押物,拍卖款中应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价款。限价房拍卖过户后房屋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房。
(二)限价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出现不良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可以直接通过法律手段公开拍卖处置限价房抵押物,拍卖款中应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价款。限价房拍卖过户后房屋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房。
三、本意见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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