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煤气企业升级考评安全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

城市煤气生产(作业)企业属易燃、易爆、易中毒的单位,危险性大,发生事故的机率多,根据全国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以〔1988〕1号文件精神,特对煤气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指标考核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煤气生产企业(包括管道施工管理单位)在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千人死亡率超过0.1或千人重伤率超过0.3的,原则上不能升级。但千人死亡率虽然超过0.1而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含2人)或千人重伤率超过0.3而重伤人数不超过4人(含4人)的企业,向前推算至上一次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止。累计平均千人死亡率低于0.1或千人重伤率低于0.3的,可不影响升级。

二、液化气、天然气管理企业,在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死亡事故或千人重伤率超过0.3的,不能升级。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实确定,出具证明,可不影响升级。

1.伤亡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确属偶然、并非管理不善;

2.甲方企业暂时性派到乙方企业帮助工作的发生死亡事故,主要责任不属于甲方,应由乙方负责的。

四、企业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无人员伤亡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发生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无人员伤亡的较大经济损失事故2次以上(含2次)的,不能升级。

五、所有煤气企业在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的,取消申报资格。

六、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发生上述事故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要求的,由审批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安全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发生特大事故的,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时隐瞒事故,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的则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建设部

198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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