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3〕4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7日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含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资金,下同)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经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超过3000万元或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政府性融资安排(包括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贴息、还本补助等方式)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

  上述项目单项投资额度应达到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

  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为主方(即出资比例较大的一方)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比例相同时,根据项目立项属地由相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

  中央、省与我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项目政府采购情况;

  (六)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七)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 概算、预算的评审意见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意见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结果的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预算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条 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意见应作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实施采购、签订合同和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时,应以经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概算为参考依据;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预算评审时,应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

  (三)组织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对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处理评审争议。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及时向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受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评审项目预受理和复核工作;

  (四)管理评审档案;

  (五)完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及时向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管理评审档案;

  (五)接受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单项投资额度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抄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安排财政预算、核拨款项的依据;

  (二)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三)及时向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根据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确认评审结果;

  (五)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六)执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七)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概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有特殊情况的应报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设计通过审查、资金安排获得批复、概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项目概算送审时,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应提供项目建议书;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提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统称立项批复文件);尚未通过正式立项审批的,可先提供预立项批复文件。

  (二)施工图预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或同一立项项目下若干招标子项目为单位,有特殊情况的应报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或项目支出预算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通过审查,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三)工程结算。项目送审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工程施工通过竣工验收,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四)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工程结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五)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立项的项目不需送项目概算评审,可直接报送项目预算评审,项目预算内容可包括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评审预受理咨询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投资评审受理机构进行预受理咨询,并提供下列材料(第1、2项可登陆广州财政网查询下载):

  1.财政投资评审预受理咨询表;

  2.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清单;

  3.送审资料。

  (二)财政投资评审受理机构应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预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补充完善。

  第十八条 评审申请受理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将预受理通知及预受理咨询表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项目主管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函并附预受理通知、评审预受理咨询表及送审资料清单。

  (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评审申请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定资金安排情况,符合受理条件的下达正式受理评审及委托评审的通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

  (一)送审资料齐备的,项目评审应按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1.送审造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概算、预算各为10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20个工作日;

  2.送审造价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概算、预算各为15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25个工作日;

  3.送审造价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概算、预算各为20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30个工作日;

  4.送审造价2亿元以上的:概算、预算各为25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35个工作日。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核对意见,并报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是否复核,确需复核的送受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复核机构(以下简称复核机构)复核。

  (四)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审核时限的,需经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项目复核和确认程序:

  (一)复核机构应自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核对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其中,一般性复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性复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项目建设单位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复核机构复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整改,并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果。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确认。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评审确认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评审报告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批复后6个月内提出,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市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的范围,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不得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

  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初审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立项批复文件总投资10%以下(含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优化设计方案,调整建设标准,将概算控制在立项批复文件范围内,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再确认评审结果。如概算确实无法调整或初步设计总概算超过立项批复文件总投资10%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相关立项文件报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应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未通过审查和评审的不得组织公开招标,否则不予安排资金和支付工程款。审定的项目预算总价(含追加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支出预算对应内容的总价。

  第二十六条 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超过中标合同价或审批预(概)算的,应按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审批及追加用款手续,否则增加的价款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定的竣工财务决算不得超出项目概算批复的总投资,如有超出,其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安排和支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

  项目自退审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行为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减评审费用、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评审费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将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反映,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取消投标资格并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

  (二)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及和项目有关的其他单位另行收取费用的;

  (四)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构成恶劣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或未经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擅自将受托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的;

  (六)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出现严重差错的;

  (七)在送审资料齐备情况下,未按规定时限交付评审报告的;

  (八)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的;

  (九)拒绝接受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跟踪核查的;

  (十)不按要求保管评审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控告和检举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级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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