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土地法

(1928年12月制于井冈山)

  (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

(1)分配农民个别耕种;

(2)分配农民共同耕种;

(3)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

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力时,兼用(二)、(三)两种。

(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

(四)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

(1)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2)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

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适用第二个标准。采取第一个标准的理由:(甲)在养老育婴的设备未完备以前,老幼如分田过少,必至不能维持生活。(乙)以上人口为标准计算分田,比较简車方便。(丙)没有老小的人家很少。同时老小虽无耕种能力,但在分得田地后,政府亦得分配以相当之公众勤务,如任交通等。

(五)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

(1)以乡为单位分配;

(2)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

(3)以区为单位分配(如遂川之黄坳区)。

以上三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时,得适用第二、第三两种标准。

(六)山林分配法:

(1)茶山、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耕种使用;

(2)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但农民经苏维埃许可后,得享用竹木。竹木在五十根以下,须得乡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下,须得区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上,须得县苏维埃政府许可。

(3)竹木概由县苏维埃政府出卖,所得之钱,由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之。

(七)土地税之征收:

(1)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①百分之十五;②百分之十;③百分之五。以上三种办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得分别适用二、三两种。

(2)如遇天灾,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得呈明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免纳土地税。

(3)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

(八)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

  (九)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

  按:此土地法是1928年冬天在井冈山(湘赣边区苏区)制定的,这是1927年冬天至1928年冬天一整年内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在这以前,是没有任何经验的。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关于共同耕种与以劳力为分配土地标准,宣布不作为主要办法,而以私人耕种与以人口为分田标准作为主要办法,这是因为当时虽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张者不少,所以这样规定,后来就改为只用后者为标准了。雇人替红军人员耕田,后来改为动员农民替他们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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