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穗林业园林通〔2011〕204号
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水平,促进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市函〔2009〕3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在我市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相关企业,开展专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工作。
一、建设目标
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以下简称评价体系)是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中的一项专业评价体系,由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导制定,评价对象是所有具备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的本地企业以及在本市承揽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工程的企业。通过对企业在工程投标及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理以及市场行为等情况进行诚信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投标活动和行业监督管理,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促进我市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二、评价内容及评价主体
由市林业和园林局组织搭建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信息系统平台,组织各评价主体定期开展诚信综合评价,最终评价诚信分数在市林业和园林局网站及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定期公布,应用于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及招投标活动。
评价主体包括市林业和园林局、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办、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城市绿化协会以及各建设管理单位等。各评价主体应当依据权限定期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及数据更新。
评价体系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市场情况评价
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本地市场活动中企业业绩、纳税情况、获奖情况、招标活动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评价内容,权重占40%。
(二)建设管理单位评价
为建设管理单位依法对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合同、信息等的监督管理,以及企业良好和不良评价等内容进行的评价,权重占30%。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各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评价。
(三)质量安全管理评价
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内容,权重占30%,由市林业和园林局委托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评价。
三、评价体系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一)评审投标人的综合评价情况应当使用市林业和园林局的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分数,该评价分数自动接入市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
(二)建设单位按规定可采用集中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施工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应当在集中资格预审或确定正式投标人时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和本单位对其履约综合评价的情况。
(三)按规定可采用择优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应当以诚信综合评价分数作为合格投标人择优排名的依据。
(四)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施工招标项目,诚信综合评价总分与商务分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依据。
(五)公开招标项目按规定使用商务诚信法评标的,应当在技术标评审时评审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使用其他评标办法的,应当增加评审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投标人总得分应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20%和8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六)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办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及时更新招标文件范本,指导招标人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
(七)非公开招标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的做法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
四、评价体系的管理
(一)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各方面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各评价主体在市林业和园林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作出的评价负责,评价工作应当按照严格执行、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
(二)被评价单位对其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书面反映,评价主体单位应当检查评价情况并于10日内答复,如有错误,应当修正。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可向市林业和园林局投诉,经核实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单位及时纠正。
(三)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日常管理、维护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
(四)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市场情况评价标准
2、建设单位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
3、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评价标准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市场情况评价标准
一、简述
为促进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市场情况评价是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一部分,其权重占总权重的40%。由企业业绩、企业纳税情况、企业获奖情况、企业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等四部分组成,总分100分。
二、分值标准
企业业绩得分分为基准分、累计中标宗数排名得分及累计中标总额排名得分。首次参加评价的企业均得基准分50分。累计中标宗数排名总分15分,累计中标总额排名总分25分,企业得分根据排名情况递减。
企业在穗纳税情况总分10分,得分根据排名情况递减。
企业获奖情况根据对应情况和标准进行加分。
企业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对应情况和标准进行扣分。
三、企业业绩评价
(一)内容
企业业绩以在广州地区组织实施的园林绿化施工、养护和造林工程为准,包括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分部(番禺、南沙、花都、萝岗)、增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从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园林绿化专业施工工程(含邀请招标,包括园林绿化施工、养护和造林工程),以及按政府采购程序在广州地区公开进行政府采购的养护工程。如中标单位是联合体,则中标金额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注明的双方各自比例进行划分。如联合体为多种资质,则只计算园林绿化施工资质部分业绩。
中标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工程中标后视为该工程有效,可作为企业业绩纳入诚信评价体系。
(二)评价标准
1、累计中标宗数排名得分评价标准如下:
排名第1-5名的得15分;
排名第6-10名的得13分;
排名第11-20名的得11分;
排名第21-40名的得10分;
排名第41-60名的得9分;
排名第61-80名的得8分;
排名第81-100名的得7分;
排名第101-120名的得6分;
排名第121-140名的得5分;
排名第141-160名的得4分;
排名第161-180名的得3分;
排名第181-200名的得2分;
排名200名以后但有中标项目的得1分;
排名200名以后没有中标项目的不得分。
2、累计中标总额排名得分评价标准如下:
排名第1-5名的得25分;
排名第6-10名的得22分;
排名第11-20名的得20分;
排名第21-40名的得18分;
排名第41-60名的得16分;
排名第61-80名的得14分;
排名第81-100名的得12分;
排名第101-120名的得10分;
排名第121-140名的得8分;
排名第141-160名的得6分;
排名第161-180名的得4分;
排名第181-200名的得2分;
排名200名以后但有中标项目的得1分;
排名200名以后没有中标项目的不得分。
(三)数据来源
企业业绩在评价体系建立前由各企业自行申报,经核实后录入企业业绩库。评价体系建立并正常运行后,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动导入,并结合企业申报核实录入。
(四)有效时间
企业业绩有效时间暂定为3年,评价体系每月自动进行数据更新。
四、企业纳税情况评价
(一)内容
企业纳税情况包括在广州地区所缴纳的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评价标准
企业纳税情况排名得分评价标准如下:
排名第1-5名的得10分;
排名第6-10名的得9分;
排名第11-20名的得8分;
排名第21-40名的得7分;
排名第41-60名的得6分;
排名第61-80名的得5分;
排名第81-100名的得4分;
排名第101-150名的得3分;
排名第151-200名的得2分;
排名200名以后但有纳税的得1分;
没有纳税或无法提交并证明纳税情况的不得分。
(三)数据来源
诚信体系建立前由市林业和园林局集中向税务部门申请企业纳税数据,数据有误的,结合广东省地税局网上报税系统进行企业纳税情况核查。
(四)有效时间
企业纳税情况有效时间暂定为3年。数据更新前企业纳税情况得分均为有效。
五、企业获奖情况评价
(一)内容
企业获奖情况包括国家、省、市的园林绿化施工专业奖项,以及广东省、广州市工商部门评选的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情况。包括:
1、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大金、金、银、铜奖;
2、广东省省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金、银、铜奖;
3、广州市园林绿化优良样板工程、优秀工程奖或金、银、铜奖;
4、广州园林博览会、城市园林绿化“优胜杯”奖项评选;
5、其他广州市级的园林绿化行业非固定性评选;
6、广东省或广州市工商部门评选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如同一工程获得多次奖项,则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计算。
(二)评价标准
1、国家奖(包括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大金奖、金奖、银奖、铜奖):大金奖每获一项加4分(参建单位3分);
金奖每获一项加3分(参建单位2分);
银奖每获一项加2分(参建单位1分);
铜奖每获一项加1分(参建单位0.5分)。
2、广东省奖(包括省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金奖、银奖、铜奖):
金奖每获一项加3分(参建单位2分);
银奖每获一项加2分(参建单位1分);
铜奖每获一项加1分(参建单位0.5分)。
3、广州市奖(包括市园林绿化优良样板工程金奖、银奖、铜奖以及2008年评选的优良样板工程奖、优秀工程奖):
优良样板工程奖、金奖每获一项加2分(参建单位1分);
优秀工程奖、银奖、铜奖每获一项加1分(参建单位0.5分)。
4、广州市级园林绿化养护“优胜杯”评比:每获一项奖励加1分(参建单位0.5分)。
5、广州市级园林博览会等评比:每获一项奖励加1分(参建单位0.5分)。
6、其他广州市级园林绿化行业非固定性评比:每获一项奖励加1分(参建单位0.5分)。
7、上一年度被广州市工商局、广东省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加2分。
(三)数据来源
企业获奖情况在评价体系建立前由各企业集中申报,经核实后录入评价系统。评价体系建立后,各企业可根据获奖情况自行申报。
(四)有效时间
企业获奖情况有效时间暂定为3年,从获奖日期开始计算。
(五)认定
以上奖项需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予以加分。经核查材料严重不真实的,视为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
六、企业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
(一)内容
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录,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包括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轻微不良行为。
(二)评价标准
1、严重不良行为: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
投标人互相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以上情况每发生1次扣20分。
2、一般不良行为: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以上情况每发生1次扣10分。
3、轻微不良行为:
投诉事实不实的;
其它轻微不良行为。
以上情况每发生1次扣5分。
(三)有效时间
以上扣分情况,至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其他规定
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有行贿行为的企业,其市场行为综合评价得分清零。
每有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的,暂停投标报名三个月。
一年内累计不良行为扣分累计达到40分及以上的,暂停投标报名1年。
在人民检察机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暂停投标报名2年。
(三)认定
以上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以各级招标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为准。
附表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市场情况评分表
评分项目 | 分项 | 分值标准 |
基准分(50分) | 首次参评企业均得50分 | |
企业业绩(40分) | 累计中标总额(25分) | 排名第1-5名的得25分 |
排名第6-10名的得22分 | ||
排名第11-20名的得20分 | ||
排名第21-40名的得18分 | ||
排名第41-60名的得16分 | ||
排名第61-80名的得14分 | ||
排名第81-100名的得12分 | ||
排名第101-120名的得10分 | ||
排名第121-140名的得8分 | ||
排名第141-160名的得6分 | ||
排名第161-180名的得4分 | ||
排名第181-200名的得2分 | ||
排名200名以后但有中标项目的得1分 | ||
排名200名以后没有中标项目的不得分 | ||
累计中标宗数(15分) | 排名第1-5名的得15分 | |
排名第6-10名的得13分 | ||
排名第11-20名的得11分 | ||
排名第21-40名的得10分 | ||
排名第41-60名的得9分 | ||
排名第61-80名的得8分 | ||
排名第81-100名的得7分 | ||
排名第101-120名的得6分 | ||
排名第121-140名的得5分 | ||
排名第141-160名的得4分 | ||
排名第161-180名的得3分 | ||
排名第181-200名的得2分 | ||
排名200名以后但有中标项目的得1分 | ||
排名200名以后没有中标项目的不得分 | ||
企业在穗纳税情况(10分) | 排名第1-5名的得10分 | |
排名第6-10名的得9分 | ||
排名第11-20名的得8分 | ||
排名第21-40名的得7分 | ||
排名第41-60名的得6分 | ||
排名第61-80名的得5分 | ||
排名第81-100名的得4分 | ||
排名第101-150名的得3分 | ||
排名第151-200名的得2分 | ||
排名200名以后但有纳税的得1分 | ||
没有纳税或无法提交并证明纳税情况的不得分 | ||
企业获奖情况(加分) | 国家奖金奖每获一项加3分(参建单位2分) | |
国家奖银奖每获一项加2分(参建单位1分) | ||
国家奖铜奖每获一项加1分(参建单位0.5分) | ||
广东省奖金奖每获一项加3分(参建单位2分) | ||
广东省奖银奖每获一项加2分(参建单位1分) | ||
广东省奖铜奖每获一项加1分(参建单位0.5分) | ||
广州市级奖项每获一项加1分(参建单位0.5分) | ||
上一年度被广州市工商局、广东省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加2分。 | ||
企业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 严重不良行为,每发生1次扣20分 | |
一般不良行为,每发生1次扣10分 | ||
轻微不良行为,每发生1次扣5分 |
附件2
建设单位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
综合评价标准
一、简述
为提高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强化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企业施工组织情况的综合评价。
该评价标准是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一部分,权重占总权重的30%。
二、分值标准
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现场施工组织情况进行评价,参评企业获基准分60分,按本办法中规定的事项进行加减分,最高分值为100分,最低分值为0分。
三、评价扣分标准
(一)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建设管理单位评价得分清零,有效期2年;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一次扣20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一次扣10分。
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或通报为准。
(二)通报批评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不符合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被有关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给建设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发生一次扣10分;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较差,被有关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发生一次扣5分。
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问题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或通报为准。
(三)施工整改不力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不符合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但没有及时整改的,发生一次扣2分,发生两次扣5分,发生三次以上扣10分。
建设单位应正式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意见书。整改不力的,应书面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相应扣分。
(四)养护整改不力
园林绿化工程保养期或城市公共绿化养护期内,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没有及时完成的,发生一次扣5分;连续两次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没有及时完成的,进行书面通报批评,扣15分。
(五)单方终止合同
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合同执行过程施工企业单方面要求并中止履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扣10分。
事实认定以驻场监理提供书面资料,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和建设单位公章后生效。
(六)无故延误工期
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的,延误时间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扣5分;六个月以上的,扣10分。
事实认定以工程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定为准。
(七)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15分;造成一般不良影响的扣10分。
事实认定以劳动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为准。
(八)逃避监管
据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依法责令停工整顿但擅自开工的,发生一次扣5分。
(九)弄虚作假
企业资质核准、备案,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假造有关证件、印章,提供虚假文件的,发生一次扣20分。
事实认定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为准。
(十)不按规定办理工商保险等
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存在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农民工工伤保险、办理平安卡等行为,发现一次扣10分。
(十一)其他不良行为
经核实被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发生一次扣2分。
以上扣分标准,除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有效期2年外,其余情况以正式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
四、评价加分标准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请求,积极配合、支持城市创建、应急抢险以及其他城市园林绿化应急任务,表现突出的施工企业,由市林业和园林局或市以上政府部门通报表扬的(含市),加10分。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经市林业和园林局核实后予以通报表扬。
五、评价要求
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在每个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评价应以书面意见为主,广泛采纳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附表:
建设单位评价标准评分表
评分项目 | 分值标准 |
基准分(60分) | 首次参评企业均得60分 |
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建设管理单位评价得分清零 |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扣20分 | |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扣10分 | |
通报批评(扣分) |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不符合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被有关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给建设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发生一次扣10分 |
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较差,被有关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发生一次扣5分 | |
施工整改不力(扣分) |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不符合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但没有及时整改的,发生一次扣2分,发生两次扣5分,发生三次以上扣10分 |
养护整改不力(扣分) | 园林绿化工程保养期或城市公共绿化养护期内,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没有及时完成的,发生一次扣5分;连续两次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没有及时完成的,进行书面通报批评,扣15分 |
单方终止合同(扣分) | 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合同执行过程施工企业单方面要求并中止履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扣10分 |
无故延误工期(扣分) | 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的,延误时间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扣5分;六个月以上内的,扣10分 |
拖欠农民工工资(扣分) | 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15分;造成一般不良影响的扣10分 |
逃避监管(扣分) | 据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依法责令停工整顿但擅自开工的,发生一次扣5分 |
弄虚作假(扣分) | 企业资质核准、备案,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假造有关证件、印章,提供虚假文件的,发生一次扣20分 |
不按规定办理工商保险等(扣分) | 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存在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农民工工伤保险、办理平安卡等行为,发现一次扣10分 |
其他不良行为(扣分) | 经核实被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发生一次扣2分 |
评价加分标准(加分) |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请求,积极配合、支持城市创建、应急抢险以及其他城市园林绿化应急任务,表现突出的施工企业,由市林业和园林局或市以上政府部门通报表扬的(含市),加10分 |
附件3
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评价标准
一、简述
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强化质量监督职能,结合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评价是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一部分,其评价权重占诚信综合评价总权重的30%。由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对在建工程进行综合评价。
二、分值标准
(一)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评价总分100分,最高分值100分,最低分值0分。包括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文明施工管理评价两部分,权重分别占80%和20%。
(二)企业首次参评均得基准分60分。企业最新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评价得分为评价有效期内历次评价得分的平均值。
(三)质量管理评价分为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评价两部分,权重分别为20%和60%。园林绿化工程按性质和验收要求分为绿化种植、园林景观构筑物及其他造景、园林铺装、园林给排水、园林用电等五个分部工程,评分权重分别占20%、10%、10%、10%、10%。
具体的评价项目和满分值(权重)见附表1。
三、组织实施
(一)评价实施
评价工作由负责相应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后文简称评价机构)。
(二)评价周期与频率
每月10日至次月9日为一个评价周期。工程自报监开工之日起至主体工程完工,除因法定节假日、资金不足或其他原因停工外,评价机构应根据评价表对其监督范围内的所有在建工程,每月定期进行一次检查评价。实际工期少于一个月的工程只评价一次。
(三)评价结果上报
每月10日12时前,评价机构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综合诚信评价体系上报上月(本评价周期)评价得分。如遇节假日则评价日期为每月10日后延到第一个工作日。
四、评价规程
(一)评价人员按照上述规定的评价频率对企业进行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评价。评价应由两名评价人员共同进行,不得提前通知施工单位。
(二)评价人员应如实填写评价表,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评价企业保管,一份在评价当日呈部门领导和单位领导审批。评价表应由专人保管、归档,以备查阅。
(三)评价结果经审批后,由评价机构指派专责人员登录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完成录入。
(四)评价机构部门或机构领导对评价结果异常或有疑问的,可以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漏的应重新填写和签署评价表。复查应在评价结果上报前进行。
五、评价细则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评价采取扣分制,扣完即止。扣分内容和标准见附表2。
(一) 质量管理评价
质量管理评价分为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两部分。
1、质量行为评价
包括项目经理履职、施工组织设计编审、按图施工、材料构配件质量保证文件、进场检验制度、分项分部验收制度、实体检测制度、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整改情况等8个分项,根据施工单位实际质量行为进行评价。
2、实体质量评价
实体分为5个分部工程,每个分部工程再分为若干分项工程,主要对涉及到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侧重于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检测结果的检查。
园林绿化工程各分部工程中,绿化工程以植物种植为主(含养护期);景观构筑物及其他造景包括筑山、理水及其他造景工程、高架桥等桥梁绿化整饰工程;园林铺装包括园路、广场、人行步道、汀步等工程。
各阶段工程完工后,按照各分部设置的分值和权重,采取加权平均法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是对现有已完成的工程整体所进行的综合评价。每次评价应包括已完成的各阶段和各分部。
3、计分办法
质量行为满分扣除所有扣分后得到该分项该次质量行为评价得分,各分项该次评价得分合计与质量行为权重20%的乘积为该次质量行为评价得分。
实体质量各分部各分项满分扣除所有扣分后得到该分项该次质量管理评价得分,各分项该次得分之和与对应分部工程权重的乘积为该分部该次评价得分,各分部评价得分合计则为该次实体质量评分。
当有缺项时,实际进行质量评价的所有分项的满分值合计为工程质量评价应得总分,实际进行质量评价的所有分项的得分合计为工程质量评价实得总分,按照100分制和对应分部权重换算成该工程该次质量行为或实体质量评价得分。
质量行为评价和实体质量评价得分之和为该次质量评价得分。
(二)文明施工管理评价
文明施工管理包括文明施工管理方案及实施、场地与设施布置、环境管理等3个分项,评价机构根据各分项实际情况实施扣分。
各分项得分合计为该工程该次文明施工管理评价总分,按照20%的权重换算成该工程该次文明施工管理评价得分。
(三)计分原则
1、每项工程每次质量管理评价得分与文明施工管理评价得分合计为该工程该次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评价得分。
2、施工企业全市范围内所有承接工程的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评价得分平均值为其工程的质量文明施工管理评价得分。
(四)主体工程完工的界定
主体工程的完工,是指施工单位在约定的施工期内(施工期以质量报监时明确的期限为准),基本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各分部的建设工作,绿化进入保养期,设施进入维护期,总体感官上达到完工要求。确有必要延长工期的,应报请建设管理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申请继续对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进行评价。无故延误工期或未经建设管理单位批准擅自延长施工期,不再进行评价,并由建设单位按无故延误工期相关条款进行扣分。
附表1、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评价汇总表
附表2、广州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评价表
附表1:
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评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施工企业:
序号 | 评价项目 | 满分分值 | 评价得分 | ||
1 | 质量管理 | 质量行为 | 20分 | ||
2 | 实 体 质 量 | 绿化种植 | 20分 | ||
3 | 景观构筑物及其他造景 | 10分 | |||
4 | 园林铺装 | 10分 | |||
5 | 园林给排水 | 10分 | |||
6 | 园林用电 | 10分 | |||
7 | 文明施工管理 | 20分 | |||
合计 | (A): | (B): | |||
□无缺项:本次评价实得分=∑评价得分(B)= | □有缺项:本次评价实得分(C)=[(B)÷(A)×100]= |
评价人员签名: 日期:
施工单位人员签名: 单位名称: 职务:
填表说明:
1、汇总表满分为100分。各分部(分项)评价表在汇总表中所占的满分分值分别为:质量行为20分,绿化种植20分,景观构筑物及其他造景10分,园林铺装10分,园林给排水10分,园林用电10分,文明施工管理20分。
2、检查中遇有缺项时,汇总表总得分应按下式换算:
遇有缺项时汇总表评价得分C=(∑实查项目在汇总表中评价得分B/∑实查项目在汇总表中应得满分A)×100
3、在汇总表中各部分评价得分来自附表2,按下式计算:
各部分评价得分=(∑各部分各分项在附表2中实查项目评价得分/∑各部分各分项在附表2中实查项目满分)×100×权重值
附表2:
广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评价表
工程名称: 施工企业:
序号 | 扣分项目 | 扣分标准 | 扣分 | 扣分说明 | 评价得分 | |||||
1 | 质量行为(权重值20%) | 项目经理不到现场履职 | 满分10分,查看合同约定应到位的记录文件、监督记录等每发现1次扣2分 | |||||||
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含专项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含专项方案)未按程序进行审批 | 满分10分,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施工操作规程施工 | 满分10分,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和复试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 | 满分15分,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工程材料、试件和结构实体等经检测不合格未按规定进行处理 | 满分15分,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未经验收合格(无质量验收资料或验收资料未经参加验收各方人员签认)就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 满分15分,每出现1(项)次扣3分 | |||||||||
地基与基础、混凝土结构等实体质量检测方案未报监督机构,实体质量检测方案中检测方法、数量等不符合标准规范、行政文件规定 | 满分10分,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站提出的整改要求 | 满分15分,每(项)次扣3分 | |||||||||
得分计算 | 质量行为评价得分 | ∑分项评价扣分 | ∑分项评价得分 | |||||||
2 | 绿 化 种 植 (20%) | 土方和基础:更换有害成分或建筑废土、通气透水、石砾清除、地形整理后坡度、标高、密实度、有效土层厚度、边坡处理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20分,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栽植:苗木规格、种植槽穴定点、规格、基肥施用、栽植深度、栽植密度、培土、围堰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20分,苗木规格、种植穴规格、基肥用量每出现1(项)次扣2分,其他扣1分 | |||||||||
大树移植:苗木规格、种植穴定点、规格、基肥施用、修剪、支撑、围堰、通气透水设施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15分,苗木规格、种植穴规格、基肥用量每出现1(项)次扣2分,其他扣1分 | |||||||||
坡面绿化:苗木规格、基肥施用、栽植密度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10分,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养护:支撑、修剪、枯枝落叶和杂草的清理、病虫害检测、苗木成活率和地被覆盖率、观感质量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15分,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古树复壮:通气管规格、数量、透水层厚度、树穴修补、修剪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10分,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其他附属工程:假山叠石、小型园路铺装、简易给排水设施、花坛设施和小型挡土墙等的施工质量、外观质量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10分,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得分计算 | 绿化种植评价得分 | ∑分项评价扣分 | ∑分项评价得分 | |||||||
3 | 景 观 构 筑 物 及 其 他 造 景 (10%) | 地基及基础处理:地基压实度、厚度(最大粒径)、地基强度、伸缩缝、软土路基处理和复合地基承载力、桩长等不符合要求,桩基出现Ⅳ类桩和Ⅲ类桩等 | 满分10分,压实度、混凝土地基强度和厚度、软土路基处理和复合地基承载力、桩长等不符合要求每出现1(项)次扣3分,其余每1不符合项扣2分 | |||||||
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构件截面尺寸、外观质量等不符合要求,出现渗漏和裂缝 | 满分10分,混凝土强度、外观质量出现渗漏和裂缝每出现1(项)次,扣3分,其他每1不符合项扣2分 | |||||||||
砌体结构:砌筑砂浆强度、饱和度、外观质量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10分,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钢结构:焊缝质量、涂层厚度、紧固件连接、安装尺寸、外观质量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10分,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木结构:安装、防腐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10分,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基础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卷材、涂料、防水毯等)防水细部做法、防水效果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10分,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面层:(水泥混凝土、砖、石、料石、木地板等)面层平整度、坡度、接缝、与下一层的结合、外观质量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10分,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花坛设施:立体花坛骨架(花卉摆放质量)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10分,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高架桥、立交桥等整饰结构:花盆质量、抗拔强度、螺栓安装质量、焊缝质量、外观质量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10分,螺栓安装质量、抗拔试验、焊缝质量每出现1(项)次扣3分,其它项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功能性试验不合格 | 满分10分,每出现1(项)次扣5分 | |||||||||
得分计算 | 景观构筑物及其他造景评价得分 | ∑分项评价扣分 | ∑分项评价得分 | |||||||
4 | 园 林 铺 装 (10%) | 路基及基层:压实度、平整度、坡度、宽度、厚度、伸缩缝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40分,密实度、厚度每出现1(项)次各扣5分,其他项目每出现不符合格项扣3分 | |||||||
面层:完成面标高和坡度、面层与下一层的结合、平整度、水泥混凝土面层的厚度和抗压强度/抗折强度、伸缩缝、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厚度和压实度、尺寸粒径、外观质量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40分,水泥混凝土面层的厚度和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每出现1(项)次扣5分,其他项目每出现不符合格项扣3分 | |||||||||
路缘石、收水井、小型排水沟、台阶、种植池:外观、尺寸、铺装质量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20分,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得分计算 | 园林铺装评价得分 | ∑分项评价扣分 | ∑分项评价得分 | |||||||
5 | 园林 给排水(10%) | 基底处理、管道及附件连接、平直度、埋深、回填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30分,每出现1(项)次扣3分 | |||||||
附属构筑物的施工质量、外观要求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20分,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给水管道通水、压力、严密性、排水管道闭水、喷泉水景效果、喷淋效果等功能性试验 | 满分30分,每出现1(项)次扣3分 | |||||||||
功能性试验结果不合格 | 满分20分,每出现1(项)次扣5分 | |||||||||
得分计算 | 园林给排水评价得分 | ∑分项评价扣分 | ∑分项评价得分 | |||||||
6 | 园林用电(10%) | 电缆和管线敷设、安装工艺质量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30分,每出现1(项)次扣3分 | |||||||
附属构筑物的施工质量、外观要求等不符合要求 | 满分20分,每出现1(项)次扣2分 | |||||||||
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照明全负荷和接地阻值试验、夜景灯光效果等功能性试验 | 满分30分,每出现1(项)次扣3分 | |||||||||
功能性试验结果不合格 | 满分20分,每出现1(项)次扣5分 | |||||||||
得分计算 | 园林用电评价得分 | ∑分项评价扣分 | ∑分项评价得分 | |||||||
7 | 文明 施工 管理(20%) | 施工组织设计无文明施工管理内容或不按要求实施 | 满分20分,每出现1(项)次扣3分 | |||||||
功能分区、材料堆放、围蔽和标示、卫生防疫、交通疏导等场地与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 | 满分40分,每出现1(项)次扣3分 | |||||||||
灰尘、噪音控制、废水、余泥排放等环境管理不符合要求 | 满分40分,每出现1(项)次扣3分 | |||||||||
得分计算 | 文明施工管理评价得分 | ∑分项评价扣分 | ∑分项评价得分 |
施工单位人员签名:
评价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1 各部分评价得分=(∑各部分各分项在附表2中实查项目评价得分/∑各部分各分项在附表2中实查项目满分)×100×权重值
最终得分以广州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