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造林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及项目质量认定办法的通知

穗林业园林通〔2014〕255号

各区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市属各林场:

  《广州市造林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及项目质量认定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造林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4年8月6日

广州市造林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及项目质量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造林质量管理,确保造林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提高造林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暂行)的通知(粤林〔2003〕45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财政投资的造林建设工程项目。其它造林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及项目质量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作业设计

  第三条 编制造林作业设计要坚持适地适树、造管并重的原则,严格执行造林技术规程和造林作业设计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乡土阔叶树种和营造混交林。

  第四条 造林作业设计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实行造林作业设计质量负责制,设计、审批单位和评审人员,要对作业设计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委托设计单位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三章 种苗管理

  第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种子检验、检疫,保证种子质量。种苗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标准和种苗分级制度,确保种苗质量。

  第六条 强化种苗流通管理,林木种苗经营、调运必须经检验、检疫部门认定、许可。

  第七条 坚持适地适树适种源、良种壮苗原则,使用的苗木必须具备“三证一签”,即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种苗质量检验证和种苗标签。

  第八条 实行种苗质量负责制,种苗生产、经营和检验、检疫单位,要各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对种苗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九条 业主(林业园林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造林项目负主要责任,对项目的管理、协调、监督和廉政等方面负责。建设单位承担造林项目法人责任,对施工质量、进度、资金和安全等方面负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与造林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造林、监理单位要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严格进行施工和监理。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实行造林项目检查验收制度。造林检查验收包括年度检查、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检查验收主要内容:作业设计、苗木标准、造林面积、建档情况等。具体考核指标为作业设计率、苗木合格率、面积核实率、成活率、面积合格率;抚育率、保存率;建档率以及生长情况、病虫危害情况、森林保护和配套设施施工情况等。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代表等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及项目质量认定。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年度实绩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阶段验收和工程验收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阶段验收

  1、各标段施工单位自检;

  2、自检合格后,各标段施工单位进行完工资料整理;

  3、各标段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申请预验收;

  4、监理单位进行预验收;

  5、监理单位认为预验收合格,则向建设单位呈交监理验收报告;

  6、由建设单位向业主(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工序验收材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合同书等;监理单位提供各阶段的监理报告及总监理报告;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应标文件及自检报告。

  7、业主(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进行核查验收后形成工程工序验收意见。

  (二)竣工验收

  1、各标段施工单位自检;

  2、自检合格后,各标段施工单位进行完工资料整理;

  3、各标段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申请预验收;

  4、监理单位进行预验收;监理单位认为预验收合格,则向建设单位呈交监理验收报告、监理总结报告;

  5、由建设单位向业主(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业主(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成员单位等;

  6、业主(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听取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小组进行核查验收后形成工程完工验收意见;

  7、完工资料整理归档;

  8、工程完工移交;

  9、开展造林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内容分资料审核和实地抽查,根据审核和抽查结果对工程质量做出综合评价。

  (一)资料审核内容

  1、阶段验收资料审核内容:根据项目资料的管理规定,检查该工序所有的文字图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工程合同书、设计文件、设计图纸、预验收报告的完整性;根据设计文件、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合同书内容审核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相关的要求和规定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监理程序监理该工序。

  2、竣工验收资料审核内容:根据项目资料的管理规定,检查该项目所有的文字图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工程合同书、设计文件、设计图纸、监理报告及竣工资料;苗木情况;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相关的要求和规定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监理程序监理该项目。

  (二)实地抽查内容实地抽查内容:包括工程量、苗木品种、苗木保存率、苗木生长状况等。

  第十五条 实地抽查方式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标准地选择以标段为单位,采取随机的方法抽取作业小班,分上、中、下坡采取随机的方式布设标准地。

  (二)标准地的检查内容:

  1、检查工程量:包括面积、密度和数量;

  2、检查树种、苗木质量及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检查苗木保存率,调查标准地内的总株数和缺株情况,计算出苗木的保存率;

  4、检查苗木生长状况,测量树高、胸径及检查病虫害危害情况,计算各树种平均高、平均胸径(地径)。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确认与评定标准

  (一)阶段验收

  1、林地清理和林木疏伐:在整地挖穴前进行,主要检查种植带上的杂草、灌丛的清理宽度和干净程度、是否按设计要求疏伐林木,伐木是否全部运下山并集中堆放。

  2、整地挖穴验收:在回土前进行,主要检查种植带上植穴密度和挖穴规格。

  3、回土施基肥验收:在种植前进行,重点检查基肥的施放品种、数量、回土混肥的质量。

  4、苗木进场验收:施工单位的苗木进场后集中堆放,现场验收苗木的品种、规格、质量与设计要求是否吻合。

  5、种植验收:在完成种植后10天内进行,现场核实种植面积、检查苗木配置、种植质量和成活率。

  6、抚育验收:在完成每次抚育、施肥后进行,现场核实抚育面积,检查除草松土、扩穴培土、施肥、筑小平台等抚育质量,施工范围内没有薇甘菊等有害林业生物危害情况的为合格。

  (二)竣工验收

  根据确认的监理结果和标准地的抽查结果,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1)优良:树木长势良好,无病虫害危害;各项指标达到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标准地内树种的平均胸径、平均高度的年生长量大于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验收指标10%以上的;

  (2)合格:树木长势较好,无病虫害危害;各项指标达到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

  (3)不合格:各项指标未达到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 当年完成打穴备耕、备苗、备肥等前期工作视为完成当年营造林任务。

第六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要建立健全造林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规划计划、作业设计与审批、林木种苗、招投标文件、合同、施工、监理、检查验收、财务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影像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 实行造林动态、年度造林统计等报告制度。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造林动态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和相关规定,及时、准确、逐级上报造林动态信息和年度造林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有效期届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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