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规划审查工作的通知

粤建规函〔2012〕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顺德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三旧”改造政策,确保及时完成历史用地手续的完善工作,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工作目标,现就加快“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规划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把规划审查关的重要意义

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是推进我省“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内容,而城乡规划是科学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坚持以城乡规划为依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有利于准确把握“三旧”改造的工作目标,强化“三旧”改造工作的规范性,加强“三旧”改造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长远发展。因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支持严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规划审查关,确保规范、高效开展历史用地手续完善工作。

二、以城乡规划为依据,加快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规划审查工作

根据《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粤府办[2009]122号文)的要求,我厅负责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进行规划审查。为规范审查工作,我厅于2011年5月18印发了《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强调了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开展“三旧”改造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工作周期较长等原因,部分城市无法提供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材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的开展。针对上述情况,为了在维护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历史用地手续的完善工作,经认真研究并征询各方面的意见,对于已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但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规划审查,我厅决定就下述两种情形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为此,请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着高度负责、积极支持的态度,以城乡规划为依据,出具初审意见和证明材料:

一是已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含通过审查的总体规划纲要)或“十二五”城市(镇)近期建设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的“三旧”改造项目,请说明该改造方案是否与上述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相符以及是否突破有关强制性内容,并提供上述规划的现状图、规划图等证明材料;

二是城市(镇)总体规划或“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未覆盖,但已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三旧”改造项目,请说明该改造方案是否与“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公共设施配套等控制要求相符,并提供改造单元规划的现状图、规划图及规划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此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还应向我厅出具一年内编制完成改造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承诺函。有关初审意见、证明材料及承诺函(均需加盖公章)请一并纳入“三旧”改造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的材料。

三、规范用地完善手续后的城乡规划管理

加快规划审查工作是为了确保在“三旧”改造政策适用期内及时完成历史用地手续完善工作。为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办理后,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确保具体的“三旧”改造项目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实施。

请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承诺函的要求,抓紧组织编制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我厅上报备案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